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毕府办函〔2017〕8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自2016年11月8日印发《关于暂停执行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6﹞1709号)以来,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尚未明确新的收费标准。为切实解决我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问题,平稳有序推进全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民生用电,现将全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及新建住宅区建设业主单位要严格执行《贵州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号令),严格按照150号令第九条“供电企业负责组织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承担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的规定,由供电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由政府投资或回购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带头执行150号令。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督促建设业主单位与供电企业紧密合作,按照150号令要求,及时办理住宅区正式用电手续,避免因建设业主原因影响工期和住户用电。
二、为解决目前暂时无收费标准问题,具体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开展工作:
1.收费标准在由供用电双方共同协商的原则下,可参照《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4﹞1705号)标准继续执行。
2.供用电双方经共同协商,在认可执行150号令的基础上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协议,按协议交纳部分建设意向金,继续开展供电设计审核等相关工作。用电方根据审定的设计预算,在足额交纳工程建设成本费用后,按150号令具体要求继续推进招标、建设、资产移交等后续工作;待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后,按上级政策执行。
三、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建设业主单位未执行150号令,供配电设施已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已造成既定事实的项目。为避免投资浪费,由建设业主单位报项目所在地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经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核定属实,由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报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照自建方式组织建设。但必须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并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待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后,按上级政策执行。
四、对用电特别紧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由建设业主单位报项目所在地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经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核定属实,由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报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同意后,可按照自建方式组织建设。但必须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并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待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后,按上级政策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