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跨年度收入支出的所得税处理
一、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管理费用,应在实际收取年度一次性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或是按提供实际劳务的时期分期计入当期所得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8款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物业管理公司预收的跨年度管理费用,应在提供实际劳务的时期分期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举个例子
物业管理公司2017年7月一次性收取业主2017年7月份至2018年6月份的全年物业管理费100万元,则该公司应在2017年及2018年分别确认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二、企业当年应付未付款是否可在应付期所在年度确认支出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以上规定,在企业会计处理已将该项支出在当年列支的情况下,该笔应付未付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如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则该笔支出可在应付所在年度税前扣除。
如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未能取得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则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在汇缴结束后5年内取得相应凭证的,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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