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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字文化迎创新,如何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

高飞 言之有范 2021-07-18

近日,以互联网乐乐小镇为核心区域申报的浙江(金华)数字创意产业试验区正式获批,数字创意产业的发展进入新阶段。《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加快数字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建设,统筹实施重大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程,加强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开发,提高优质资源供给能力。公共数字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其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发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十三五”期间,我国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项目将继续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完善国家公共文化数字支撑平台,建设国家基本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库,届时公共数字文化的资源总量将达到3500百万兆字节(TB)以上。当下,国家数字文化网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全国公共文化信息共享体系工程。例如:公共数字资源平台、文化共享超市——国家公共文化数字支撑平台、公共电子阅览室、公共图书馆、公共文化馆、数字学习港和文化共享大讲堂等内容。仅2016年全年,国家数字文化网登载各类文化信息11163条;提供音视频资源60155小时、248096部/集(其中,视频8347小时、33042部/集;音频资源51808小时、215054部/集),高清美术图片25570张,电子图书2569本,多媒体课件3159个,以及部分益智互动游戏。



 “十三五”期间,国家正式将数字创意产业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作为文创产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数字技术将广泛渗透融合到各个领域,也为我国公共数字文化繁荣发展奠定基础。


一、公共文化在数字化中面临服务效能问题



著作权权利所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于著作权利获取方式不同,又有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之分。同时,公共文化在数字化的过程中承担着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个不同的角色,因此,由于公共文化资源在数字化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权利主体、客体及内容的变更而产生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比如,有数字资源建设整合、数字资源传递等问题,也包括信息资源传递共享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用户违规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等。

 

当下,对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文化的理解应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的普及文化知识,传播先进文化,提供精神食粮,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各种公益性文化机构和服务的总和。这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即知识产权的问题。而公共数字文化强调资源共享,因此二者存在一定的冲突。然而二者的目的都在于促进技术进步、文化发展。知识产权调整的是著作权人与社会大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公共文化传播过程中不可忽视知识产权对它的制约,如何在数字化的时代和法律许可框架下既能发挥文化创新活力又能在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维持适当的平衡,以保证作品文化正常传播,如何对作者版权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开放,以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成为当下公共数字文化发展面临的必然课题。


二、公共数字文化再创造中的知识产权困境



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属于该作品的作者,在博物馆或美术馆中,只有在部分规定下享有藏品的著作权。比如,签订了著作权书面合同明确转让,否则公共文化机构即使拥有藏品所有权,也不能擅自以出版、改编等方式使用。另外,未发表的遗作、无法确定作者或继承人的作品,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则。没有著作权的转让,公共文化机构在严格意义上很难行使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摄制权、改编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和十七条对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的规定,藏品是本馆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安排,在工作时间内,利用馆内器材完成的本质工作,则藏品数字化的影像版权归本馆所有,其他也要根据合同协议确定。也就是说公共文化机构本身的藏品以及数字化后资源复杂的著作权归属致使数字化产生复杂的版权关系,《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对“合理使用”问题做了特别规定,其中强调“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公共数字文化的传播会超出了“本馆馆舍内”这一范围。因此,没有及时授权、合约协议不明晰等都会带来新的著作权风险。在对传统作品数字化的过程中,也会对作品本身带来变更,比如在照片制作过程中,角度选择、明暗对比、色彩调节、空间构图都会使原作产生新的变化,其次,衍生作品也会出现,即IP产业链的生成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会出现,从印刷的复制权、发行权到现代的表演权、广播权、放映权以及当代的数字化产品、数字化复制等都会面临新的知识产权问题。


三、公共文化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方式


1.迎接改变,创建宽容的版权保护环境




公共文化数字化的目的是文化普及,但是合理使用还要考虑到作品的潜在市场影响力。主体的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后加大了不确定性。因此,创建良好的公共文化数字化版权保护环境变得尤为重要。2008年6月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进行战略发展规划,在专项任务第三部分版权中特别强调应“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版权保护的挑战。妥善处理保护版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版权,又要促进信息传播”。



2.赋予权能,促进数字文化的共享创新




公共文化数字化有助于文化资源共享,更加便利地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赋予数字图书馆等特定的法律地位以及对信息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共享化的专有权,以便于创造。例如,鉴于“共享工程”与作为其实施主体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性,决定了其所享有的属于国家和全民的科学文化事业的法律地位,在著作权中应享有“豁免”、“例外”、“无偿使用众多作品”之特权,明确“共享共程”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为非商业性的科学研究、为个人学习或欣赏等活动提供网络传播属合理使用等。同时,也可以借鉴对数字文化资源在整合方面对元数据进行类聚、融合、重组涉及资源的汇聚、互操作和语义关联的方式,这样可赋予公共文化资源在数字化时有明确的数字身份和标签,便于识别、检索、追踪、保护资源。




3.创新制度,完善集中授权平台等制度建设




通过数字文化资源整合研究的技术,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挥在版权数字化中的作用。各国在对版权进行保障的时候普遍选择了版权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比如,由国家指定的或行业协会成立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来进行代理授权,统一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并收取权利人的反对意见。通过公共数字文化平台委托这一机构与各个信息资源所有者签订版权授权许可协议,实现集中授权、集中管理,这样既能保证作者的权利真正得以维护,获得应有的报酬和尊重,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者对于作品的使用,同时保证作品不违背作者意愿而得以传播。《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也明确了我国近期和远期知识产权的建设战略和发展目标。其中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在版权市场化中的作用。

 

参考来源:

王萍,陈为东,黄新平:“国内数字文化资源整合研究进展”

后台编辑:孙巍

校对: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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