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辅导】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费用归集要准确
税务人员在检查某高新技术企业时,发现该企业在多个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都申报了高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解释此项费用为公司内部专设的研发部门为研发新的与企业生产有关的专利技术而发生的费用。企业向税务人员出具了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以证实研发项目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税务人员面对企业出具的证据,并没有掉以轻心,而是从研发费用归集的角度出发开展深入检查。经检查发现:为了核算研发部门支出,企业在管理费用下设二级科目“研发费用”,并以此作为汇算清缴时申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依据。但是检查“研发费用”明细账和凭证时,税务人员发现研发部门发生的多项费用,包括研发部门占用办公用房分摊的固定资产折旧、部门对外招待客户等费用。这些费用不属于国税发〔2008〕116 号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范围,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根据国税发〔2008〕116 号第四条规定,只有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面对税务人员的严密论证,企业无力反驳,承认是企业希望尽可能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对这一政策理解不当,以为“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等同于“研发部门发生的费用”。最终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企业将不应享受加计扣除的部分计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国税发〔2008〕116 号第四条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的8项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除此之外发生的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因此,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企业要特别注意正确理解相关法规内容。
需要提醒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进一步扩大了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废止。纳税人应该及时查阅并学习新法规内容,避免因研发费用归集不当被处罚。
来源:中国税务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