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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公共文化服务要从百姓出发

言之有范 言之有范 2021-07-18



时间:2016年4月26日上午10:00

地点: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

人物:范周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院长

           代钦夫 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主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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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13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审议:构架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 


代钦夫:为什么要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对哪些目前严重制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和规范?


范  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是建设现代公共文化体系的基础法,其意义与《公共图书馆法(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法律不同。当下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工作需要一部基础性法律起统领性作用,对公共文化建设的科学路径进行概括和总结,尤其要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有序规范,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转变,为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提供重要保障。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立法有利于奠定公共文化领域的法律基础,对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明确政府的主导责任,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发展;有利于理顺政府、市场和社会的相互关系,推动形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良好机制;有利于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管理机制改革,改善和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一个“统领”、四个“有利于”是此次立法的基础。



代钦夫:当前公共文化服务“自由发展”的状态是否遇到了瓶颈?


范  周:在“自由发展”中我们需要不断调整发展方向、解决其中的问题。过去通常是行政部门维护百姓的权益,但有了相关法律后“维护”就变成了“保障”。


从“维护”到“保障”是一种根本性的转变,政府保障、保证老百姓应有的、最基本的文化权益,是政府必须做到的规定动作。除此之外涉及到的投资、资金方面的问题,过去可以看作是可缓可急的次要问题,但有了保障法后,保障人民公共文化权益就成为必须要做到的事情。按照中、东、西三个经济发展不同的地区,建立不同的文化考核指标体系。有了这个指标体系,就解决了文化管理的一系列问题。近年来教育的快速发展归因于《教育法》中规定了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4%用于教育,如果达不到4%,政府就是违法的,任何一个官员面对违法两个字,不需要考虑干还是不干、干好还是干坏,那是你生存的前提。从这一点说,这次从“维护”到“保障”、从“可急可缓”、“可多可少”到“必须”作为法律规定的刚性条款纳入到政府的预算。所以《草案》的出台就解决了长期以来“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一旦忙起来就不要”的问题。同时《草案》还强调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发展,将我们国家少数民族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人群的文化权益纳入了重点保障范围。



 

代钦夫:是否可以理解为《草案》是对政府进行制约、考核、规范的法律?


范  周:对,所以我开始就讲这个法是约束规范政府行为的。政府保障有力,老百姓自然可以更加充分地享受文化权益。


代钦夫:事实上,我们国家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不只是文化部的事,相关的部委、部门、事业单位,从中央看就包括十几个。这就使得公共服务领域常常出现重复、推诿的现象。您对于这个问题怎么看?


范  周:《草案》当中对整合社会资源有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我国目前公共文化服务投入资金不足、资源短缺;另外一方面大量的公共文化资源处于闲置状态。成序列的公共文化设施不属于文化部门管理范畴,比如工会系统的工人文化宫、青少年系统的青少年宫、科技系统的科技馆、还有妇女系统的活动中心。有人计算过,这四部分以及高校公共文化设施的体量几乎等同于正在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社会治理、资源整合让这些非文化部门主管的公共文化服务的设施、资源成为老百姓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载体。这就需要通过法律中的“整合社会资源”六个字将其落到实处。不久前我到了嘉兴去参加文化示范区建设验收,嘉兴最大的成功经验就是文化礼堂的建设。通过举办“文化有约”活动将当地的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通过社会投入和政府社会采购相结合的机制全部吸纳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来。这一点我在公众号中写的文章《嘉兴的“文化有约”给了我们什么启示?》中有所提及。我们要加强公共文化的投入,但是这个投入确实太大,所以必须整合当前的资源。




代钦夫:“读书日”期间我从文化部了解到,我国平均每47万人有一座图书馆,2014年国务院的调研报告中显示图书馆的数量为3171座。从数量上看图书馆还远远不够,您怎么看?


范  周:网吧、手机算不算图书馆?一部手机所存储的数据可以相当于一个地级市的全部图书数量,也可以看作是一座图书馆。像这样的公共数字资源均为可开辟的第二阵地。《草案》中对于公共文化资源的使用也有所提及。草案建立了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和目录提供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等。目前,我国已实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免费开放。《草案》中也提到,被列入“公共文化设施”的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青少年宫和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也将免费或优惠开放,而老百姓将是最直接的受益者。


代钦夫:对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比如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等规定,《草案》是如何考虑的?


范  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动力不足,主要表现为三方面:全社会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尚未有效整合;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动力、激励机制尚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途径有限。立法部门在起草《草案》的过程中,学习、借鉴了一些国外的做法,在发达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也不是政府全包,但一定是政府主导。对此《草案》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并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资兴建、捐建公共文化设施,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参与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等做了具体规定,提出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强调了推动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的社会化。在激励机制方面,《草案》提出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与奖励。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因为其产权隶属不同,所以需要有一套办法让社会参与其中。比如现在的高校还是有围墙的,社会无法进入。如果社会进入高校,周边的居民与高校在同一个社区中生活,但高校的设施能否让周边的居民使用?




代钦夫:刚才您讲的我理解为三个亮点,一是规定了政府的职责,二是照顾老少边穷和特殊人群,三是社会资源协调机制。除了这三点之外《草案》中还有哪些亮点呢?


范  周:除此之外,《草案》中还提到在硬件条件加强的同时,也要加强软件服务力度。现在确实强调投入不足的问题,但是到基层会发现有一些地方建起了“高大上”的图书馆、博物馆,可里面的软件却没有跟上,内容稍显贫瘠、服务手段也较为落后。人民群众过去的文化消费形式、习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已经有了更高的要求,公共文化服务也要随之改变服务手段和形式。在《草案》中提到了几个“结合”:第一,公共文化与文化产业结合,文化产业中的一些内容是对公共文化服务中特定人群的“定制服务”;第二,公共文化与科技结合,需要打造数字化、现代化的服务;第三,公共文化与整个社会管理相结合,许多地方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忽视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设,例如上海浦东陆家嘴,之前无法解决几十万金融界人士的公共文化需求问题,现在通过“补课”,建设了水平最高、内容丰富、国际化标准的公共文化社区。但我们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一定要通过“补课”吗?还需通过法律来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产业、与科技、与城市管理有机融合,明确要求其发展目标、方向。从源头上、顶层设计上、立项审批上解决问题。




代钦夫:在《草案》正式通过后,是否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基础上再做出更加细致的条例呢?


范  周:非常需要。首先,我国幅员辽阔,却导致了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结果。东部“不够吃”、中部“刚刚好”、西部“吃不了”。西部消化、实现不了这些指标,达标工作对西部来说压力过大。而东部却认为要求过低,所以东部需要新的标准。在这部法案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各省市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提出各自新的标准。第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相对宽泛,《草案》正式通过之后,在实践当中还需结合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互联网对于公共文化的影响在这部法律中有所提及,我个人认为,不久的将来互联网对社会的影响将为公共文化服务带来巨大的变化,随着这样的变化,这部法律也会继续修订、完善。所以不论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都要求这部法律适应我国的实际国情。第三,地方政府还需重点关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核心是要提高效能、要加强公共文化的考核、要关注是否能满足老百姓的需求,而不是以“完成任务”的态度“重建设、轻使用”,否则只会劳民伤财。最基层的乡村文化建设可与乡贤文化建设这样的社会风尚相结合发展,当地的文化人以及学有所成、荣归故里的人,才是中国乡贤文化的根。中国人很注重血脉和文化的传承。基础文化建设应该在这些最能够扎根中国土壤的内容上精耕细作,而不应像建设农家书屋一样,一味的关注书的数量,而不注重其成效。公共文化服务建设需要真正做到以人民为中心,重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


责任编辑:刘京晶、马英哲、刘皓然、孟祥雁

校对:孙一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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