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消息 ▌亲,节后创业就业别忘了享受这些税收优惠
春节过后,大量务工人员陆续返程,企业也将迎来招工的高峰期。不过,也有不少人选择了在家门口就业和自主创业。小编要告诉你的是,无论你选择就业还是创业,这里都有一波税收优惠政策伴随你闯荡未来,赶紧来了解一下。
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及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①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④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9〕13号文件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享受投资抵扣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
【政策解读】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问答
(点击图片查看减税降费政策要点↓)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1、重点群体创业
【享受主体】
①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③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④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享受主体】
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享受主体】
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提醒事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①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②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推荐阅读
☞ 热点:增值税政策汇编 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 税务注销流程 申报免税收入 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保险费 简易计征 政策到期 技术转让 税前扣除限额 双十一税务 会计档案 法规查询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已有429086人查阅
☞ 个税:个税填报攻略1 个税填报攻略2 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南 56号公告 个税计算器 2万以下 三个到位 专项附加扣除 税率表变化 个税改革进展 新政红利 过渡期政策 个税红包 工资单变化
已有400946人查阅
☞ 优惠:减税红包 政策到期 创业优惠 小微企业 新能源 文创产业 优惠备案 双创优惠 研发费 小型微利 物流仓储用地
已有120978人查阅
编辑设计:北京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