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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强奸未成年女儿致其怀孕,仅判9年?

2017-04-30 周蓬安 深度时政

2016年9月18日,开福区检察院受理了温亮涉嫌强奸一案。经审查,自温天华9岁起,温亮就对其实施猥亵,后发展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温天华在2016年怀孕。经温亮的妻子报案,温亮的罪行才得以暴露,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26日,该院以涉嫌强奸罪对温亮依法提起公诉。今年3月6日,法院以犯强奸罪依法判处温亮有期徒刑九年。(4月28日《财经网》)

对如温亮这样的畜生(不好意思!称他为“畜生”确有侮辱畜生的嫌疑),我甚至“逆人道”地支持一些国家仍然使用的古老处罚方式,比如用乱棍打死、乱石砸死。当然,这样的处罚也必须经过法院的审判,处死方式法定。

温亮完全是失去了基本的人性,否则不会对亲生女儿下手。如果他稍通人性,事发后也理应在“第一时间”投河自尽、悬梁自杀、切腹谢罪甚至“自焚”。因为这种人即使被关在世界级的“模范监狱”里,同监犯人也会鄙视他、为难他甚至殴打、虐待他;刑满释放后,他还有什么脸面见人?生不如死,还不如早点一死了之。

笔者一直有个想法,那就是一个社会不能很好地保护幼童尤其是幼女,那是成年人的耻辱。而当今中国,幼女受性侵害的案件却频繁发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家王大伟披露,遭曝光的儿童性侵案数量远远低于实际数量。在中小学的性侵受害者中,只有1/7的人勇敢地站了出来。

对于性侵幼女这类猪狗不如的行径,社会切齿痛恨。网上大加鞭挞,笔者也是不遗余力参与该话题的讨论,撰写了大量文章,上报了多篇社情民意,从多年坚持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2015年10月30日废除),到建议对性侵幼女的案犯实施“化学阉割”等等,6年前还曾上报题为《老师性侵未成年学生,应加重惩处》的社情民意。

可非常遗憾的是,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却往往不尽如人意。比如长沙市的这个案子,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是以“湖南省首例由检察院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进行报道的。在他们看来,这则新闻可以提高他们的形象,也就是他们大脑中的“正能量”。而在笔者看来,该条新闻传递出来的信息,不但不能提升他们的形象,还暴露出了很多不该出现的“纰漏”,甚至有轻判的嫌疑。

首先,这个“首例”本身就毫无意义。因为被判有期徒刑9年的温亮,自然失去了对16岁受害人的监护权。再过两年就18周岁的温天华,也就不需要监护人了。因此,这个“首例”完全是多此一举。

其次,案情表述模糊不清,忽视了关键情节,反映出相关人员司法素养不高的大问题。请问办理该案的检察官、法官们两个问题,一是按照“自温天华9岁起,温亮就对其实施猥亵,后发展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个叙述,温亮强奸究竟是在温天华14周岁之前还是14周岁之后?二是温亮是强奸一次即致温天华怀孕,还是强奸多次才致温天华怀孕?这两个问题是必须弄清楚的事实。因为这是对判决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情节,绝对不该如此模糊。当然,因为没看到判决书,这也许是媒体报道时疏忽了。但问题是,这类专业报道稿件,应该是经过相关专业人员审核的。

最关键的问题,是该案有轻判嫌疑。因为语焉不详,加之温天华在9岁时即遭其父猥亵,我有理由推测,温亮在温天华14周岁之前即对其实施过强奸;再进一步推测,温亮多次强奸了温天华。

也就是说,温亮不仅仅强奸了幼女,还多次强奸幼女,且致未成年人怀孕,无疑符合“强奸罪”量刑中的“情节严重”了。依照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10月2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已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遗憾的是,该案判决结果中丝毫未见落实

此外,温亮作为被猥亵、被强奸幼女、少女的亲生父亲,在道德伦理上的危害性明显高于四部门所提“国家工作人员”强奸幼女行为。因此,笔者呼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介入该案,对该案进行抗诉,给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罚。(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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