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领导赴各省税务局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分赴山西、北京、云南、四川、黑龙江、青海、山东调研并参加当地省税务局党委(联合党委)围绕机构改革召开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这是税务总局党组改设党委后领导班子成员第一次集中开展调研,也是各省新税务局成立后举行的第一次民主生活会,对税务系统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认真梳理改革经验、客观总结存在问题,更好地推进改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早新闻8-21 ▌北京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
北京设反避税调查、大企业税管等分局,税务内部机构逐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近日公告称,根据税务总局批复成立了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反避税调查局、12366纳税服务局,相对应的对外名称是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税务分局,属于北京市税务局派出机构。其他省市也将有相应的派出机构设置,但职能并不完全一样。(第一财经)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积极效应渐显。涉及全国税务系统四级单位、百万人员以及十多亿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释放的第一轮积极效应正在显现。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孙玉山表示,国地税机构合并后,纳税人只需到“一个单位、一个窗口、一个系统”就可查询自己企业的所有涉税事项,领票、注销、纳税申报等事项在“一个地点”即可办理。这在客观上根除了纳税人“两头跑”“反复跑”问题,极大方便了纳税人,减少了办税成本。(经济日报 记者 曾金华)
国企改革“双百行动”正式启动。近日国务院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资委主任肖亚庆宣布,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已正式启动。(经济参考报 记者 杨烨 王璐)
北京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近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多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房地产销售机构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各类书面文件。(北京商报 记者 陶凤 于新怡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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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启动一对一辅导 送优惠政策上门。据了解,今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部门通过筛选目标企业,逐户宣传政策,并启动一对一的辅导机制,及时释放政策红利,让境外投资者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中国税务报 吴霓 李媛 记者 和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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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税务:推进“一次办好”再出实招 机构改革助推服务提升。继8月1日起所有办税业务全部实行“一次办好”之后,山东生活上税务部门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再出实招,以税务机构改革为契机,对办税事项、征管流程等进行进一步优化,平均缩短办税时间70%,并以此推动税收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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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打造“15分钟办税服务圈”。自7月20日县乡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湖南省382个综合办税服务场所全部实现“就近办”“一厅办”“一次办”,打造出“15分钟办税服务圈”,17万户纳税人15分钟之内就能进入办税服务厅,享受到税务机构改革带来的办税新速度。(中国税务报 记者 肖江浩)
问:哪些房产免征房产税?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三、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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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北京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