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表填写案例三: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填表跟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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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税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称2020年13号公告),明确了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称5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部分调整内容。为方便小规模纳税人清晰掌握新政策,以下将结合申报主要变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新政策实行后申报表的填写要点。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为销售货物,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销售一批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60万元;2月份发生一批退货,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46.35万元;3月份销售一批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60.60万元。
分析
根据2020年13 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5号公告第一条及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2月发生销售退回,开具相应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206000÷(1+3%)-463500÷(1+3%)+606000÷(1+1%)=350000(元),减征额本期发生额=606000÷(1+1%)×2%=12000(元)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5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2行“本期发生额”=12000(元)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12000=12000(元)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10500,小于1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0500(元)。第2行“期末余额”=本期应抵减税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2000-10500=1500(元)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4月,有一批3月销售的货物发生退货,企业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000元;5月无业务发生;6月销售一批电脑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10000元,税额12300元。假设减征额无期初余额。
分析
根据2020年13 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相应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4月发生退货,开具相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1%征收率,6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3%征收率。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0年二季度销售额=-101000÷(1+1%)+422300÷(1+3%)=310000(元),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因此,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01000÷(1+1%)×2%=-2000(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二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1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2行“期初余额”=0(元)第2行“本期发生额”=-101000÷(1+1%)×2%=-2000(元)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2000)=-2000(元)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93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元)。该企业2020年二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3月将不动产出租给本区一公司,取得收入42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6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202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由于该企业适用5%的征收率,不属于2020年第13号公告规定的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仍按照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进行计算。1.该企业2019年1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第4行“(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400000。第5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400000。第15行“本期应纳税额”“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20000。第20行“应纳税额合计”,第22行“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20000。该企业2020年2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