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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早新闻12-27 ▌已认证但开具红字的专用发票是否要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

2017-12-27 北京国税


看点1
  • 关键词严打

  • 北京国税查案必查票,严打年底“造票”逃税。为了严厉打击这种发票违法行为,筑牢发票“防火墙”,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失,今年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在年底税收执法环节,重点强化执法力度,推出了“查案必查票”、注重发票“链条式”检查和联合执法三大严厉举措。(北京日报 记者 赵鹏)

看点2
  • 关键词:新规

  • 多项新规细化增值税征缴。财政部、税务总局25日发布通知,明确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经济日报 记者 董碧娟)

看点3
  • 关键:便民办税

  • 税务系统便民办税取得显著效果。据最新统计,全国目前已建成国地税联合办税厅1万余个,2000多个办税服务厅实现了“一窗一人一机”,联合办税使纳税人办税流程压缩35%以上,平均办税时间减少50%以上。(经济日报 记者 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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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4
  • 关键词证照分离

  • 工商总局确定31个“证照分离”试点重点关注单位。工商总局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并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了31个“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关注单位,加大对其工作指导力度。(工商总局网站)

看点5
  • 键词:税额标准

  • 环保税开征在即,各地适用税额标准陆续公布。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正式施行。按照要求,2017年年底前,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按规定发布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办法等,并向社会公布。(人民网)

看点6
  • 关键词境外投资

  • 发改委印发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新办法突出简政放权,推出三项实实在在的改革,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新办法突出放管结合,推出三项实实在在的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新办法突出优化服务,推出两项实实在在的改革,进一步服务企业境外投资。(证券时报网)

看点7
  • 关键词电子普通发票

  • 两部门:明年起使用ETC卡交纳通行费不再开纸质票据。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指出,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中国新闻网)

▵(资料图:高速公路收费站 杨华峰 摄)

看点8
  • 关键词网证

  • 全国首张微信身份证“网证”签发。12月25日,全国首张微信身份证“网证”在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分局签发。据介绍,以后在南沙区政务中心办理业务,不论是通过线上网站,还是线下窗口,公民均无需出具身份证,只需通过“网证+刷脸”模式进行认证。(法制日报)

▵(图为微信身份证“网证”签发现场。CFP供图)

已认证发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否要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

问:收到的专票需要对方重开(跨月),已经认证,并开了红字通知单给对方,需要将抵扣联和发票联给对方吗?对方应该把红字发票联给我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需要重开,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不能作废,开票方不需要收回原开具的发票。购买方可在 “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然后根据开票方开来的红字发票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再由开票方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贵公司。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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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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