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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行政许可再松绑,4项涉及文化领域

徐妤函 言之有范 2021-07-18

国务院29日发布通知称,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小编梳理,发现其中不少条款涉及文化产业,行政许可的松绑对这些行业或产业而言,意味着什么?又将带来哪些改变?


不破不立,文化产业发展不断松绑


1980年,“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口号喊了出来,文化第一次以产业的姿态登场,其经济效益开始受到关注。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文化生产力”概念,并把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从2007年“文化应该成为支柱产业”到如今《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从边缘到中心,文化产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



2014年,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设计文化产业及相关领域共29项


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其中涉及文化产业及相关领域的共29项,主要涉及新闻出版业、旅游业、集邮票品交易以及文物保护领域,演艺娱乐产业、电影业娱乐业更多的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2015年,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非行政审批或取消地方实施审批项目,多项涉及文化产业


201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两大文件,从文化企业转企改制、优惠政策享有以及文化企业走出去等多方面给予政策松绑,扩宽发展空间。


2016年,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文化产业23项


2月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其中涉及文化产业及相关领域共23项,主要涉及广告、演艺、影视、出版、文物考古、体育、教育等。


2017年,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或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涉及文化领域4项



除了近日出台的文件之外,今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对于在国家环境保护区内、历史名城名镇中进行相关活动以及出版物及相关单位作出指示。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最本质的区别是监管的事前还是事后,行政许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具有事先抑制性。此次取消文化产业4大项目的行政许可,而更多注重事中或者事后监管,通过建立社会体系,拓宽社会参与监管的渠道,对于激发文化主体活力、维护市场秩序等起到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环境的改善,以及人们对于文化产业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有了更加平衡和深入的认识之后,文化产业的发展呈现越来越良好的势头。而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取消毫无疑问是文化产业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前进,这对于实现文化价值、推动文化创新有着重要的作用。



以破促立,松绑背后是立法的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传统智慧中有“不破不立”的概念,告诉我们,旧的制度不被破坏,不被砸碎,新的制度就不容易建立。过去中国的文化产业一直在带着镣铐舞蹈,打破多余束缚,拿下镣铐,以破促立,助力文化产业拥抱更光明的前景。


1. 文化立法的完善科学是基础


可以看到,每一个项目审批与干预取消的背后,是一部甚至几部法律作为支撑,文化产业的发展必须有法律的引导、规范、调控和保障,只有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中,文化建设才能得以顺利开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科学、完善的立法是推动行政松绑的基础与前提。


早在2015年的全国文化法制工作会议上,文化部部长雒树刚说接下来的5年将是我国文化法制建设的关键时期,加快文化立法是文化法制工作的首要任务。近几年,国家层面的文化法律法规数量越来越多,从《文物保护法》《非物质遗产保护法》《著作权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文化法律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博物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从公共文化到细分领域,政策法规不断出台,为文化产业提供了发展依据。



2. 政府职能的完善是动力


政府与文化产业的关系差不多经历了这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1-2004年) : 在外力推动下努力减少市场干预。第二阶段(2004-2012 年): 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改革。第三阶段(2012年至今): 深化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加大放权让利力度,设立负面权力清单。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不断完善,不断简化,深刻反映着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在诉求。


如此来看,政府更像一个“摆渡人”的角色。最大限度的避免行政干预,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也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多种条件,创新发展模式,从多方面为文化产业的持续发展实现有效供给。



3. 做好事后监管助力实现有破有立


随着当前一大批审批项目取消、下放、调整,要实现放与管的结合,实现有破有立,就要防止出现“一放就乱”,做好事后监管,做到张弛有度。


首先,完善监管方式。除了改进日常监督检查之外,强化信息技术运用,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的技术手段,为市场监管服务。其次,强化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发挥社会组织个群众的作用,有效规范行业主体行为。最后,完善社会监督体制,促进社会共管共治,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政府活动和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中经文化产业《国务院取消多项行政许可事项 4项与文化有关》

田婧《政府职能转变视角下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后台编辑:倪嘉玥

校对:孙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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