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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辅导】好消息,“走出去”企业看过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新规来了

2018-01-12 宁波国税

随着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为更好地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获取境外资源、市场、技术等关键要素,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以下简称《通知》)。那么,《通知》都有哪些变化呢?让小编来为您重点解读一下吧!

一、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抵免方法


《通知》赋予纳税人抵免方法的选择权,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不分国(地区)不分项)或分国抵免法(分国(地区)不分项),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实行综合抵免法,对同时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可以统一计算抵免限额,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


二、变更抵免方法后,尚未抵免完的余额继续结转抵免

《通知》规定,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抵免方法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选择的抵免方法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即企业此前在分国抵免法下还有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5年结转期的剩余年限内,按照综合抵免法计算的抵免限额继续结转抵免。


三、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


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此外,《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纳税人可以在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依照《通知》规定操作。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通知》


  来源:宁波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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