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来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重点读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照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跨境电商企业在本市注册,并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6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范中国(北京)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照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北京市注册,并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办理登记后,自动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登记,企业无需另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该事项免税备案。
三、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8栏“免税销售额”、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第8栏“出口免税”项下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项下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五、税务机关应利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的电子信息、税务总局清分下发的综试区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免税申报数据等三方数据,加强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方案另行规定。
六、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按照现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7日
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与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就规范本市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联合发布本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条件
《公告》第一条明确本市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1.跨境电商企业在本市注册,并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2.出口货物通过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的,可按照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二)明确自动实现免税备案
《公告》第二条明确跨境电商企业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办理登记后,系统将自动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登记。
(三)明确申报要求
《公告》第三条明确免税政策货物申报期,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公告》第四条明确销售额核算的要求。
(四)明确管理要求
《公告》第五条明确税务机关将利用三方电子信息加强免税管理。
三、明确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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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