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汇总 ▌关于增值税发票领用,4个小提示希望能帮到您!
导语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税务总局近年来先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等政策,方便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本文从首次申领、后续增量增版、风险提示等多个角度为你一次性总结领用增值税发票你所须知道的四件事。
首次申领发票便捷措施
(一)提速办结时限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1.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2.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3.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二)明确限额限量
税务机关为符合上述条件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提醒:
1.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2.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
3.纳税人在办理实名认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简化税务行政许可程序
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对此,税务机关有下述简化措施:
(一)简化受理文书。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简化申请资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相关证照、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
(三)提供预约咨询。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咨询服务预约渠道,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咨询实现24小时可预约。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
(一)依据风险程度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依据信用等级供应发票。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合理满足发票领用需求
(一)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经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
(二)对纳税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存在购销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税务约谈两次无故不到等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
(三)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
本文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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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北京税务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