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早新闻11-09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发票的四个误区!首都纳税人尽享改革“红利”!
关键词:改革红利
持续释放减税效应,让首都纳税人尽享改革“红利”。据了解,2017年以来,随着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等一系列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相继落地生效,企业减税降负的利好效应不断显现,尤其是进一步推动了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切实以税收的“减法”换来了企业效益和经济发展的“加法”。据统计,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实施后,预计2017年将为北京市企业减轻负担总计达31.1亿元。(北京国税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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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2
关键词:申报比对操作规程
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操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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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十九大精神
王军:切实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确保党的十九大精神在税务系统落地生根。11月6日,为期5天的全国税务系统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研讨班在北京开班。(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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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巡察
北京国税梳理清单规范巡察。近期,北京市国税局各级党组织围绕《北京国税系统巡察工作负面清单200条》开展巡查,今年5月,北京市国税局巡视办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税务总局党组和北京国税局党组三级巡视巡察中发现的问题情况,梳理了《北京国税系统巡察工作负面清单200条》。这成为近半年来他们开展巡察工作的重要指南。(中国税务报 王浩)
关键词:减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累计减税超1万亿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财税改革的重头戏,减税效应持续释放。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累计减税10639亿元,其中,2016年5-12月减税4889亿元,今年1-9月减税5750亿元。(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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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支持
李克强: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放在更重要位置。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电视电话会议11月7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小微活,就业旺,经济兴。金融支持是激发小微企业活力、助推小微企业成长壮大的重要力量。(新华网)
关键词:强化风险管理
京津冀国地税,强化区域风险管理。11月2日,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国税局、地税局在京召开首次京津冀税收风险管理协作联席会。会议分析了京津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形势任务,探讨了依托金税三期跨区域协作系统强化京津冀区域协作机制的方式方法,研究确定了推进区域协作落地的体制机制。(中国税务报 周文鑫 李伟 记者 冷文娟)
关键词:增设正高级职称
人社部明确11个职称系列将增设正高级职称。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部分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目前未设置正高级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共涉及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11个系列。(中国新闻网)
自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要避免四个误区!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试点范围,已涵盖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三大行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问题,存在不少误区:自行开具专票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可以自开,也可以申请代开;住宿业纳税人只有住宿服务可以自开专票,其他业务要申请代开;只要是试点纳税人,不管是否达到起征点都可以自开;还有人认为转让不动产也可以自开专票等。不仅纳税人认识上有误区,部分税务人员也存在这样的误区。
误区一:可以自开,也可以申请代开
对于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开专票,主要文件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依据上述文件,列入自开专票试点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专票,不得申请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对于这一点,部分税务机关认识上也有误区,认为可以让纳税人自开,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被上级检查时发现,存在违规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对问题,上级税务机关要求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规范代开行为,杜绝违规代开现象的发生。
误区二:所有业务都要自开,不能代开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所有业务是不是都要自行开具专票,不能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呢?答案是否定的。69号文件规定,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4号文件和11号文件对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有同样的规定,即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需要注意的是,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自行开具,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举例来说,A酒店是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8月份提供住宿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另外出售一处门面房取得收入100万元,出租一处房产取得租金10万元。对于住宿服务和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票的,由酒店自行开具;转让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票的,应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误区三:只有特定服务可自开,其他业务申请代开
部分财务人员认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只有提供住宿、鉴证咨询和建筑服务,才可以自行开具专票,发生其他应税行为不能自开而只能申请代开。上述观点是错误的。69号文件规定,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4号文件规定,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票的,可以自行开具。11号文件规定,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也就是说,上述三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不仅是提供住宿、鉴证咨询和建筑等服务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其发生兼营行为,比如销售货物或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票的,均自行开具,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转让不动产除外)。
举例来说,B建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7月份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15万元,另外该公司还兼营建筑材料销售,销售材料取得收入5万元。对于该建筑公司,不仅是15万元的建筑工程款可自行开具专票,兼营的销售材料收入5万元需要开具专票的,也由B公司自行开具,无需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也不应为其代开。
误区四: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自开专票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在所有的情形下,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都要自行开具专票。这里讨论的是不达起征点纳税人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69号、4号和11号文件规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上述三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对于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票的,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行开具。
举例来说,C税务师事务所2017年4月成立,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17年第二季度提供咨询等服务共取得营业收入8万元。按4号文件规定,这种情形下,季度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C税务师事务所如果需要开具专票,只能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行开具。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剑 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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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