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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正式出台!
大遗址保护利用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需要找准定位、创新思路、精准发力,继续发挥示范性、综合性、带动性作用,探索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11月,国家文物局印发《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为《规划》),以下为权威解读和《规划》全文
来源|国家文物局
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要求,加强大遗址考古工作,深入推进中华文明探源研究、“考古中国”重大项目,支持重要大遗址编制中长期考古工作计划,系统持续开展考古测绘、调查、勘探和发掘,搭建全国大遗址基础信息数据平台。
《规划》强调,推动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高质量发展,开展第四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新增10—15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培育长江三峡考古遗址公园等20—30处立项单位。引导地方人民政府有序建设省级考古遗址公园。支持创建一流的遗址博物馆,举办专题化、特色化、精品化文旅活动。实施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数字互联工程,提升公园开放服务水平。发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联盟作用,打造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文化艺术周活动品牌。实现参观总人数1500万人次/年。
《规划》提出,创新大遗址保护利用体制机制,强化中央主导、央地互动,支持大遗址纳入国家文化公园、国家公园,探索中央与地方合作共建大遗址保护利用片区、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规划》制定的主要背景
古遗址、古墓葬实证了我国百万年人类史、一万年文化史、五千多年文明史,是我国文物的重要类型。
2005年,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共同印发了《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正式启动了大遗址保护工程。在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原国土)等部门支持下,国家文物局连续制定实施了“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大遗址保护专项规划,持续指导各地开展大遗址考古研究、文物保护、展示利用、文化传承等工作,初步形成了以“六片、四线、一圈”为核心、以150处大遗址为支撑的大遗址保护格局,评定公布了36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大运河、丝绸之路和良渚、殷墟、老司城、元上都等7处大遗址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大遗址保护理念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大遗址保护利用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需要找准定位、创新思路、精准发力,继续发挥示范性、综合性、带动性作用,探索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
《规划》的编写框架和主要内容
《规划》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涵盖发展形势、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四个部分,附件为“十四五”时期大遗址名单。《规划》制定了加强大遗址考古工作、完善大遗址空间用途管制措施、深化理论制度研究与科技应用、实施大遗址综合保护工程、提升大遗址展示利用水平、推动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高质量发展、构建新时代大遗址保护利用新格局、创新大遗址保护利用体制机制等8项主要任务、14项重点工作,并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强化政策保障、加强队伍建设、严格督促落实等保障措施。
《规划》的特点
《规划》立足大遗址保护利用现状和主要问题,提出坚持国家属性、考古支撑、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创新驱动、融合发展等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强化国家属性。《规划》将大遗址作为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的重要内容,提出构建新时代大遗址保护利用新格局、完善大遗址规划体系、将大遗址纳入国家文化公园和国家公园等内容,突出国家宏观指导。在确定“十四五”时期大遗址时,重点考虑能够体现中华文明发展主线的重要古遗址古墓葬,及时增补重大考古新发现,确保大遗址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同时,明确提出中央主导、央地互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省级考古遗址公园,重视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对接上位规划和重大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求推进重要大遗址保护、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由国办印发的《“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对大遗址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对此,《规划》严格对标,提出细化落实举措。与此同时,积极衔接《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十四五”重点项目规划》等相关重要文件内容,聚合各方政策红利,增强《规划》可操作性。
第三,着力夯实基础工作。《规划》充分梳理、归纳以往大遗址保护工作成果,针对新形势和新要求,继续加强大遗址考古、空间用途管制、理论制度研究与科技应用、文物本体抢救保护等基础工作,并细化“十四五”时期任务,提出“考古中国”重大项目、国家重点区域考古标本库房建设、“先考古、后出让”政策落实、文化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边疆地区大遗址文物本体抢救保护项目等具体内容,进一步夯实大遗址保护利用的根基。
第四,推动更高水平展示利用。“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期间的大遗址保护专项规划,侧重于解决保护问题。此次调整标题为《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更加关注利用工作。在基本原则中提出合理利用、创新驱动、融合发展等原则,明确了利用的方向和要求。《规划》提出了“提升大遗址展示利用水平”“推动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高质量发展”两项主要任务,并且吸纳已有经验做法,如举办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文化艺术周、建设一流遗址博物馆、实施大遗址研学精品工程等,促进大遗址展示利用从强调开放数量,转变为重视开放服务质量和效果。
《规划》如何保证各项任务能够落实?
《规划》编制过程中,我们充分调研了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基层文物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政策需求和期望愿景,详细梳理了《大遗址保护“十三五”专项规划》执行情况,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总体目标、具体措施和任务,增强《规划》的实操性。
《规划》采用定性和定量指标相结合方式,提出“十四五”期间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考核指标。如建设20处国家重点区域考古标本库房、完成100处重要大遗址基础信息采集、出版20—30部重要大遗址考古报告、进一步实现60—70处大遗址对外开放、新增10—15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等。
同时,充分考虑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复杂性,仍然强调夯实基础、抓好示范案例,在考古研究、理论研究、技术创新、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方面提出定性要求,特别是针对预防性保护、权益分配、文物补偿、土地增减挂钩等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以鼓励和支持为主,倡导地方人民政府制度创新、试验和探索。《规划》聚焦现有政策红利,积极对接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研学教育等已有政策,力争实现政策优势最大化。
大遗址保护利用是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模式,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重大创新。《规划》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指导下的专项规划,为确保“十四五”期间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高质量推进、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提供了规划保障。
以下为《规划》全文:
为明确新时代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定位,做好“十四五”时期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根据《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制定本规划。
“十三五”时期,我国初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大遗址保护管理模式。大遗址考古研究、保护管理、开放服务、队伍建设、制度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36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对外开放,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多点启动,考古工作基地(站)、遗址博物馆等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良渚遗址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长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高标准起步、高质量推进。大遗址保护理念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大遗址保护利用仍然存在深层次问题。考古研究投入不平衡,整体基础依然薄弱;保护利用理论研究和科技引领不够,科研成果转化滞后;大遗址空间用途管制措施尚不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动力不足,人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保护与展示利用模式相对单一,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一园一策”尚未全面落实,大遗址“活起来”的办法不多、活力不够,大遗址保护利用与城乡发展建设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国将进入新发展阶段。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新机遇,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需要不断改革创新,更好统筹保护与利用、保护与发展的时代需求。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持续开展大遗址考古研究,努力提升大遗址保护利用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大遗址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积极贡献。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属性。强化大遗址的核心文物资源地位,突出中央主导、央地互动、部门协调,压实政府责任,依托大遗址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考古支撑。发挥考古研究在大遗址保护利用中的基础作用,将考古研究贯穿于大遗址保护利用全过程,不断廓清大遗址价值内涵,明确保护重点,丰富展示内容,拓展传播渠道,全面阐释中华文明起源和发展的历史脉络、灿烂成就以及对人类文明进步的突出贡献。
——坚持保护第一。推动“先考古、后出让”政策落地,严守文物安全底线。引导预防性保护与抢救性保护并重,促进考古、保护与展示措施有效衔接,系统保护各个历史时期的大遗址及其周边环境、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文物本体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展示利用。
——坚持合理利用。以“价值利用”为导向,兼顾“相容使用”,发挥大遗址的社会教育功能和使用价值,充分运用创意、科技手段多维度、多方式展现大遗址价值内涵,让大遗址活起来、传下去。
——坚持创新驱动。推动大遗址保护利用理论创新、技术创新、方法创新,不断健全中国特色大遗址保护利用理论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丰富保护利用传播技术手段,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坚持融合发展。正确处理大遗址保护利用与城乡发展、生态保护、文化建设的关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分类管理、多方参与、社会共享,探索文物领域深层次改革,兼顾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推动大遗址融入现代生活。
(三) 总体目标
到2025年,大遗址保护利用总体格局基本成型。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总体安全,大遗址考古研究、保护管理、展示利用、教育休闲、传承创新、传播交流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案例,中国特色大遗址保护利用理论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重要作用更加彰显。
深入推进中华文明探源研究、“考古中国”重大项目,支持重要大遗址编制中长期考古工作计划,系统持续开展考古测绘、调查、勘探和发掘,搭建全国大遗址基础信息数据平台。实施考古报告出版工程,做好考古成果的挖掘、整理、阐释和国际传播工作。支持央地共建、省地共建、校地共建考古工作基地(站),建设20处国家重点区域考古标本库房,实现区域考古标本管理现代化、规范化。
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健全完善大遗址规划体系,突出《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的指导作用。完成大遗址文物保护规划编制(修编)和公布实施,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组织编制线性大遗址、大遗址保护利用片区专项规划纲要,增强跨区域保护利用策略协同。鼓励大遗址集中分布市(县)编制文物资源规划,协调区域文物资源综合保护利用。规范大遗址保护区划内的建设活动,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建设项目的用地和规划审核,落实“先考古、后出让”政策,理顺基本建设与考古工作的关系。
(三)深化理论制度研究与科技应用
重点开展大遗址价值标准、预防性保护、权益分配,以及中华文明标识体系、文物补偿、土地增减挂钩等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大遗址保护利用理论制度体系。支持文物管理机构与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敦煌研究院、西北大学、浙江大学、兰州大学等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合作,协同建设文化科技创新实验室、基地、示范区,促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强化技术集成和系统解决方案供给能力,推动土遗址结构加固、遗址病害长期监测预警、野外无人安全监控、适应性遥感测绘、遗址大场景数字化展示和人机互动等关键技术研发,建立与大遗址保护利用技术创新相适应的全链条标准体系,促进科技装备水平整体跃升,形成一批科研成果、示范案例和技术标准。
(四)实施大遗址综合保护工程
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和城乡建设需求,统筹开展文物本体抢救保护、文物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和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建设项目,实现大遗址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综合保护。强化前期研究、现场勘察和跟踪评价等环节,健全完善工程全流程管理。推动大遗址预防性保护常态化,落实日常巡查和定期病害监测,开展大遗址防灾减灾研究,探索建立大遗址应急监测与预警机制。实施边疆地区和荒野型大遗址安全监测监控试点,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安防设施和巡查全覆盖,有效防控文物安全风险。
实施大遗址展示提升工程和大遗址研学精品工程,推介一批实证文明起源、彰显文化传承、见证民族融合、印证文明互鉴的大遗址展示利用项目。持续推动西夏陵、御窑厂窑址(含湖田窑址、高岭瓷土矿遗址)、石峁遗址申报世界遗产,积极培育二里头遗址、三星堆遗址、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古格王国遗址、钓鱼城遗址等世界遗产申报预备项目,全方位展现中国大遗址保护利用成果和实践经验。
完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制度设计,健全年度监测、综合评估、准入退出和社会参与机制。完成第三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运行评估,激活立项单位。开展第四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新增10—15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培育长江三峡考古遗址公园等20—30处立项单位。引导地方人民政府有序建设省级考古遗址公园。支持创建一流的遗址博物馆,举办专题化、特色化、精品化文旅活动。实施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数字互联工程,提升公园开放服务水平。发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联盟作用,打造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文化艺术周活动品牌。实现参观总人数1500万人次/年。
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渝经济圈建设、西部大开发、东北全面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东部率先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依托大遗址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形成重要大遗址、国家遗产线路、大遗址保护利用片区为代表,“点、线、面”相结合的大遗址保护利用新格局。重点打造丝绸之路、秦直道、蜀道、万里茶道、南粤古驿道、湘桂古道、河西走廊等国家遗产线路,持续建设西安、洛阳、郑州、曲阜、荆州、成都大遗址保护利用片区,勾勒文明经纬、延续中华文脉。
建立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等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协同。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将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纳入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颁布大遗址保护利用专项法规,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加大经费投入
完善国家引导、地方支持、社会参与的多元经费渠道,集中中央与地方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社会参与的权益分配、绩效评价和补偿、激励、奖励机制,加强资金使用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政策保障
加强本规划与《“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长城、大运河、黄河等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以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等统筹实施,推动各类扶持政策形成合力。
(四)加强队伍建设
持续强化大遗址所在地考古、文物保护和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考古、文博专业人员比例和职称待遇,健全人才激励机制,保持基层队伍稳定。加大人才培训力度,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能力。培育跨领域跨学科创新团队,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充分激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联盟活力。
(五)严格督促落实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细化本省(区、市)“十四五”期间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具体任务,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开展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国家文物局适时开展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政策和项目支持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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