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早新闻12-04 ▌工商总局12月1日起不再办理企业登记业务!发票“备注”栏怎么填?
关键词: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91号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关键词:征求意见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条款修改公开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财政部将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将其中与新《会计法》有关规定,以及现行会计规章的表述明显不一致的内容一并进行修改。(财政部)
关键词:北京特派办
税务总局设立北京特派办承担五省份督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设立驻北京特派员办事处(简称“北京特派办”),承担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5个省区市国税地税机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的督查、税收执法合规性检查、财务内审、跨区域涉税大案要案稽查等任务。(人民日报 记者 吴秋余)
关键词:权限下放
国家工商总局:12月1日起不再办理企业登记业务,权限下放地方。自2017年12月1日起,工商总局不再办理具体的企业登记业务,原登记企业全部下放至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管理。(北京青年报 记者 蔺丽爽)
关键词:试点扩围
精细施策,坚决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围工作。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瑞标指出,自今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市推开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各试点单位要切实强化“四个意识”,充分认识水资源税扩大试点范围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确保水资源税扩大试点改革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键词:加速释放
营改增红利加速释放,助推“中国制造”再升级。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我国制造业企业运行更加规范,抵扣链条不断完善,营改增改革红利加速释放,助推“中国制造2025”路线图全面铺开,为中国制造业赋予了新的时代定义。(证券日报 记者 包兴安)
关键词:自贸区
中国与巴勒斯坦迈出双边自贸区建设第一步。11月30日,在巴勒斯坦总理哈姆达拉的见证下,中国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与巴勒斯坦国民经济部部长欧黛在巴勒斯坦共同签署启动中国—巴勒斯坦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可行性研究的谅解备忘录,正式开启双边自贸区建设进程。双方同意尽快就共同关注的领域开展研究,争取早日结束。(中国新闻网 记者 李晓喻)
关键词:保障民生
财政部提前下达2018年多项预算指标保障民生。为做好民生保障工作,记者30日了解到,财政部日前会同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9286407万元、医疗救助补助资金1078932万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859162万元,以及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212646万元。(新华网 杨学嘉、郁琼源)
发票“备注”栏到底应该怎么填?
发票“备注”栏的作用
发票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而发票中的“备注”栏则是对某一交易事项进行补充注解说明的信息。
发票“备注”栏的设置
发票“备注”栏下方有“销货单位(章)”,发票专用章应该盖在此处,即“备注”栏。其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发票“备注”栏应如何填写
运输事项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作出了如下相关规定:
差额征税开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备注”栏信息可作报销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包括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增值税发票要按照现行相关税收法规要求,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经常发生以上交易事项加以关注,规避由此带来的未按规定开具处罚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孙晓东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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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