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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当月认证通过,是否当月就能入账抵扣?取得《稽核结果通知书》如何进行处理?且看本文实例解析辅导期纳税人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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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辅导期纳税人”
所谓“辅导期纳税人”就是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2号 以下简称2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是按照2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印发)规定:
1、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2、“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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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不同于非辅导期纳税人“当月认证,当月入账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实行的是“当月认证,比对无误后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016年7月1日停止使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改为360日)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
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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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
为更好地说明辅导期纳税人的认证申报规定,现举例如下:甲商贸公司辅导期为2017年7-9月份。7月份收入为0,取得认证相符的5份金额为100000元、税额为17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取得《稽核结果通知书》。
7月份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8月申报期进行所属期为7月份的纳税申报:
因7月份未取得《稽核结果通知书》,取得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与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数据相同,与“四、其他”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数据相同,均为“份数”5、“金额”100000、“税额”17000。“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第1-3栏均为0。如下图: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主表12栏“进项税额”为0(略)。
【继上例】8月份无收入,也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8月31日取得了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的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
8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7000
注:其他分录略
9月申报期进行所属期为8月份的纳税申报:
因8月31日取得了《稽核结果通知书》,7月份取得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中,即“份数”5、“金额”100000、“税额”17000。因8月份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和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以及“四、其他”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相同,均为0。如下图: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均为17000。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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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