北京国税早新闻11-01 ▌营业税暂行条例废止!虚开虚抵专用发票的三个提醒!
看点1
关键词:营业税条例废止
营业税暂行条例废止,推动营改增改革成果法治化。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此举旨在推动营改增改革成果法治化,为下一步深化改革铺路。(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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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调整完善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完善。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35号),明确自2017年11月1日起,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由“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调整为“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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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放管服
督查暗访确保“放管服”落地。近期,北京市国税局对19个区级国税局的25个办税服务厅和24个税务所展开随机分配人员、随机分配单位和随机选择时段的“三随机”暗访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为“放管服”改革措施在基层的落实情况。目前,督查小组共询问纳税人148人次、税务人员33人次,发现在办税环境、制度落实、税容风纪、政务公开和作风建设5个方面存在的27个问题和亟待改进的工作。(中国税务报 张檀)
关键词:企业降费
十八大以来我国为企业降费超过4200亿元。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建立“涉企三项收费目录清单”……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至2016年,我国为企业减负超过2560亿元,今年截至8月底,多个部门又采取多项举措减轻企业负担超过1700亿元。(新华社 杨学嘉、刘红霞)
关键词:同比增长
9月北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62项,同比增长20.90%。其中,房屋建筑工程108项,建筑面积298.91万平方米,备案规模较去年同期增长8.82%;装饰装修工程25项,建筑面积25.38万平方米,备案规模较去年同期下降4.77%;市政基础设施验收备案29项,工程造价5.754亿元,工程造价较去年同期增长22.19%。(人民网 朱江)
关键词:平衡
财税改革下一步:“平衡”是关键词。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经济观察报 杜涛)
关键词:税延型养老
保险业已做好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准备。作为未来重点推行的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包括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在内的商业养老险业务,正成为保险公司发力的重点。保险业已经做好了税延养老险准备工作,相关试点一旦启动,马上可以有效衔接。(上海证券报 记者 黄蕾)
关键词:住房租赁新政
北京住房租赁新政31日起正式实施。今年8月17日至8月25日,北京住建委就《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结束以后明确《通知》的实施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根据北京租赁住房新政,住房租赁监管平台通过接口方式,对各类市场主体运行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管理。(北京青年报 记者 朱开云)
虚开虚抵专用发票后果严重!三招防范技能教给您!
一、什么是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虚抵”发票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骗取出口退税或偷逃国家税收的一种发票犯罪行为。具体而言,“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层含义:
第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会产生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是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能是恶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虚开发票的法律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虚开发票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 招 预 防 小 技 巧
✔第一招:在交易前进行必要的了解
在交易前通过对交易对方的税务登记信息、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解,一旦发现供货企业刻意回避或者存在发票开具问题时,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确认,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等)。
✔第二招:在交易时确保各环节手续完整
一是“资金流”方面。尽量通过银行对公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转账回单。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二是“货物流”方面。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运输货物,比如物流公司、快递公司,取得正式的物流托运单或者快递单,方便作为货物流环节的第三方证明材料。如果无法取得正规运输凭证,需保留完整、清晰的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交接环节凭证,比如提货单、出库单、验货单等,并严格要求交接货双方签字盖章。
三是“发票流”方面。仔细比对发票信息,公司名称、税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银行账号、发票专用章等信息一一比对。尤其是对新供货企业或者临时供货企业(包括网店),更应作重点审查。
✔第三招:在交易后保留证据避免损失
在购买货物或劳务时要注意取得和保存有关证据,一旦因对方故意隐瞒有关销售和开票的真实情况,恶意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对方追偿由于提供虚开发票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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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