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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良:绝不能把依法治国变成依法作恶

2016-08-19 张宏良 红歌会网

  绝不能把依法治国变成依法作恶

  ——对新消法“不保护职业打假者”的点评

  张宏良


  当今中国人正在进入晚清状态,麻木冷漠到了令人吃惊的低等动物状态,不仅不再关注社会群体利益,甚至连自身利益的关注能力都丧失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不再保护“职业打假者”的消费法草案已经公布多日,如此祸国殃民、危害百姓、丧尽天良的法律条款,居然没有在百姓中泛起丝毫涟漪。7亿网民的注意力几乎全都集中到了某个演员的老婆被人睡了的绯闻上,却很少有人关心这个保护假药假食品的法律草案。仿佛这些假药假食品危害的不是中国人,而是美国鬼子和日本鬼子。若非亲身经历,简直让人不敢相信。

  中国百姓的如此麻木,不禁让人想起了1898年晚清时期,一位德国上尉率领120名德国士兵,乘坐4艘小木船侵略中国的情形。当这四艘木船靠进山东日照海边时,一位德国传教士对高墙后面的中国人喊道,谁能够把德国士兵背到岸上,谁就能够赚到钱。中国人二话没说,趟着海水把德国士兵背到了岸上。德国士兵就这样骑在中国人的背上,不费一枪一弹占领了中国山东。后来日本人又用同样的办法占领过中国东北。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富人和官人仍然利用中国百姓的麻木冷漠,不费吹灰之力便强迫数千万工人下岗,剥夺了全国城镇居民的免费住房、免费医疗、免费教育和免费养老,并出台了一系列丧尽天良的法律。眼下这个消费法草案就是典型。

  在当今中国已经是无一物不造假,无一食没有毒的伪劣假冒产品和有毒食品泛滥成灾的情况下,在伪劣假冒产品和有毒食品已经严重危害到人民生命健康,甚至已经危害到民族生存和延续的情况下,而政府打假又根本不起作用的情况下,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原本应该动员和发动群众,进行全民打假,以保证障市场的基本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中华民族的种族安全。可是,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不仅不发动群众进行全民打假,反倒专门立法打击那些敢于站出来进行打假的人。此举不仅是祸国殃民,更是丧尽天良。

  打假本来是政府的职能,那些主动站出来打假的人,实际上是在替政府执行职能,是在弥补由于政府失职而给百姓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害,无论是出于什么动机,在客观上都是惩恶扬善,保护百姓利益。这种民间打假行为本应该得到政府的鼓励、支持和保护,而不应该是遭到政府的坚决打击。特别是国家工商总局编造的所谓“以盈利为目的打假”的罪名,更是一种彻头彻尾的痞子流氓语言,绝不应该是政府部门所为。暂且不说,今天把打假当做赚钱手段的完全是国家工商局等政府监管部门,而绝非是那些打假者。即便是退一步来讲,打假者所获得的赔偿,也都是以制假贩假者自己承诺的“假一罚三”“假一赔十”等为前提的。这些承诺本身就是制假售假者甘愿承担的经济风险,并且还有合同约定在先,完全是一种正当行为。

  先不说这些打假者和售假者之间的利益博弈完全符合老百姓的利益,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有利于恢复市场秩序,单就这种利益博弈的性质来说,与资本市场上期权期货的利益博弈也是完全相同的。国家之所以用法律保护期权期货的利益博弈,而专门立法打击打假者和制假者之间的利益博弈,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资本市场上期权期货的博弈,其本质是少数金融寡头在剥夺老百姓;而打假者和售假者之间的利益博弈,受损害的则是制假售假的资本家。所以法律才对这两种利益博弈,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态度。什么叫法律的阶级性?这就是法律的阶级性。

  可以说,当今中国之所以成为古今中外伪劣假冒产品泛滥成灾的唯一国家,除了猫论价值观摧毁了社会道德伦理之外,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政府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专门打击所谓“职业打假者”造成的。正是这些政府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造成了一个逼良为娼、淘汰好人的逆向淘汰环境,才逼迫形成了商家不得不造假,谁不造假谁就要倾家荡产的恶劣后果。所以,这些政府监管和司法部门,才是那些死于非命的市场冤魂的罪魁祸首。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起草如此丧尽天良的法律,即使是那些没有文化的文盲,也能够明显辨别出其中的是非,为什么政府部门那些高学历高职称的专家,反倒无所畏惧,无所顾忌,把保护犯罪当作儿戏?这就又涉及了当今中国所坚持的保护犯罪的根本法则——无罪推定原则。流行几百年的无罪推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最高法律成果。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特别是虚拟经济的发展,无罪推定越来越成为保护犯罪的手段,所以美国等西方国家开始吸收中国文革的有罪推定原则,创造了以有罪推定、公民陪审团、惩罚性赔偿为主体的共同诉讼制度。其中有罪推定原则,对抑制官员和富人掠夺和欺压百姓的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的制约作用。

  如果这部打击“打假者”的法案放在美国等西方国家,面对公众的质疑,相关部门就有责任有义务自证清白,证明他们没有被制假售假企业所收买,否则他们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在当今中国则相反,是要有质疑者出具相关证据,否则就有可能构成诬陷罪。这就是当今中国为什么高喊“既不走西方邪路,也不走过去老路”的根本原因和奥妙所在。借口不走西方邪路,便可以拒绝西方一切先进的政治文明,摆脱所有在监督;借口不走老路,便可以全盘否定中国文革所创造的已经在西方发达国家开花结果的大众政治文明,把老百姓完全变成行尸走肉。这就是中国官僚集团既反对西方宪政文明,更反对文革大众政治文明的根本原因。

  就拿眼下这部新消费法草案来讲,如果放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法律起草者会被送上法庭;如果放在中国文革时期,这种丧尽天良的法律草案根本就不可能出笼。只有在当今中国专门为资本集团量身打造法律的特定环境中,才会出现如此祸国殃民、丧尽天良的法律草案,这种法律草案的起草者才会安然无恙。大家看到这里,就会理解多年来我们为什么一直控诉和批判法律党祸国殃民的罪行了。如果没有法律党祸国殃民的法律,30多年来形成的资本集团造假发财、监管部门罚款赚钱的腐败食物链,根本就不可能形成。当年闻名全国的打假英雄王海就曾经一举打破了这个腐败食物链,威胁到了造假的资本集团和罚款的官僚集团的共同利益,所以他们才共同雇佣法律党,出台了专门打击“打假者”的法律,这才保住了他们的共同利益。

  只是老百姓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无数孩子死于毒奶粉之中,无数患者死于假药之下,各种癌症绝症怪病流行病更是在全国泛滥成灾,以至于威胁到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延续和发展。可见这部打击“打假者”的法律草案,表面看来是专门打击那些敢于出头的打假者,实际上打击的是每一个消费者,是每一个老百姓。然而让人感到十分悲哀的是,就如同医药市场化改革造成假药泛滥、药价暴涨而老百姓漠不关心;食盐市场化改革造成毒盐泛滥、盐价暴涨而老百姓漠不关心一样,今天打击“打假者”法律草案的出台,老百姓仍然漠不关心,仿佛伪劣假冒产品和有毒食品与老百姓生活完全无关。中国老百姓麻木冷漠到这种程度,不能不让人感到十分心寒。

  退一万步来讲,就算是伪劣假冒产品和有毒食品与老百姓无关,单从天理天良的角度来说,老百姓也应该有一个正义的呼声。无论打假者的目的如何,就算是为了盈利,也并不能改变制造伪劣假冒产品和有毒食品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就如同无论抓小偷的人是什么目的,都不能改变小偷仍然是小偷的事实;无论抓流氓的人是什么目的,都不能改变流氓仍然是流氓的事实一样。罪恶就是罪恶,无论反对罪恶的人是什么目的,都不能改变罪恶的事实,更不能因此而保护罪恶。

  无论作为国家公务员,还是作为专家学者,都不可能不懂得这个道理,更可能不知道这是天理。造成他们如此丧尽天良的原因只能是一个,就是利益,巨大的贪腐利益。如果这种贪腐利益不是大到难以想象的程度,就不会让人堕落到如此丧尽天良的程度。这个道理应该说是人人皆知。他们现在之所以故作不知,是因为他们知道,当今中国既不是美国,也不是文革,无论他们怎样丧尽天良,怎样胡作非为,怎样把老百姓踩在脚下,老百姓也无可奈何。

  或许今天中国老百姓的冷漠、麻木和无奈,恰恰是老百姓已知这是一种无法逃避的循环报应。无论当年中国老百姓敲锣打鼓否定文革,还是现在在网上口诛笔伐否定美国,他们与中国官僚精英集团所否定的文革和美国,完全是两回事。但是虽然是两回事,最终却全都会报应在中国老百姓身上。中国精英集团利用老百姓否定文革,否定的是大众民主和大众政治;利用老百姓来反对美国,反对的是美国的共同诉讼制度,员工持股制度等先进的政治文明。总之,40年来,中国老百姓始终是在为他人做嫁衣裳,这就是中国老百姓的悲哀所在。这也是中国左翼爱国力量竭尽全力要使老百姓摆脱的不幸状态。

  多年来,中国左翼爱国力量对经济上的新自由主义、文化上的历史虚无主义、政治上的宪政主义的批判,已经为十八大以来的中央领导集体所接受。接下来,我们将要集中批判法律党的祸国殃民作用,建议中央立刻开始清理法律党那些祸国殃民、丧尽天良的法律条款,恢复“道德为本,法律为用”的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以及以“消灭私有制”为最高道德范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中国由法律党所设置的兽性社会的丛林法则中解放出来,用“比学赶帮超”这个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竞赛原则,取代弱肉强食、你死我活的资本主义竞争原则,推动中国率先恢复人类社会的文明法则,进而带动整个世界实行先进的政治文明。如同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把与私有制相联系的丧尽天良的法律时代,“变成人类的史前史”。

  当中国文革的思想之花已经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结出丰硕的政治之果时,我们就知道人类社会的崭新时代就要开始了。当今中国老百姓这种麻木、冷漠、犬儒、狭隘、自私、愚昧的精神状态,也将会随之结束。曾经站起来后又倒下去的中国人民,也将会重新站起来,再次屹立于世界东方。法律党及其所设置的那些丧尽天良的法律条款,必将会被彻底扫进人类历史的垃圾箱,变成千年历史沉迹。

  总之,打着依法治国旗号却在依法作恶的时代,很快就要结束了。 

  张宏良微信公众号:Zhanghongliang010

 

  新闻链接:“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2016-08-19   新华社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范围的界定,被认为是“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的信号。

  消息一出,引发舆论和媒体热议。我们是否还需要职业打假者?新的实施条例是否合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聚焦需求侧还是更应该关注供给侧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职业打假人和有关专家的看法。

  【核心网事】消法实施条例被认为将不保护“职业打假人”引争议

  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在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9月5日。 

  征求意见稿一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认为此次公布的条例规定更加具体化,并且条例中的细则都是对消费者的有力保护。同时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尤其是对其中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舆论普遍认为这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否有存在必要,引发媒体和网友热议。

  有网民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一方面刺激了不正常的“职业打假”行业的出现,另一方面因此产生的诉讼也耗费了大量行政资源。但不可否认的是,职业打假因为民间的、自发的形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化打假的不足,对于整体市场环境的净化,起到了积极的助推功能。

  也有一些网民表示,对“职业打假”不可一棒子打死,而是应防止“职业打假”演变成“私了”,要让“职业打假”在阳光下运作。对于“职业打假”,适度规范而不是轻率“放逐”,可能更契合法律关系调整之本心。

  【记者调查】职业打假人自己怎么看?

  1995年,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假冒索尼耳机,并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赔偿,从此走上职业打假道路,“职业打假人”王海迅速引起关注和效仿。

  王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以“营利”为目的是一个动机的考查,它的目的主要是针对“职业打假”。科学的制度设计应是趋利避害实现正义,而不考察参与者动机。比如吹哨人制度、赏金猎人制度,无论参与者是否追求正义,都能实现正义之果。

  以“营利”为目的只能进行客观审查,只要不是用于生产经营,都是消费者。知假买假也好,或者民间打假也好,索赔中索取的是惩罚性赔偿,不是属于经营收入。“营利”是获取可预期的收入,而职业打假是不可预期的,因为商品的真假需要有关部门鉴定,是不是欺诈行为也需要主管部门认定,不是消费者想索赔就能索赔的。所以“职业打假”并不是“营利”行为。

  例如一名普通消费买到50元钱的假货,去投诉索赔需要赔上多少精力、时间和投诉费用?获得三倍赔偿150元钱能弥补投诉支出吗?显然远远不能。在投诉索赔得不偿失的情况下,自然只有“不投诉”才成为了最佳选择。而制假售假者们也正是在成千上万消费者的不索赔中获得了暴利的空间,获得了继续制假售假的动力,这是假货肆虐的重要原因。

  王海说,让生产经营者加入打假阵营更有利于实现倒逼升级,保护消费者权益。

  【专家看法】鼓励惩罚性赔偿制度 淘汰无良失信产能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去限定打假人,原来的法律也没有支持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者或打假人。只是实施条例第二条强调金融消费者以外的不受消法保护,细分来看是两层含义:一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人以营利为目的不可以;二是金融消费者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原来消法的适用范围。

  邱宝昌指出,上述争议深层次来说,涉及到修订条例的指导思想问题,如果消法只对消费者的索赔进行保护,是不是有纵容造假卖假的倾向呢?毕竟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很高,消费者对假的识别更难,在纷繁复杂的消费商品中消费者总有盲区,懂汽车的不一定懂房地产,这就是俗话说的“买的没有卖的精”。所以多数时候都放弃了,造成造假卖假者有恃无恐。

  “我们的法律导向要严禁造假卖假,执行惩罚性赔偿,对制假售假人员造成震慑,这才对。”邱宝昌说。邱宝昌认为,重点应落在对制假售假的惩罚上,而不应该关心购买者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不是职业打假,这没有实质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也认为,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离不开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具有严厉制裁失信者、充分补偿受害者、慷慨奖励维权者、有效警示全行业、全面教育社会公众、慰藉公众心理情感的六大社会功能。

  刘俊海说:“我们要客观、公正地认识疑假买假者的角色与功能。疑假买假对工商行政执法部门来说,能起到协同共治的作用,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刘俊海建议,要有效遏制企业的失信违约、制假售假行为,要有“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全面推开“双升双降”的治理措施,即要大幅提升经营者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失信收益,真正将失信收益归零甚至变为负数,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要有效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刘邓 程群 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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