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早新闻4-27 ▌工资薪金、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汇总

北京税务

1、国家税务总局


关键词:问题明确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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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总局


关键词:严厉打击

各地税务机关严厉打击骗税和虚开发票违法犯罪。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在京就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进行联合部署,安排2018年打击骗税和虚开专项行动任务。各地税务机关积极落实国家四部委有关打击骗税和虚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密切合作集成攻坚,继续保持打击骗税虚开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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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税务总局


关键词:直播

4月27日上午8:30,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文字直播。届时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世宇、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将分别就落实脱贫攻坚税收政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税收协定有关税收政策四项主题进行深入讲解。

4、经济参考报


关键词:减税

国务院再推七项措施为企业减税600亿元。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部署对银行普惠金融服务实施监管考核,确保今年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下降。(记者 林远 孙韶华)

5、中国新闻网


关键词:只跑一次

5月1日起申办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一次即可完成手续。国家移民管理局副局长曲云海介绍,从5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申办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只跑一次”制度。群众到出入境接待窗口申办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等出入境证件,一次即可完成全部申办手续。

6、北京日报


关键词:同比增长

一季度北京市财政收入1575亿元,同比增长5.1%。北京市财政局日前披露,2018年一季度本市实现财政收入开门红,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累计完成1575亿元,同比增长5.1%,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对本市财政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37.6%。(记者 赵鹏)

7、千龙网


关键词:大幅增加

北京怀柔区开办企业不求人 新设企业大幅增加。怀柔工商开设了新设企业开办窗口,精简企业设立审批流程,一次性受理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材料,变“分头跑、挨个办”为“只进一门,只对一窗”,数据后台流转,“一次申办,全程办结”。(通讯员 彭玉磊)

8、北京日报


关键词:入学政策

京籍无房户可在租住区入学。25日,北京市2018年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发布,凡年满6周岁的北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今年的小学入学政策中,首次明确京籍无房户,满足在非户籍区连续单独承租、实际居住、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适龄子女可在租住区入学。(记者 刘冕)


工资薪金、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汇总

工资薪金、福利费等支出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之一,近日,针对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反映集中的关于工资薪金、福利费、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股权激励支出等税前扣除问题,小编结合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梳理汇总,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二、关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四)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三、关于福利费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内容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四、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五、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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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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