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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早新闻1-25 ▌发票“备注”栏到底应该怎么填?

2018-01-25 北京国税


1、国家税务总局


关键词:联合监管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进一步推动改革深入有序开展,推进企业简易注销,优化服务环境,现就有关工作做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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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


关键词:持续增长

2017年1-12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2017年1-12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运行态势良好、稳中有进,国有企业收入和利润持续较快增长,利润增幅高于收入9.9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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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日报


关键词:减税成效

减税有成效,降负莫松懈。营改增自2012年实施以来,已累计减税近2万亿元;2017年仅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减税超过5000亿元。减税成效有目共睹,但企业降成本的任务依然繁重。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依然是大多数企业的诉求。(记者 曾金华)

4、财政部

关键词:工作回顾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17会计管理工作回顾。2017年在强化法制建设、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健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开展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强化内部控制建设、推动会计信息化应用、加强人才建设、推动行业发展、深化国际交流、繁荣理论研究、全面从严治党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

5、经济日报


关键词:环保产业

去年节能环保产业规模达5.8万亿元。2017年节能环保产业规模预计达到5.8万亿元,风电、光伏技术装备发展迅速,发电累计装机容量约2.7亿千瓦,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170万辆,绿色低碳产业规模不断壮大。(记者 黄鑫)

6、海关总署网站


关键词:产生

首票企业自行打印《海关专用缴款书》产生。1月19日上午,随着代傲电子控制(南京)有限公司税单打印成功 ,全国首票由企业自行打印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在江苏南京产生。这标志着打通海关通关无纸化“最后一公里”,海关通关实现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刘洁 刘诗月)

▵2018年1月19日全国首票由企业自行打印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产生  杜欣/摄

7、能源局网站


关键词:同比增长

2017年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6.6%。2017年,全社会用电量6307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6%。分产业看,第一产业用电量115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3%;第二产业用电量44413亿千瓦时,增长5.5%;第三产业用电量8814亿千瓦时,增长10.7%;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8695亿千瓦时,增长7.8%。

8、北京日报


关键词:突破

去年中关村总收入预计突破5万亿元。对北京国民生产总值(GDP)的贡献率达四分之一,对北京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30%。在本市“一区十六园”的空间布局外,中关村还建立了20多个京外合作园区,10个海外联络处,成为北京科技创新的金名片。(记者 陈雪柠)


发票“备注”栏到底应该怎么填?

运输事项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差额征税开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作出了如下相关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代收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包括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增值税发票要按照现行相关税收法规要求,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经常发生以上交易事项加以关注,规避由此带来的未按规定开具处罚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风险。

来源:上海市税务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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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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