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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时事评论丨浅谈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

路少红、贺含 大成上海办公室
2024-12-11

日前,一则天价律师费的消息在法律界盛传,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其担任管理人的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收取了8680万元的管理人报酬,其中现金支付5000万元,股票1000万股偿付3680万元。该破产重整案亦为201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之一。

在惊叹如此高昂的管理人报酬的同时,公众也对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充满了疑问和好奇。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破产审判纪要》”),在管理人制度的完善一章从多个方面对管理人报酬制度做出了进一步说明。本文尝试对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进行简单梳理,方便大家对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有一个全面和直观的了解。


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1.确定主体

由于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的受偿来源于债务人财产,因此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涉及管理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确认了债权人会议的知情权、协商权和异议权,但决定权赋予了人民法院。这主要是为了公平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程序中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2.计算方法

从各国立法看,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方法主要有两种:按时间计酬法和按标的计酬法。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按标的计酬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称“《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中规定了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对应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其中,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同时,管理人还可就其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报酬。

3.报酬调整

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法院还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报酬上浮或下调(《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八条),调整管理人报酬时既要考虑破产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又要考虑管理人的勤勉程度、实际贡献以及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还要考虑债务人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多项因素。(《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九条)

但在以下情况中,法院一般不得再行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 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

  • 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后

  • 重整计划草案批准后

4.确定程序


管理人报酬的支付


1.支付时间

  • 分期支付为原则

  • 案情简单、耗时较短的破产案件,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次性支付

(《破产审判纪要》第10条)

2.支付程序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1条)

 

聘用工作人员费用是否纳入管理人报酬中


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资产,处理破产事务,可能会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特别是担任规模较大的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仅靠管理人的力量是不够的。管理人可能需要聘用如下人员:

由于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的费用是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支付。因此,管理人是否可以聘用工作人员,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的人数、范围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破产审判纪要》第11条)

对于管理人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的费用问题,应当区分与管理人的专业范畴是否一致,如果属于管理人本专业范畴内的,所需费用从管理人报酬中支付。(《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4条)


无产可破案件报酬的处理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上述垫付的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2条)

在破产审判经验较为丰富的浙江省,针对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的收取情形做出了特别的规定: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经债权人会议确认,可以将债权人对债务人未知财产的追索权以及对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请求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管理人,以折抵应予支付的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按照前述请求权转让方式折抵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债权人应审查管理人的勤勉尽责情况,并向管理人释明请求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13]38号)第二十二条)。

对于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还可依法依规申请法院减免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破产费用保障制度


《破产审判纪要》明确,各地法院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或采取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等方式,推动设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建立破产费用保障长效机制,解决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影响破产程序启动的问题。(《破产审判纪要》第12条)

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各地逐渐建立管理人报酬基金,用基金来支付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的报酬。基金的来源主要是政府财产拨款作为初始基金,再通过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等方式作为补充基金。浙江省和深圳市均已出台了相应地方性规定。


结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企业破产申请审查、破产案件9542件,同比上升68.4%;审结6257件,同比上升73.7%。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案件将会越来越多,而破产案件涉及资产重组、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关系,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也需要承担大量繁重的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人报酬机制,对激励管理人审慎、尽责、勤勉、忠实的履行管理人职责,对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以及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均有重大意义。

本文首发于上海律协


律师简介

路少红

大成上海 合伙人

专业领域:破产重整与清算、公司与并购、争议解决、资本市场

电子邮箱:shaohong.lu@dentons.cn

贺 含

大成上海 律师

电子邮箱:han.he@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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