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
日前,北京市推出首批办税业务“最多跑一次”清单,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等五类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为纳税人充分了解办税流程,北京市国税局特推出“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指南
一、报告类(12项)
(一)扣缴税款登记
【事项描述】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
4.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
5.与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的;
6.其他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情形的。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4.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5.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事项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起15日内,需将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告税务机关。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承担税收征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
(三)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事项描述】
纳税人新开业之日起15日内,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2.以下资料于窗口办理时,暂不报送,留存备查: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还应报送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变更之日起15日内,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承担税收征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
4.纳税人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数量和种类。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事项描述】
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2.以下资料于窗口办理时,暂不报送,留存备查: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外出经营项目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报验管理的有效期,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3.纳税人在省内同一地市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须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五)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事项描述】
临时跨县(市、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经营地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持已填报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以下资料于窗口办理时,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报验管理的有效期,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六)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事项描述】
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在办结经营地税务机关涉税事项的基础上,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不需要再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反馈。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事项描述】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除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3.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下列纳税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3.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4.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未申请登记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转回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7.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9.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八)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事项描述】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
【报送资料】
1.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可不报送)。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除外。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事项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包括:
1.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3.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4.生物制品生产企业。
5.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6.自来水。
7.旧货经营单位。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1.拍卖行。
12.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13.有形动产租赁。
14.动漫企业。
15.电影放映服务。
16.仓储服务。
17.装卸搬运服务。
18.收派服务。
19.通过卫星提供语音通话等服务。
20.中外开采原油、天然气。
2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2.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23.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4.建筑工程老项目。
25.建筑工程甲供工程。
26.建筑清包工。
27.文化体育服务。
28.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9.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30.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31.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
32.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3.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3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35.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36.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37.安全保护服务。
38.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代收自来水水费。
39.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40.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
(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2.以下资料于窗口办理时,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事项说明。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十)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事项描述】
欠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无需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
【报送资料】
1.《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
2.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
【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十一)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事项描述】
纳税人如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具体份数根据纳税人合并或分立的数量确定。
2.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缴清税款。
3.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事项描述】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承包(承租)协议合同复印件。
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3.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进行发包出租、情况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二、发票类(15项)
(十三)发票票种核定
【事项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核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进行发票票种调整时需报送)。
(3)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可不报送)。
2.以下资料纳税人可暂不提交,自行留存备查:发票专用章印模。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申请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依法刻制发票专用章。
3.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后,凭《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到服务单位领购税控专用设备,然后到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进行发票票种核定调整的,还需携带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发行。
4.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5.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领取发票。
(十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
【事项描述】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额度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3.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电子税务局申请无需提供)。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办理该事项的申请人,需事先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3.经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后,申请人凭•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税务机关的税控设备发行窗口办理税控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4.本事项审批即时办结。
(十五)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事项描述】
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之前,税务机关需要对税控设备进行初始化处理,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办理本事项之前,需事先进行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
3.纳税人进行初始发行后,可申请领用发票。
4.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需每月进行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十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事项描述】
纳税人增值税专用设备载入信息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对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涉及发票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的,需进行发票票种调整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3.纳税人需要增加分开票机的,必须报送原有的主开票机专用设备。4.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十七)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事项描述】
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
2.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3.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4.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注销发行前,应事前办理空白发票的退回或缴销,以及抄报税。
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上缴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依法申请开具《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减少分开票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需更换新型号防伪税控设备的,其旧型号防伪税控设备需办理注销发行。
(4)纳税人当前使用的税控设备发生损毁或盗失等情况,若继续使用的,做更换设备处理,不再继续使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发行。
4.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变更,需要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或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仅做注销发行,不上缴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十八)发票领用
【事项描述】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核定范围内领用发票。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报送)。
(3)税控收款机用户卡(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纳税人报送)。
(4)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不是首次领用发票的,应先办理发票验旧业务。
(十九)发票退回
【事项描述】
纳税人领用发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设备故障或因发票印制质量、发票发放错误、发票发放信息登记错误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票。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2.未使用的空白发票(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提供未使用发票的电子数据)。3.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报送)。4.税控收款机用户卡(使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纳税人报送)。5.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发票信息已写入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可先在自己的开票系统上进行发票退回操作。
(二十)代开增值税发票(国税)
20.1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事项描述】
自然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代开申请。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报送)。
3.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窗口代开或者网上代开自助打印时提交)。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自然人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除外)。3.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外,需先预缴税款,再代开发票。4.已代开增值税发票需作废的,在代开当月,纳税人可向原代开机关申请作废已代开的发票;已经跨月的,纳税人可向原代开机关申请代开负数发票,并报送已开具发票的全部联次方可办理退税手续。
20.2单位(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事项描述】
单位(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代开申请。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3)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已代开增值税发票需作废的,在代开当月,纳税人可向原代开机关申请作废已代开的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负数发票处理。
3.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时应出具个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20.3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事项描述】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代开申请。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涉税信息确认。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3.纳税人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一)发票验旧
【事项描述】
纳税人将已开具发票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报送税务机关查验。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可不报送)。
2.以下资料纳税人可暂不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1)《发票领用簿》。
(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
(3)作废发票全部联次。
(4)红字普通发票全部联次。
(5)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使用税控机的纳税人开具的发票,金三系统通过“税控收款机发票验旧”功能模块导入验旧的不需要报送)。
(6)存储介质(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发票验旧模版报送发票开具信息的纳税人需要报送)。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直接进行发票验旧。3.具备联网上传开票信息的纳税人,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或到办税厅进行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二十二)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事项描述】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收款机开票系统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存根联开具信息,税务机关对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接收正确的数据。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窗口办理的,提交以下资料:1.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报送)。2.税控收款机用户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系统的纳税人报送)。3.上月份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无法自行报送电子数据的纳税人报送)。4.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每月月初需登录税控系统,系统自动上传存根联开具信息。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报送存根联信息后,进行网上申报比对,比对通过的,系统自动设置下期开票截止时间;比对不通过的,需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处理。4.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十三)发票认证
【事项描述】
纳税人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扫描仪远程认证、办税服务厅窗口认证等方式,对发票所列数据进行识别、确认。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D级纳税人携带以下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扫描认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或发票联原件。
(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需报送)。
(3)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需报送)。
(4)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2.A级、B级、M级、C级纳税人通过北京增值税发票勾选认证平台勾选、确认。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A级、B级、M级、C级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直接进行发票勾选、确认。3.纳税人取得的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十四)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事项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
2.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时应提供:(1)《“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
3.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在申请批准后的规定时限内进行抵扣,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正常比对清卡的,需到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处理。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二十五)发票缴销
【事项描述】
纳税人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换版、损毁等原因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对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需缴销的发票。
3.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用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二十六)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26.1增值税发票的挂失、损毁报备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3)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2.以下资料纳税人可暂不提交,自行留存备查: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对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后,违法发票管理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6.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挂失、损毁报备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发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七)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事项描述】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情况表》。
2.专用设备遗失相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3.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专用设备丢失被盗业务处理完毕后,凭税务部门相关资料到服务单位领取新的专用设备,进行初始发行。
三、申报类(35项)
(二十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事项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增值税。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3)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应报送《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5)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还应报送《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6)各类汇总纳税企业应报送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1)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
(2)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关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3)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及清单,主要包括:——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4)从事机动车生产的一般纳税人:——《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编制的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
(5)从事机动车销售的一般纳税人:——《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5.建议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前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6.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内登录开票软件完成抄报税、清卡等事项。
(二十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事项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增值税。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3.建议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前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6.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内登录开票软件完成抄报税、清卡等事项。
(三十)增值税预缴申报
【事项描述】
发生以下业务的纳税人应向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的除外)。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受理地点】
建筑服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还应出示: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纳税人
公章)。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从分包方取得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在当期增值税申报产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三十一)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年度清算申报
【事项描述】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办理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必须报送资料:
《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十二)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事项描述】
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批发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对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应报送: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对从事卷烟应税消费品批发的纳税人——《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3)《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报送)
2.以下资料纳税人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1)外购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还应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2)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3)进口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的纳税人: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5.建议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前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十三)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事项描述】
从事酒类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报送)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1)白酒生产企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5.建议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前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十四)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事项描述】
从事成品油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报送)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1)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还应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2)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
(3)进口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5.建议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前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十五)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事项描述】
从事小汽车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报送)。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5.建议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前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十六)电池消费税申报
【事项描述】
从事电池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报送)。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5.建议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前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6.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三十七)涂料消费税申报
【事项描述】
从事涂料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报送)。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建议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前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三十八)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事项描述】
从事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气缸容量250毫升(含)以上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及实木地板、超豪华小汽车等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零售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报送)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1)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还应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2)《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3)《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5.建议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前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十九)车辆购置税申报
【事项描述】
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对免税车辆,还需报送:——《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
(3)车主身份证明。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
——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组织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复印件。
(4)车辆价格证明。
①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②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5)车辆合格证明。
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②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复印件。
(6)纳税人发生以下行为,不需报送(4)和(5)规定的材料,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①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重新申报时,需报送: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正本。
②未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消失车辆,重新申报时,还需报送:
——完税证明正本。
③发生二手车转让行为的免税条件未消失车辆,重新申报时,还需报送:——《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正本。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为: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4)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十)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事项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A类,2015年版)》。
(2)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①在2014年9月1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②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③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3)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被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1)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情况相关文件(中央企业总机构)
——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新增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十一)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事项描述】
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必须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①在2014年9月1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②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③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十二)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事项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2)《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政策性搬迁备案事项报送)
(3)《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符合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
(4)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还应报送: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将明细表》
(5)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还应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1)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汇总清单,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逐项(或逐笔)的报告,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
(4)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企业:——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相关合法真实凭证。
(5)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的企业:——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包括以下资料:
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②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④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企业:——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⑤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
以上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准备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准备;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企业——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 49 63987 49 31323 0 0 6850 0 0:00:09 0:00:04 0:00:05 6849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按以下情况:——重组类型为债务重组:
①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重组方案、基本情况、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逐条说明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还应包括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②清偿债务或债权转股权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报送批准文件;③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④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⑤债权转股权的,还应报送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人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⑥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⑦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报送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重组类型为股权收购的:①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股权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②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报送批准文件;③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④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⑤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⑥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⑦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报送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⑧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⑨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报送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重组类型为资产收购的:①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资产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②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报送批准文件;③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④被收购资产原计税基础的证明;⑤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⑥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⑦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⑧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报送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⑨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⑩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报送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重组类型为合并的:①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合并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②企业合并协议或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报送批准文件;③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同一控制下且不需支付对价的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④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⑤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⑥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⑦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⑧涉及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需要提供其合并日净资产公允价值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弥补情况说明;⑨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⑩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报送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⑪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⑫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报送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重组类型为分立的:①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分立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②被分立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报送批准文件;③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④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⑤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⑥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⑦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报送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⑧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所分立资产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⑨若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应报送亏损弥补情况说明、被分立企业重组前净资产和分立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材料;⑩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⑪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报送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居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应退税款。5.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6.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四十三)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事项描述】
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必须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居民企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十四)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事项描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申请开具清税证明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
1.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2.不再持续经营的纳税人。
3.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2)被合并企业:
——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3)被分立企业:
——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完成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可继续办理开具清税证明等事宜。
(四十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事项描述】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非居民企业:——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十六)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事项描述】
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收入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
2.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待遇、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的非居民企业。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及附表。
(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非居民企业:——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待遇的,还应报送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料。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十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事项描述】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建立健全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正确计算盈亏的非居民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附表。(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非居民企业:——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7.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四十八)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事项描述】
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2.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待遇、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的非居民企业。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及附表。
(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非居民企业:——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待遇的,还应有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料。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十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事项描述】
从事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的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年版)》。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五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事项描述】
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必须报送资料:
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营改增)。
2.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还应报送《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五十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
【事项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简易申报或者自行申报。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不需报送资料。
(五十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消费税申报
【事项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消费税简易申报或者自行申报。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必须报送资料:
(1)《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不需报送资料。
(五十三)委托代征申报
【事项描述】
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单位和人员,应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2)采用委托代征人直接汇总缴库的,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税务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2.以下资料可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1)委托代征税款开具的合法凭证。
(2)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受托代征人注意事项】
1.受托代征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受托代征人应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税务机关。受托代征人未将情况报告的,税务机关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3.受托代征人未按照规定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受托代征人应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五十四)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事项描述】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代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扣缴义务发生后,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将代扣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4.扣缴义务人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五十五)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事项描述】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五十六)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事项描述】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单位,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十七)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事项描述】
扣缴义务人除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外,就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相关应纳税款。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十八)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事项描述】
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外,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分中期申报和年度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当于月/季度和年度申报时报送以下财务会计报告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当于月/季度和年度申报时报送以下财务会计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月/季度和年度申报时报送);——《利润表》(月/季度和年度申报时报送);——《现金流量表》(年度申报时报送);——《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年度申报时报送)。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3.纳税人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的第一个申报期还应报送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办理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报送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6.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7.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该在进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五十九)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事项描述】
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出口退(免)税预申报电子数据。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使用预申报电子数据) (预审通过)纳税人→北京市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转成正式申报↓(预审不通过)↑(预审通过)根据疑点提示,修改数据后再次预审
(六十)关联申报
【事项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关联申报应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应填报国别报告。
(六十一)国别报告
【事项描述】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国别报告。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国别报告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国别报告应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关联申报同时进行。
(六十二)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事项描述】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在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成本分摊协议副本。(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应准备和保存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四、备案类(15项)
(六十三)增值税优惠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在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
理增值税优惠备案。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纳税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5.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6.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六十四)消费税优惠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消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消费税优惠备案。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纳税人出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不需提供)。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3.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4.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5.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六十五)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车辆购置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向车辆登记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的同时,办理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
3.纳税人身份证明: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组织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4.车辆价格证明:
——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
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5.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6.项目所需的其他资料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六十六)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事项描述】
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3.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4.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香港税收居民可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前两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5.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主要包括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各类劳务所得等,与所得支付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由股息支付方做出股息分配决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6.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7.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集团股权结构等;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还可提供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等。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非居民纳税人对所填报的报告表信息和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扣缴义务人根据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报告表和资料依协定规定扣缴的,不改变非居民纳税人真实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供资料的责任。
2.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或资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
3.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就每一个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或劳务提供项目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有多个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提供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各扣缴义务人在依协定规定扣缴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5.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6.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7.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非居民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自行申报的情况下,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得知或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应当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六十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可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纳税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3.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5.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六十八)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事项描述】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情况。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2.纳税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报告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个人选择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的,应按规定办理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手续。
3.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相关资料。
(六十九)出口退(免)税备案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提供者,还需准备以下资料:
(1)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
(4)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7)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8)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
(9)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0)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12)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2.《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请撤回备案时,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七十)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事项描述】
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2.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已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集团公司总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备案。
(七十一)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事项描述】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5.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6.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融资租赁业务包括: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
(七十二)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事项描述】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版本;3.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出口企业规定已备案,代理出口的货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可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七十三)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及电子数据。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免税或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七十四)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提醒服务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费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已申请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的,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箱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仅为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参考,不作为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依据。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办理方式】
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备案信息后,持打印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前往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已申请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的,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箱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七十五)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3.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包括: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4.以下几种属于特殊形式的书面合同:
(1)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2)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
(七十六)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事项描述】
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事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条件 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3)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 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 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4)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 本)。
(5)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6)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 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 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 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 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 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 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非居民企业向其 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 有的居民企业股权,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除需要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求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 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 3 年(含 3 年)内 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3.企业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 交备案。非居民企业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30 日内进行备案。
4.非居民企业向其 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 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 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5.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后经调查核 实不符合条件的,应调整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缴 纳企业所得税。
(七十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事项描述】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 值 5 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的,应向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 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 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 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 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 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 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 5 万 美元以上的,按照本事项进行税务备案。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明。
3.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 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只在 首次对外支付时提供)。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备案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进行税务备 案:
(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 用。
(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 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5)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6)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 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 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8)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 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 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 机构取得的利息。
(9)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 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 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 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10)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 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11)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12)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 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13)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14)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1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3.备案人签订与对外支付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符合条件 的,应按照规定办理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4.备案人发生对外支付情况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扣缴税款或 者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征收税款。
五、证明类(5项)
(七十八)完税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纳税人已缴纳税款或者遗失完税凭证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完税证明:
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已被代扣代收税款后,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情形。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经办人(自然人纳税人)出示身份证原件。
2.以下资料于窗口办理时,暂不报送,留存备查:
(1)纳税人换开完税凭证时,提供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
(2)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提供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的,需要登报声明原持有凭证丢失,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重开。
(七十九)《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事项描述】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2.经办人身份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非居民企业下属被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 6月 30 日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被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且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检查核实或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收征管法》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八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事项描述】
增值税纳税人丢失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的,由销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已报税证明单》,并交购买方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销货方在完成已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的情况下才能办理本事项。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发票的认证期限。
3.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要留存备查。
5.纳税人丢失由地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的,应向地税代开机关申请办理。
(八十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事项描述】
纳税人(车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予以补办。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
2.纳税人(车主)出示身份证明。
3.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还应提供:
——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
——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收据联(或者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
4.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还应提供:
——《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身份证明报送需注意:
——纳税人为内地居民的,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纳税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纳税人为外国人的,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纳税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八十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发生车辆购臵税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但不影响车辆购臵税应纳税额的,可以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
【受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实名办税】
不需要实名办税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报送资料】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及副本。
2.完税证明更正相关材料(原申报资料不能证明完税证明打印错误时提供)。
【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发生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应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不适用本事项。
3.纳税人发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且影响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应当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不适用本事项。
推荐阅读
☞【快来关注】北京发布首批清单,144项办税业务“最多跑一次”
新媒体知识库第一品牌
来源: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