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文物法人成违法主体,知法犯法如何破?

言之有范 言之有范 2021-07-18


针对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多发的问题,国家文物局在全国范围部署启动了为期3年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8月30日,国家文物局通报了第一批督办的4起法人违法案件,均为不可移动文物本体被损毁、拆除案。根据国家文物局执法督察的统计结果显示,法人违法的文物破坏案件占到了72%,这个结果令人哗然。为何保护的责任主体却成为毁坏的责任主体,法人知法犯法如何破?


文物法人犯法的典型案例


1.开国上将刘亚楼旧居遭强拆变废墟


6月25日凌晨,包括东北民主联军原参谋长刘亚楼旧居在内的7处不可移动文物,遭到一伙施工人员强制拆除,地表建筑物遭到破坏。当地媒体报道称,遭强拆的7所建筑包括东北民主联军前线指挥部卫生所旧址、东北民主联军前线指挥部警备连旧址、刘亚楼旧居、东北民主联军独立团旧址、独立团炊事班旧址等。




2. 湖北国共合作谈判旧址变钢混楼


湖北省“红安七里坪革命旧址”,是1988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鄂豫皖特区苏维埃政府旧址、国共合作谈判旧址等37处文物建筑组成。国家文物局接群众举报,“红安七里坪革命旧址”中的“国共合作谈判旧址”遭违法拆除。经查,今年6月,连续降雨导致“国共合作谈判旧址”建筑本体受损,部分屋面坍塌,经红安县七里坪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由镇政府组织施工单位,于6月23日将旧址全部拆除,仅保留部分建筑构件,7月初在旧址原址违法新建“七里坪镇便民服务中心”,新建建筑为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已基本完工。




3. 河南清末商业民居建筑群被拆毁盖新房


河南省商城县南关是一条商业老街,长约280余米,保存有较为完整的清末商铺和民居建筑群,主要为青砖灰瓦硬山砖木结构,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2008年,河南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南街民居”为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河南省文物局报国家文物局,南街民居在商城县南关旧城改造工程中遭整体拆除。2012年6月,商城县政府启动南关旧城改造工程,由县长任工程指挥部指挥长,编制《商城县南关街民居保护和环境整治设计方案》,由河南省文物局批复,明确了南街民居保护措施。但改造过程中未实施该方案,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方整体拆除了南街民居文物建筑,用现代建筑材料取代原有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建成了钢筋水泥结构“仿古商业街”。




文物法人知法犯法,钻了什么空子?


1.惩罚力度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七条规定:有本法第六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从现实中来看,对于破坏文物行为的处罚多集中在罚款和责令恢复文物。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与几百亿的投资相比,几十万元的罚款微不足道,不可能对其构成震慑力。而文物一旦被拆除,一草一木皆已破坏,其中蕴含的历史韵味和信息已经荡然无存,再难恢复,并没有多大的意义。


2.保护机制和相关法律有漏洞


目前,《刑法》和《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物保护的主要法律。国家还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文件以完善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但现实情况的复杂程度往往超过法律所能覆盖的范围,文物损毁的违法案件常常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以被破坏的宋元粮仓遗址为例。在宋元粮仓刚被挖掘出来时,评级工作正在进行中,而开发商在评级工作尚未结束时毁掉了遗址。按照正常程序,损毁的既不是文物保护单位也不是被评定的受法律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也成为此文物损毁事件中最大的看点和矛盾集中点。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在文物认定上缺乏快速反应机制,流程过慢,缺少文物快速认定的立法。过度开发与保护文物之间存在的法律的“真空”让文物保护中“法人犯法”现象屡禁不止。




3.文物部门权力弱


除了隶属文化部直接管理的单位之外,我国文物大部分属于属地管理。即一旦在某地发现文物,管理者就是地方政府。虽然有《文物法》,但是我国的文物部门并没有执法权,只有监督、管理权。另外,对于文物破坏行为,《刑法》和《文物保护法》中都有追求刑事责任的条款。然而,文物破坏案件时有发生,追究刑事责任却鲜有耳闻。因为文物行政部门只能负责行政处罚,而刑事责任追究需要公安、司法机关介入,因此目前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有待加强。


4.     短期经济利益至上


与地方文物时常遭受破坏的命运相比,故宫博物院的保护工作多年来一直受到重视。一方面它属于国家级保护单位,另一方面故宫在全国的政治文化价值之高令其保护工作不得不做得细致谨慎,任何经济方面的开发都不允许与之冲突。反观地方,大多都打着城市改造的幌子进行“开发性破坏”。一方面,文物的修缮保护通常需要较高的费用;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在面对既能挣钱,又能摆脱保护的包袱时,毁掉文物就成了地方政府的选择。很多地方官员并未意识到,祖先留下来的这些破旧的文物古迹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官员在以GDP为主要业绩考核标准下执政势必会出现此类问题。


如何让文物法人回归保护责任主体?


1.提高违法成本


文物破坏的罚款上限为50万,对房地产项目所能带来的利益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文物保护法》的修订草案稿已经上报国务院,建议今后对于破坏文物罚款的上限从50万增加到100万。虽然罚款上限翻一番,但是力度仍然不足以对开发商形成震慑作用。另外,用经济处罚的手段打击犯罪行为,是文物保护工作的事后补救,对已经被破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等意义不大。此外,需要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审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2.完善文物快速认定机制


虽然法律中明确规定,当发现重大文物时,相关地产、建设项目需要暂缓推进3到6个月。但通过宋元粮仓遗址事件看来,房地产开发商很容易在文物尚未认定时加快开发进程,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镇江宋元粮仓遗址破坏事件提醒我们,需要完善文物快速认定机制,强化事前保护。首先,在可能出现考古发现的地区进行城市项目之前,文物部门需先进行抢救性的考古普查和考古勘探,然后再铺开大规模的市政和地产项目。其次,对文物快速认定进行立法,完善文物快速认定机制。在文物性质认定的过程中,由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保证文物的安全。




3.文物改造量力而行


当然,一概而论地说地方不注重历史文物保护是片面的。有很多地方政府非常重视历史文物保护,经费困难常常是地方政府在保护文物和开发中一直遇到的问题。经费困难的原因之一是保护文物或者重修古建要比新建建筑还要投入的多,因为在开发历史文物的过程中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如若要修建宋代的塔,不能用水泥作为修建材料,而要尽量靠近当时的材料,用糯米糖加石灰水,成本自然提高了很多。地方经费不足,可能会导致某些地方的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不顺利。这时候,最好的选择就是量力而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改造保护,没有条件暂时则要暂时搁置。


参考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文物保护“法人犯法”:定性难,治理更难》

中国经济网《文物破坏案件中法人违法占72%》

光明日报《地方政府强拆文物,这一次连开国上将的旧居都没放过》

责任编辑:徐春晓

校对:王怡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