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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来源:海外网      作者 张申

马英九。(资料图

海外网5月15日电 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马英九被控泄密案,台北地方法院2017年8月判其无罪,不过,“台北地检署”对该判决结果不满并上诉至“台湾高等法院”,今日(15日)上午,台湾“高等法院”改判马英九有罪,马英九获刑4个月。

据台媒报道,台湾“高等法院”撤销了一审无罪判决,改认定马英九犯下刑法的“教唆泄密罪”以及“通保法”中的“公务员无故泄漏资料罪”,判处马英九有期徒刑4个月,得易科罚金12万元(新台币,下同)。马英九仍可上诉。

此案一审时,台北地方法院虽然认为马英九有泄密行为,但最终依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赋予台湾地区领导人的“院际调解权”及检方举证不足判马英九无罪,不过,“台北地检署”称,此案与“院际调解权”无关,马英九犯行明确,随后上诉至“台湾高等法院”。

据早前报道,2013年8月31日,台湾前“检察总长”黄世铭因督导特侦组办案,监听民进党“立委”柯建铭电话时,意外发现柯建铭请台湾立法机构前负责人王金平“关说”(指当官者利用职权干扰正常执法或行政活动)司法案件,黄世铭随即向马英九报告案情。“台北地检署”起诉认定,马英九为了政局安排,将侦查秘密泄漏给时任台行政机构负责人江宜桦、时任马办副秘书长罗智强,2013年9月4日黄世铭再对江宜桦泄密。因此,“台北地检署”依“刑法”泄密、教唆泄密、违反“通讯保障监察法”、“个人资料保护法”等罪起诉马英九,法定刑期最重可判3年。

黄世铭早在2015年就已被台“高等法院”依泄密罪判刑1年零3个月、得易科罚金45万定罪,马英九则在2016年5月卸任后免除了刑事豁免权。“台北地检署”2016年12月启动侦查,约谈马英九、罗智强、江宜桦等人,并于2017年3月14日起诉马英九。经过审理,台北地院2017年8月25日判决马英九无罪,可上诉。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台北地检署”外,柯建铭也控告马英九涉教唆泄密、泄密罪,台北地方法院2017年3月28日判马英九无罪,柯建铭随后提出上诉,同年10月11日,台湾“高等法院”仍判马英九无罪。


据了解,易科罚金,是指被判处徒刑或拘役之犯罪人,因其个人因素,如果执行原判刑罚,将会产生不良后果,不足以起到改恶从善的效果,而改用罚金代替刑罚。易科罚金执行完毕,视为犯罪人所宣告之刑已经执行。易科罚金的适用条件是:(1)犯罪人必须是犯法定刑的最重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2)犯罪人必须是被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犯罪人有特殊情况导致执行原判刑罚有显著困难。执行原判刑罚有显著困难是指,根据被告人之身体、教育、职业或家庭等具体情况,执行徒刑或拘役难以达到刑罚之目的,反而给犯罪人造成很大困难,如犯罪人患重病正在治疗中、犯人家庭人口众多,需要犯罪人抚养等。

延伸阅读

马英九泄密案二审改判有罪获刑4个月

来源:环球网


原标题:马英九“教唆泄密案”二审改判有罪,入刑4个月,交12万可免坐牢

【环球网快讯】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前“检察总长”黄世铭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发现马英九有违法之虞,北检调查后认定马为了撤销王金平党籍、拔掉他“立法院长”资格,依涉“刑法”、“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和“个人资料保护法”起诉,但台北地院认为马是在行使“权限争议处理权”判无罪,今天高院宣判,通保法判4个月,可易科罚金(以罚金替代刑期)。

据台湾联合新闻网5月15日报道,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总召柯建铭控告黄世铭违反“通保法”,案件上诉高等法院时,法官认为马英九也可能违法。北检调查后,认为马英九2013年8月31日因黄世铭告知全民电通更一审“司法关说”案,得知王金平等人涉入,明知行使领导人职权应符合宪法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但为撤销王的党籍和丧失“立法院长”职位而不法。

本案缘于马英九在2013年9月初接受前“检察总长”黄世铭密报,有关民进党“立委”柯建铭关说法务部长曾勇夫,让柯的案件二审无罪确定。马英九之后透过秘书拨打电话给黄世铭,要求黄对前“行政院长”江宜桦、前“总统府副秘书长”罗智强再度报告,引发“九月政争”。黄世铭最后遭判刑1年3个月定谳,而黄世铭被判刑定谳后,台北地检署认为马英九当时要求黄世铭向江宜桦报告的行为有犯罪嫌疑,2016年3月间对马英九提起公诉。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女法官唐玥独任审理本案,她认为马英九行使“宪法”赋予领导人的权力,因此以“宪法”的“院际调解权”阻却违法,判决马英九无罪。一审判决出炉后,引发哗然,检方不服,上诉二审。

二审高院审理期间,马英九仍主打“院际调解权”,做出无罪答辩。至于检方则批评马英九一再误导案情焦点,说他没有干涉、指挥案情,但起诉的焦点应是马泄漏侦查秘密,不在于马有无干涉、指挥,何况马也确实指示黄世铭向江宜桦汇报案情。

二审高院合议庭审判长江振义、受命法官许文章、以及陪席法官潘翠雪,最后改认定马英九有罪,犯下“通保法”中的“公务员无故泄漏资料罪”,合并处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罚金12万元新台币。本案虽然为二审定谳,但依“大法官解释752号”意旨,本案仍可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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