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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实务】简易计税的税款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本月增值税申报表填列图示~~

2017-12-13 北京国税

案例

某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本月购进原材料30万元,进项税额5.10万元。本月发生一笔出租厂房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租金10万元,税金0.5万元,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无其他销售业务发生。那么本月这家公司应纳税额为多少呢?相信很大一部分人都会认为是销项减进项0.5-5.1=-4.6元,留抵税额为4.6万元,其实这样就做错了。为什么错了呢?先来学习一下相关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所以出租厂房的增值税额0.5万元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必须缴纳。本月的应纳税额为0.5万元,期末留抵税额为5.1万元。学完文件,再来看一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中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都是单独列示的。见下图:

那么本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应如何填列呢?

首先在附表一9b栏填列出租不动产销售额10万元,应纳税额0.5万元;附表二填列认证相符的进项发票数据。主表第5栏填写按简易方法计税销售额10000,12栏填写进项税额51000,21栏填写简易计税的5000,这样期末留抵税额为51000,本期应纳税额为5000。

申报表填好了,那么这家公司的账务处理应该是这样的:

购进材料 

借:原材料―**材料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

    贷:应付账款―**公司  351000

出租厂房  

借:银行存款 10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租厂房 10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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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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