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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早新闻4-10 ▌这三个填报项目决定你能否享受小微优惠~~

北京税务 2019-04-07


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键词:获奖

  六部税收题材微电影获“金鸡百花奖”。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作品《不想说再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报送的作品《守望》,河南省国税局报送的作品《把柄》和《回家》,河北省地税局报送的作品《红灯笼》,福建省地税局报送的作品《守护》。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被授予优秀组织单位奖。

2、BTV税收天地:


关键词:税收

  《2018两会代表话税收》特别节目播出。4月5日,《2018两会代表话税收》特别节目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税收天地》栏目播出。该栏目由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税收天地》栏目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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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新闻网:


关键词:同比增长

  3月5000家重点零售企业销售额同比增5%,增速加快。商务部监测数据显示,3月份,全国5000家重点零售企业销售额同比增长5%,增速比1-2月加快0.8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加快0.5个百分点。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关键词:报名简章

  《2018年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发布。中评协发布2018年资产评估师考试报名简章及考试大纲。4月23日9:00至5月31日24:00登录中评协网站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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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部:


关键词:补充规定

  五部门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补充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口岸进境免税店健康发展,指导相关口岸制定科学规范的招标评判标准,从严甄别投标企业实际情况,选定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经营主体,实现政策初衷,就《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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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新闻网:


关键词:脱贫

  两部门规范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避免乱作为。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表示,试点贫困县要紧紧围绕脱贫目标,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支出,避免面面俱到和借整合之名“乱作为”。

7、农民日报:


关键词:知识竞赛

  农业农村部将举办农业财务人员知识竞赛。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决定举办第二届农业财务人员知识竞赛。据悉,竞赛包括书面答题、网络答题、现场答题三个环节,决赛将于今年9月份左右在北京举行。(记者 王小川)

8、新京报:


关键词:公积金

  北京公积金系统将升级,年底个人可手机提取公积金。未来公积金不需要通过单位经办人办理提取,今年底,个人可直接通过手机提取公积金。(记者 邓琦 实习生 余华尊)

汇算清缴《企业基础信息表》中,决定你能否享受小微优惠的三个填报项目!

好多会计经常遇到类似问题,季度申报所得税享受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但是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却没法享受了,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企业基础信息表》中有三个填报项目不符合小微标准了,提醒大家一定要关注这三个项目!

项目1 资产总额

“103资产总额(万元)”:

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项目2 从业人数

“104从业人数”:

超过了从业人数标准就不是小微企业了,不能享受优惠。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资产总额”口径。

项目3 行业限制

“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一般企业选“否”,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若是选择了“是”就没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政策参考根据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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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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