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采众长,各国公共图书馆立法有何借鉴?
2017年6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经过近10年的立法研究工作后,我国的公共图书馆法终于有了初步的成果。图书馆是收集、保存和传递人类知识与文化的重要场所,尤其是公共图书馆系统的设立和运行,为促进国民知识共享、提高国民素质和实现终生教育提供基本保障。但公共图书馆的设立与运行离不开法律的规制。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完成了图书馆立法工作,也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特点,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图书馆立法或许能给我们以启示和借鉴。
我国公共图书馆法亮点频现
完善体系:强基础补短板
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突出短板,是设施体系、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尚不完善。《草案》着眼于强基础、补短板,规定公共图书馆确定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以人口数量为第一依据,加强固定馆舍、流动服务设施和自助服务设施建设。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健全制度:实现三大突破
《草案》在制度构建上有三大突破,一是明确了设立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条件,为保证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奠定了基础;二是强化了公共图书馆服务的专业性,如规定公共图书馆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工作人员,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具备相应的条件等;三是为公共图书馆建立现代治理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明确规定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提升服务:关注各群体需求
在强化功能、提升服务方面,《草案》着眼于把长期以来基层创新实践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草案》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配备专业人员对未成年人开展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开展文献信息查询、借阅,公益性讲座、培训、展览等活动,将推动、引导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应当开放,应当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提供特殊群体服务、流动服务、自助服务、数字化服务等。
社会力量:鼓励各方参与
《草案》在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增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动力方面迈出了突破性步伐。《草案》规定,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给予政策扶持;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及其馆舍、其他设施。
国外图书馆法各有千秋
美国:稳固的经费保障
在近200年发展之后,美国的图书馆法律体系已经十分完善,联邦图书馆成文法、州图书馆法和地方制定的教育法令(其中涉及图书馆内容)构成了严密的法律体系。美国的图书馆事业之所以如此发达,离不开其稳定的经费支持。在美国图书馆立法的内容规定中,明确规定图书馆运行经费的来源是其重点内容之一。尤其在州图书馆法和联邦图书馆法案中,图书馆经费保障问题是首先要明确规定的重点内容。例如,爱荷华州图书馆法中规定了图书馆的经费来源:“每个市议会都有权建立一所公共图书馆,并为上述目的每年可从市普通基金中征收不超过建立一所图书馆所需资金 10% 的税。”
英国:提供高效率服务
英国是世界上图书馆事业发展比较早的国家之一,从英国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颁布到现在,英国图书馆法已经经过了200多年的发展。目前英国执行的图书馆法即《1964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这部崭新的图书馆法是为改善图书馆服务而制定的,它反映了现代图书馆的特征。该法第3条鼓励公共图书馆在业已形成图书馆网的地区加强合作,提出成立馆际合作的地区理事会;第7条将“提供高效率的图书馆服务”作为图书馆的法定义务,揭示了图书馆服务的本质问题。同时该法还规定按居民人数来决定图书馆的规模、藏书量、馆员数和馆舍面积。
丹麦:着手网络服务建设
丹麦的公共图书馆法从1964年来不断进行修订,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家开始将图书馆拨款重点用于图书馆网站的开发和图书馆的电子服务,以保障公众通过网络获取图书馆馆藏与信息。因此,2000 年丹麦颁布《图书馆服务法》将公共图书馆的网络获取服务确定为每个公共图书馆的基本业务,并指明信息社会环境下图书馆服务的发展方向,提出建立“网络复合图书馆”的构想,并将复合图书馆定位为信息社会中图书馆的主要形态。
日本:学校图书馆发展
日本经过五十多年的努力,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图书馆法律体系,由国家颁布的图书馆专门法中,不仅有《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图书馆法》,还有专门规范中小学图书馆的法律《学校图书馆法》。其中,《学校图书馆法》明确规定“学校必须设置图书馆”,2007 年的修订法还规定所有学校图书馆必须设置司书教谕,即学校图书馆员兼有教师和图书馆员的双重职责。该法有力推动了学校图书馆的发展,开启了国民从小利用图书馆的观念。
公共图书馆立法新思考
保障图书馆经费来源
对于公共图书馆尤其是中小型公共图书馆来说,经费不足一直是制约其运营和发展的瓶颈。在免费开放的新形势下,公共图书馆的经费保障机制建设是一个必须重新梳理的问题。因此在公共图书馆立法中需要重点突出经费来源,一方面明确政府对公共图书馆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鼓励社会力量进行捐助,提升居民的参与意识。
多方位提高服务效率
由于各地公共图书馆发展水平参差,服务效率低下等问题也普遍存在。因此在立法过程中,需要明确规定图书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灵活调动馆际资源来满足大众的阅读需求。对于社会中的特殊群体,也要在公共图书馆服务中全面考虑,以保障公民平等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
与时俱进引入新技术
在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当下,人们阅读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利用手机等电子设备进行信息获取与阅读已成为传统阅读的重要补充。因此在公共图书馆立法中,要与时俱进,将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与服务囊括其中,日后的图书馆必然突破传统的运营理念,信息化技术、互联网技术在其中的比重将不断加大,所以立法需走在前列,为图书馆建设指明方向。
注重图书馆社会效应
公共图书馆不仅是一个为公众提供阅读空间的场所,更是向社会普及文化、向大众普及阅读理念的社会组织。学校图书馆的建设能够从小培养学生良好的阅读意识和阅读习惯,在倡导“全民阅读”的今天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公共图书馆立法中应该时刻考虑到图书馆所具备的社会责任,在以法律形式进行原则性规定和约束之后,还需要大量的配套规章来落到实处。
参考来源:
央广网,《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共图书馆法草案 鼓励各方力量参与》
新华网,《完善体系•健全制度•提升服务•鼓励共建——聚焦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四亮点》
刘晓莹,《美国公共图书馆立法:现状、特点与启示》
刘璇,《国外图书馆法演变特点及对我国图书馆法的启示》
后台编辑:倪嘉玥
校对:孙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