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里有“援” | 当前外贸法律问题,律师解答助力预警点战“疫”(一)
“浙”里有“援”简介
“浙”里有“援”应对疫情援助企业网上法律服务专项行动目前正如火如荼开展中,12个律师法律服务组坐镇全省各市地对外贸易预警点微信群,针对当前外贸企业遭遇的限制入境、交货延期、违约风险和客户沟通等难题,第一时间开展专业指导并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团队以浙江外贸企业的需求为导向,以集中反映的典型问题为基点,将相关的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整理分类、汇编成册,希望能够为更多企业提供帮助和借鉴。
下面是常见的外贸企业疫情相关法律问题和解答👇
问题
01
疫情防控期间,此前订单尚未安排生产,境外客户催促交货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1. 建议核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复工的通知(1月27日)发布前,是否已经超过交期。如已经超过交期,则已经构成违约;如未超过交期,建议企业尽快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复工的规定告知客户并协商更改交期。如需要,企业可向所在地贸促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向客户主张不可抗力事由免责,并告知客户,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将尽快安排生产。
2. 在与客户协商更改交期时,要充分估计政策变化和人员、物资、物流、进出口等各环节因素,要留有余地。
3. 所有与客户和其他相关主体的沟通应以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和送达条款进行,如未特别约定,可通过邮件方式并做好证据保存。
问题
02
因开工日期超过预期,很多出口订单超出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是否构成违约?如果客户索赔或解除合同如何应对?
律师解答
1. 如何区分是否违约?如果延期交货在疫情发生前就已发生,则企业构成违约;如企业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是因疫情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直接导致的,则企业可考虑将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由主张免责。
2. 是否构成违约,需要结合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综合分析。如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但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也可将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由主张免责。
3. 如果企业确因新冠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造成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的,为不影响双方长期友好合作,与客户积极坦诚地进行沟通尤为重要,要通过沟通让客户全面客观地了解我国当前疫情管控的严峻形势和企业已竭尽所能地采取了哪些补救措施,从而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企业应及时通知客户(附政府要求延期复工的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与客户就如何变更交期或解除合同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在协商交期时,应注意留有余地。
4. 如客户以企业迟延履行构成违约拟追究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的,建议企业援引不可抗力事由积极抗辩。企业可向当地贸促会申请商事证明书中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作为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提交给客户。只有当疫情直接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受影响当事方才能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关违约责任。具体是否可以免责,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期限等具体约定进行分析确认。如果客户比较强硬,无法协商一致的,建议企业具体咨询专业律师,采取进一步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利。
问题
03
企业现面临如下质疑,如何处理?
1. 面临客户对产品交期延误的质疑
(开工日期延后和员工不足的问题)
2. 面临客户对厂区生产环境安全性的质疑
3. 面临客户对产品安全性的质疑
律师解答
1. 针对已签署的合同、订单中已约定好的交货日期,根据当前疫情,企业可综合考虑疫情可能持续的时间、开工延迟及出口目的国可能采取的入境限制措施等情形综合评估,如交期很可能延误的,坦诚与客户沟通,取得客户理解,便于客户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告知客户已采取的各项应对措施。同时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尽量与客户重新协商新的交货日期(注意留有余地,避免延迟交货责任),并保留好相关沟通记录与证据。另外,视与客户沟通的情形,酌情考虑是否申请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如遇到客户可能质疑不可抗力条款、取消订单、拒收货物或有可能产生其他争议,建议提前与专业律师进一步沟通应对策略。
2. 建议告知客户目前企业所在地政府及企业针对厂区环境安全所采取的措施,明确厂区环境安全可控,产品安全性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考虑(1)提供相关措施的证据,(2)通过远程方式让客户在线确认,或(3)由客户安排第三方对厂区生产环境及产品安全性进行检测。
问题
04
疫情发生后,企业面临客户不提货或不付款的情况,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1. 建议核实货款是否已逾期。如逾期,建议先以邮件方式进行商务催收,确认客户不付款的原因。同时,如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建议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理赔情况,可告知客户中国信保理赔的后果(该客户进入黑名单)。如未投保,建议就维权方式具体征求专业律师意见。
2. 如客户拒绝提货,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时,建议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建议根据货物情况及目的港监管情况,尽快考虑转卖第三方、退运货物或者放弃货物,避免海关强制处理的风险,以及目的港发生的滞港费、滞箱费等费用持续增加的风险。
问题
05
疫情防控期间新订单如何确定交货期限?
律师解答
企业在确定交货期限时,建议充分考虑当地病例数变化趋势、外地员工比例、外地原材料比例、外地采取的防控措施等因素,充分考虑复工时间是否可能再次延后,以及前述因素对交货期限的影响。
问题
06
能否以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事由主张合理提高合同单价,并延迟交货?
律师解答
1. 建议核实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及价格条款(是否涉及特定情况下价格调整约定)。
2. 原材料上涨可能存在多种因素,能否归于疫情及由此引发的防控措施建议核实。
3. 以不可抗力为由可以要求延迟交货,但据此提高单价法律依据不足。在价款固定的合同中,可考虑从情势变更角度与客户沟通。
问题
07
因疫情防控,企业无法交付信用证项下单据,以及客户无法提货可能产生的滞港费、滞箱费问题如何应对?如果客户要求电放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1. 尽快向客户说明国内疫情情况,以不可抗力事由与客户协商修改信用证事宜。如需要,企业可向所在地贸促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提交给客户,请其向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企业应在复工后尽快交单。
2. 基于政府要求的复工时间,核实目的港免费堆存时间,以及产生滞港费的可能性。
3. 企业无法交付信用证项下单据,如果该等单据是需由第三方出具的(例如原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证明),那么建议根据有关机构就疫情监管期间的办事规则向客户作出说明,包括可以以贸促会或商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进行沟通,经协商后确定修改跟单托收的单证要求。如因无法提供单据而导致货到目的港后不能提货的,则需要具体分析确定不能提货的单据是否为进口国监管机关必须的,如果是,则属于卖方的原因,需要由卖方向目的港监管机构提交证明进行沟通。但由此发生的滞港费、滞箱费等的最终承担属于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的范围。
4. 如果已经全额收到货款,可以考虑电放;如未收到货款,建议充分考虑电放可能导致的无法收到货款的风险,以及此种情形下,是否影响出口信用保险理赔的风险(如已投保)。
问题
08
在已经向银行申请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因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如何降低或避免受益人索赔风险?
律师解答
1. 建议尽快申请当地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并通知相对方。
2. 建议将不可抗力证明及通知一并抄送保函开立银行。
3. 如受益人索赔,建议尽快向法院申请止付,并在诉讼过程中与开立行保持密切沟通,避免因开证行付款导致申请目的落空。
问题
09
因疫情防控,无法参加境外展会,主办方拒绝延期或退展,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建议企业首先考虑派境外代理人参展;如果不可行,建议核实展会合同适用法律和解除合同的约定(一般会有)。如果约定合理的,自行解决;如果约定不合理或者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况的,建议企业尽快发函,附上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告知主办方,申请以不可抗力免责为由退款并免责,或者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退款。如果对方退款政策很不合理,建议具体征求专业律师意见。如果涉及的国内企业众多,建议请商务主管部门出面协调交涉。
问题
10
因新冠疫情,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采取禁止入境措施,导致技术人员无法出境,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如何应对?
律师解答
建议企业首先考虑是否可以派遣境外技术人员提供支持,并就增加的费用与客户沟通;其次,如无法派遣境外技术人员,或无法就增加费用达成一致的,建议以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建议在核查合同约定基础上,根据合同准据法,征求专业律师意见),就项目延期与客户进行协商。
问题
11
疫情期间,企业可以向谁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操作流程如何?
律师解答
1. 针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履行涉外合同的企业,可以向中国贸促会及分会或中国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2. 国内合同因本次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而无法履行,能否向贸促会或商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及其流程和申请材料,建议先电话询问。如果其就国内合同履行不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可咨询有关公证机构,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公证书。此外,鉴于本次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企业也可以在向国内合同相对方书面提出合同变更或解除要求时,提交国务院、浙江省及当地发布的防控措施公告作为证明。
问题
12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与合同相对方进行业务沟通?
律师解答
1.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通讯方式,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2. 在无约定情形下,如企业通过QQ或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与对方沟通,建议一并通过对应的邮箱向对方发送相关沟通信息,包括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信息,并附影响合同履行的疫情相关防控措施的证明。发出后,建议再以电话方式确认,可考虑同步录音,目的是为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留存证据。
由于新问题、新情况、新变化会不断出现,我们将持续更新疫情引发的典型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敬请关注。
本解答由专项行动律师团队编纂整理,是律师团队根据新冠疫情期间的特定时间段和特定企业所出现的特殊情况,就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指引,不构成对企业的特定法律事项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仅供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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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贸易救济调查局
编辑 | 葛卓媛
责编 | 钟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