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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甬税有声丨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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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里是宁波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请问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政策要如何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感谢您的来电,再见。
来源 | 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个人所得税处
制作 | 市局办公室 宁海税务
文字 | 张碧芸
审核 | 穆宇平 王东辉
校审 | 李一园
编发 | 王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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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 | 慈溪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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