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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在京隆重召开

2017-06-09 组委会 中国破产法论坛

2017年6月3日—4日,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隆重召开,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主题为“企业破产法的回顾与展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应邀出席开幕式并讲话。来自全国各地的800余位专家学者与会研讨。

6月3日上午,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在京隆重开幕。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超,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韩耕先后在开幕式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开幕式做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建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等嘉宾做主题演讲。

出席论坛的法院系统代表还包括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会长刘平,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刘兰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薛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张建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夏正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庭长丁海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蒋太仁、执行裁判庭庭长周家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雷运龙等300余位法官。

出席论坛的高校科研机构代表还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汤维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李永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高圣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石静霞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韩长印,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副教授,国家法官学院民商事审判教研部主任胡田野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大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德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张世君教授,暨南大学法学院杨春华教授等人在内的四十余位学者。

出席论坛的管理人代表包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香港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中鸿晟泰企业重整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等机构的400余位实务专家。

出席论坛的嘉宾还包括银监会、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国税局、北京市法学会等政府部门的领导;中国银行业协会、中信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证信用增进(上海)资产管理公司、阿里巴巴、深圳国联供应链金融服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企业系统的管理人员。光明日报社、法制日报社、人民法院报社、《法律适用》杂志社、《人民司法》杂志社、法律出版社等多家出版传媒机构代表出席和报道了本次会议。

与会代表围绕破产法实施十周年之总结与展望、重整制度、债务人财产与破产债权制度、智慧法院背景下的财产处置及其涉税问题等议题进行了一天半的深入研讨,议程包括开幕式、大会主题演讲、分论坛研讨、开放式交流、优秀论文颁奖、闭幕式等重要环节。本次会议共收到220余篇参会论文,组委会组织评审了优秀论文并在闭幕式环节举行了颁奖仪式。


以下是本届论坛的详细报道


一、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副教授主持。

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代表论坛组委会,对各位参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王欣新教授指出,本届论坛共收到参会论文220多篇,出席大会的嘉宾有来自全国各地、香港特区的专家学者、法官、政府工作人员,以及金融机构、企业以及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各方人士800余人。参会的人数、论文征集数量再次打破中国破产法论坛的纪录,可谓盛况空前,反映出社会各界对《企业破产法》实施与完善的极大的关注,以及对中国破产法论坛的热情支持和参与。中国破产法论坛以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并举,专家学者与法官、管理人、企业等实务工作人士互动共建的方式,不断积极地推动着我国破产立法和实施的完善进度,已成为我国破产法领域进行学术理论和实务经验交流的稳定而权威的平台,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热情支持与高度好评。希望各位嘉宾能够百家争鸣、分享智慧,共同为中国破产法的实施与完善继续奋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代表主办单位致辞。林嘉书记指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等研究机构,通过主办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凝聚各界从事破产法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有识之士,出版了一系列研究成果,推动了破产法学科的发展,也为破产法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林嘉书记表示非常关注在破产企业处置过程中相关职工权益保护的问题,包括劳动债权在破产债权中的顺位问题,企业破产兼并、重整过程中的劳动者安置问题、经济补偿金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等,希望本次论坛能够对破产法视野下破产过程中劳动法的问题展开研讨。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超代表主办单位致辞。刘超副部长回顾了15年来我国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与国际贸易反倾销调查维权中所遭遇的不公平待遇,突出了破产法日益彰显的国际地位与重要性,并结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法律服务与企业权益维护方面开展的工作,指出希望借助破产法论坛加强交流和合作,利用破产法、利用国际破产规则更好地维护中国企业国际投资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韩耕同志代表北京市法学会在开幕式上致辞。韩耕书记首先代表北京市法学会热烈祝贺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的召开。韩耕书记指出,中国破产法论坛是中国目前规格最高、规模最大的破产法学术研究活动,已经成为北京市法学会所属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的影响力较大的学术研究品牌。这次论坛对推动我国的破产立法和司法进步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北京市法学会对破产法学会成立以来的工作成效表示了高度认可。韩耕书记提出三点意见:一是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工作和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二是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法学研究,服务国家和首都的法治实践。三是要加强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新型法治智库的能力和水平。相信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一定能够取得学会建设的新进步,学术研究的新成就,为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主旨演讲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出席开幕式并做了重要讲话。

杜万华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在处置“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更多的条件。值此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之际,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以总结与展望为题,回顾十年来企业破产法之历程和经验,共同展望企业破产拯救和市场有序退出的美好的未来,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杜万华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破产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实施破产制度、补齐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短板,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实施破产制度,对于保护市场主体具有重要意义。实施破产制度,对于完善司法工作机制,从制度上打通解决执行难“最后一公里”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杜万华强调,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四项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的发展。一是要建立破产企业的识别机制。二是要建立法院和政府的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三是要建立信息交流沟通机制,要运用信息化的手段来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四是要建立合法有序的利益平衡机制。无论是破产重整还是破产清算,都要平衡好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和股东、债权人和战略投资人、国家和企业的关系。

杜万华指出,今后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至少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四个问题。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解决破产立案难的问题。二是要进一步推行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把执行转破产这项工作再深入扎实地推进下去。三是进一步加大破产审判机构的专业化和破产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四是要建立和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

三、大会主题演讲(一)

(6月3日上午)

大会主题演讲(一)由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刘兰芳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在大会上做了题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破产审判的重点问题及未来走向”的演讲。贺庭长指出,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宏大背景下,充分发挥破产法在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中的积极作用,革除“逃废债”这一市场经济中的毒瘤,解决债务诉讼中“程序空转”导致的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最大限度地释放大量因涉诉而被冻结的土地、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市场活力,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退出机制。当前我国破产审判实践中面临的重点问题及未来走向集中呈现在以下八个方面:一是积极推动破产案件的繁简分流,探索建立便捷退市的快速审理机制。二是高度重视破产重整的拯救价值,实现静态资产整合与动态营业让与的有机融合。三是妥当行使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确保债权人利益充分保护和公平公正对待原则的依法适用。四是着力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审查工作,彰显破产程序终结争讼、公平保护的内在价值。五是积极推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改革创新,健全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人准入、选任、考评和淘汰机制。六是深入研究关联企业的破产难题,进一步规范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适用。七是高度关注房地产企业的破产难题,妥善处理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冲突和清偿顺位。八是积极探索跨境破产中的法律适用规则,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以及创建国际经济秩序贡献中国智慧。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在题为“破产法实施的社会配套法律与制度建设”的演讲中指出: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原因之一就是其是具有强外部性的法律,可以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广泛、重要的影响。过去的立法和相关社会制度只考虑对企业常态状况的调整,对陷于困境,尤其破产境地的企业规范不足,对于常态化调整的制度,当企业遇到非常态化问题的时候,就出现了相关制度、法律与破产法不相衔接,与破产法之间的生态关系处于一种隔离、缺失和冲突的状态,不仅不能对破产法的实施起到有效的配套、衔接和融合的保障效应,反而成为破产法实施的障碍、阻力。在未来考虑到破产案件的审理和工作方向时,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审理破产案件中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解决的方法、渠道与政府之间的沟通,让政府认识到其职责与义务,进而通过政府对相关配套制度,包括立法的修订、完善、制度的建立,来解决法院市场化审理破产案件外部的困难难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在题为“庭外重组中破产法体系中的地位”演讲中指出:清算程序、司法重整程序应与法庭外的协商解决程序之间相互支撑、相互支持,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这样才能应对全球面对的大量企业破产问题,特别是中小企业破产的问题。破产法的立法和司法应从清算主义到再建主义,从临危拯救到早期拯救,从庭内拯救到庭外拯救,形成一套完整的以企业拯救为主的再建主义破产法新的体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建新在题为“秉持浙江精神  深化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演讲中指出,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可以总结为六个方面的工作成效:一是加强破产审判专业机构建设。二是率先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的衔接工作。三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府院联动,率先在全国建立省级层面实质性的府院联动机制。四是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制度,实现区域性重大破产案件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常态化。五是积极探索破解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问题。六是推进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试点。

四、大会主题演讲(二)

(6月3日上午)

大会主题演讲(二)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李永军教授与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会长刘平共同主持。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张建康在题为“破产审判的山西实践”演讲中指出:山西法院及时制定破产案件审判的相应规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重大案件为抓手进行审判。破产案件的审理需要明确政府的角色与定位,从宏观角度来看,破产程序更是一种市场主导下的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再调整。大型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必须依靠党委和政府的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夏正芳在题为“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十年回顾”演讲中指出,江苏破产审判的十年中,收案数量增加,加大了结案的压力,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越来越多,破产挽救功能得到发挥。江苏法院从四个方面着力提升破产审判的品质:一是破解受理难问题。二是建立破产审判的审限内控机制。三是积极推进管理人选任管理市场化机制改革。四是加强破产审判的队伍建设。取得的审判经验主要包括:一是尊重权利主体的意愿;二是坚持规范运行;三是坚持市场化导向;四是积极争取外部的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庭长丁海湖在题为“破产法的广东实践”演讲中指出,在最高法院的大力支持下,广东的破产审判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广东三级法院坚持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指导思想,围绕“启动难、效率低、保障弱”三大问题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基本上在广东实现了破产审判由粗放型政策导向型向精细型市场导向型的转变。在机制建设方面,重点解决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二是通过繁简分流机制解决破产案件效率低的问题;三是在管理人机制方面,各级法院相继出台了管理人工作规范、管理人绩效管理办法;四是在破产费用保障机制上,广东高院和财厅研究建立专门的破产费用保障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蒋太仁在题为“破产审判——小地方也能有大作为”演讲中指出,广西与浙江、广东、上海在经济体量上无法相比,但积少成多,可以彰显大作为。第一,经济体量不大,但船小好掉头。第二,审判力量不足,但可以适应团队作战。第三,管理人队伍不强,但可以通过引进管理人来解决。第四,案件数量不多,但可以做成精品。第五,破产援助的基金少,但是可以发展壮大。第六,积跬步,成就破产法的中国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俞巍在题为“上海法院破产司法实践十年回顾与展望”演讲中指出,上海法院案件数量不多,但担负了一些比较重大的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积极探索受理一些新类型的案件。在推进破产法实施方面的主要工作:一是着力破解破产案件受理难。二是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和维稳工作。三是健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机制。四是大力推进破产案件的信息化建设。五是单列破产审判的管理机制。六是立足审判本职,延伸破产审判功能。七是加强破产审判的调研指导,夯实提升专业审判能力。当前破产审判中的重点工作:一是设立专门破产审判庭,启动破产案件集中管辖。二是制定执转破工作实施方案和规范指引。三是全面推动构建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整体性、常态化的新机制。

中信银行总行法律保全部总经理助理文建秀在题为“珍视初心 展望未来——破产法与金融债权保护”演讲中指出:第一,建议研究一下由债权人主导的破产重整制度规则。第二,希望能够进一步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第三,建议对破产撤销权详细分类的规则制定进行研究。第四,认真研究债转股的法律问题,包括债转股之后的退出机制问题。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企业破产法学会副会长许胜锋在题为“管理人制度的深圳实践与反思”演讲中指出:第一,关于分级管理制度。一是分级管理制度当前尚不具备全面推行的条件;二是重整案件中可否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推荐管理人?未来在这方面应该有更灵活、市场化的适用空间,对于本地管理人可能无法胜任的案件,应当为跨地域竞争选任留有空间;三是分级管理制度一定要跟考核制度结合在一起,避免形成管理人阶层和利益的固化,使管理人内部也有良性竞争和合理流动。而且,如果没有完善的考核制度,也难以动态、真实地反映管理人的实际水平和适应的等级。第二,关于管理人的职责。在重整实务中,管理人履责过程中较为突出问题主要包括: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管理人具体职责应该包括哪些?管理人如何行使营业事务管理和监督职责?管理人管理模式下重组方如何遴选?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管理人行使哪些职责?,建议在未来的破产法修订和管理人司法解释制订中,对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予以单独规定,并对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和管理人管理模式进行区分、细化。第三,关于管理人报酬。详见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的发言“管理人制度适用的现实困局和改革”。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凯原特聘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长印教授对大会主题演讲进行了评议。韩长印教授指出,第一,破产法的功能问题。从小的方面来说,破产就是一个在信用交易情况下或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权债务关系的解决机制。从大的方面来说,破产是一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等等。破产法是债权债务关系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不是全部,我们应该允许破产程序之外其他替代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解决方式的存在。破产法应该有激励机制、应该具体合理的风险的分摊功能。破产程序本身应该是高效、节约、便捷的程序,应该有一套杜绝、防范、阻止市场经济中的不诚信和欺诈行为。第二,破产法的实施和完善,哪些人应该参与其中而责无旁贷?破产制度涉及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彼此应该有合理的职权(职责)划分。比如立法层面应该考虑金融机构破产、自然人破产的立法问题,未雨绸缪。法院在对待破产案件上,仍应保持司法本身谦抑性或消极性。第三,破产案件的处理集合了所有部门法的问题,实属不易。同仁们在报酬不高、考核标准有待完善、地区差异性较大、配套制度不健全等现实困难之下,依然竭尽全力、诚实勤勉、无怨无悔、不离不弃、绞尽脑汁来认真对待每一个破产案件,这是一种对破产法和破产审判事业的“真情真爱”,是一种情怀,向在座的包括破产法官、律师、会计师、清算师、拍卖师、注册师,以及所有的破产法同仁们致敬。

五、分论坛研讨(6月3日下午)


(一)第一分论坛:破产法实施十年之总结与展望

第一分论坛第一单元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王富博和暨南大学法学院杨春华教授共同主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郑伟华的发言题目为“关于构建完善破产审判机制的探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方飞潮的发言题目为“2013-2016年温州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负责人王静的发言题目为“‘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的司法路径探索——基于南京法院十年破产实践的思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周焕然的发言题目为“广州中院搭建绿色通道,助力‘僵企’出清”;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程顺增的发言题目为“破产审判与‘僵尸企业’处置的实践探索与思考——以衢州法院加大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力度助推供给侧改革为观察点”。

自由讨论之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副庭长周家开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艳丽做了精彩点评。

第一分论坛第二单元由国家法官学院民商事审判教研部主任胡田野教授和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院长周东瑞共同主持。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根才的发言题目为“《企业破产法》十周年破产案件审理的调研报告——以江山法院破产案件审理为样本”;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员蒋先锋的发言题目为“以‘实践+创新’切实转变破产审判工作理念和思路——常熟法院破产审判十年司法实践的调研报告”;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琛的发言题目为“破产审判绩效考核机制探究”;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重整与清算专业委员会主任卢燎峰的发言题目为“破产管理人执业状况的调研报告”;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静的发言题目为“知识、制度到观念——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障碍分析”;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殷慧芬的发言题目为“消费信用与过度负债的中国视角”。

自由讨论之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唤忠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高级顾问杨征宇做了精彩点评。


(二)第二分论坛:重整制度的司法实践及其改进

第二分论坛第一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大兴和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费会平共同主持。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郑成新的发言题目为 “以企业重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于对中铁钛白重整成功案例的解析”;北京化工大学副教授、香港大学法学博士赵惠妙的发言题目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政府干预实证研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法官黄建东的发言题目为“上市公司重整及重大资产重组衔接问题分析——以舜天船舶公司重整案为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朝晖的发言题目为“上市公司重整投资人承诺履行及变更有关问题探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法律部副主任章菁的发言题目为“企业重整投资者引进的可视化探索”。

自由讨论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郁琳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忠华做了精彩点评。

第二分论坛的第二单元由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科研处副处长郗伟明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周荆主持。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旺翔副教授的发言题目为“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保护的本质与界限——以德国法为鉴”;邓迪大学法学院讲师谢博的发言题目为“出售式重整模式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完善”;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蔡雄强的发言题目为“建筑业企业破产重整若干问题与对策探讨——以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为基点”;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贺丹的发言题目为“当事人自治与司法裁断:公司集团破产规则设计的均衡进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破产专业委员会主任范利亚的发言题目为“加强中介机构制度建设推进困境企业拯救”;中欣重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全胜的发言题目为“形成偿债能力评测标准共识 建立银企资产挽救良性机制”。

自由讨论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杜军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胡利玲教授做了精彩点评。


(三)第三分论坛:债务人财产与破产债权制度


第三分论坛第一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许德风教授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叶炳坤副庭长共同主持。


中国证监会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联合培养博士后杨光的发言题目为“论破产定金债权”;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郭靖祎的发言题目为“海商法与破产法的冲突与弥合——兼论航运、造船企业破产特殊适用规则的必要性”;北京市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悦的发言题目为“破产债权确认规则研究”;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冯坚的发言题目为“破产债权确认程序若干问题探讨——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后债权人救济途径的发掘”;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乐敏的发言题目为“破产企业环境侵权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司法策略——基于优先受偿顺位及责任主体的考量”。

自由讨论之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周光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美丽做了精彩点评。

第三分论坛第二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和绍兴市律师协会楼东平会长共同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吴长波副教授的发言题目为“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中的破产隔离法律问题研究”;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张晓红副院长的发言题目为“破产程序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玉环市人民法院项延永副院长的发言题目为“从不动产租赁合同的解除看破产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破产庭朱志亮副庭长的发言题目为“浅谈破产重整中待履行合同转让”;真璞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首席高级企业风险管理师郑学仲的发言题目为“因应于破产制度语境的待履行合同之规则完善——基于与普通合同履行价值诉求相殊的视角”;毕马威中国咨询有限公司投资和重组咨询服务合伙人曹春烨的发言题目为“从会计师角度看‘执转破’中的财务服务”。

自由讨论之后,四川大学法学院刘宁副教授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婷律师做了精彩点评。


(四)第四分论坛:智慧法院背景下的财产处置及其涉税问题


第四分论坛第一单元由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国际室副主任孙红梅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黄贤华共同主持。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审判员丁立波的发言题目为“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瑜的发言题目为“论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抵押权的实现顺位——以权利冲突为视角”;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萍萍的发言题目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以房抵债’问题的处理方式——以房地产开发企业A破产为例”;浙江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干部、税务公职律师徐战成的发言题目为“拍卖公告中税费转嫁承担条款的合法性与操作之张力”;扬州苏中兴企业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黄梅的发言题目为“破产清算工作中的涉税难点问题及建议”。

自由讨论之后,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和北京鹏祖税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朱鹏祖做了精彩点评。

第四分论坛第二单元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张如果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公平贸易处处长郑伟共同主持。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张帆的发言题目为“规范破产资金监管的探索与思考”;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吕秋红的发言题目为“关于破产案件资产处置情况的调研报告——以衢江法院破产案件资产处置实践为样本”;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助理审判员马嶙侃的发言题目为“智慧法院背景下浅析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选择——以富阳法院破产审理为样本”;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飞的发言题目为“最高法院企业破产重整信息平台的开发与利用”;阿里巴巴创新事业部司法拍卖专家姜天萃的发言题目为“‘万联网’背景下的破产财产处置”;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风险合规部门负责人邓景方的发言题目为“互联网+实现债权申报无人值守实践与思考”。

自由讨论之后,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王斐民和上海汇通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韩励贞做了精彩点评。

六、大会主题演讲(三)

(6月4日上午)

大会主题演讲(三)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维建教授主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石静霞教授在题为“中国跨界破产法的十年:回顾与展望”的演讲中指出:涉及到跨界破产案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所谓中国的破产程序在国外得到承认的情况;第二类是中国法院对外国破产程序所给予的承认和协助或相关情况。石静霞教授结合浙江尖山光电案等具体案例,提出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我国法院以民诉法为依据来承认判决效力,法院开放的态度值得肯定,但是具体承认的依据方面还有一些值得讨论的地方,立法、司法、学界需要进一步关注跨界破产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在题为“管理人是干什么的?”的演讲中指出,实务上,清算管理人和重整管理人的职能有所不同。围绕资产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清算管理人至少有三个核心职能:第一是最大限度汇集可控制的资产;第二是根据需要变价可控制的资产,为分配资产创造条件;第三是实施有效率的破产财产分配。实务中,一些清算管理人的履职一定程度偏离了这三方面的职能定位。至于重整管理人需要做什么,是一个很大的题目。近年来结合破产重整中发现的问题在进行反面思考,就是重整管理人不该干什么?至少要警惕和避免以下几个方面的倾向,一是单纯的维稳式重整,二是忽视债务人或业主合法权益的掠夺式重整,三是恶意逃债或纯粹为了减债的重整,四是程序空转式重整。四种不当重整模式都偏离了重整制度设计的初衷,不符合公平和效率的要求。总之,要防止重整制度被滥用和异化。这方面,重整管理人责无旁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光林在题为“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问题思考”的演讲中指出:第一,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问题主要发生在民营企业这一重整案件当中,在上市企业、国营企业的破产重整中可能不是很明显。第二,修复困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银行账户无法正常使用。二是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修复很难。三是税务系统信用修复难。四是法院执行系统信用修复难。第三,在解决重整企业无法正常使用银行账户、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用修复、税务登记证的信用修复、重整企业参与招投标等方面,温州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第四,建议在破产立法层面对重整企业成功以后的主体地位给予明确规定;建议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建议落实修订后执行失信黑名单制度的相关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63 49992 63 31617 0 0 7545 0 0:00:06 0:00:04 0:00:02 7547司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慈云西在题为“重整程序中的重组方”的演讲中指出:第一,作为重组方一方参与重整,其便利和优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成功率更高。二是约束力更强。三是安全性更可靠。第二,重组方在重整实务中大致以三种形式出现:产业投资者、财务投资者和前两者结合。第三,重组方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参与权、执行权。重组方的义务,前期是通过它提交的投资意向书来约束;重整计划通过之后,主要通过重整计划的义务来约束。第四,重组方招募前提条件是重整价值识别机制。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尹正友在题为“债转股在重整实务运用中的尴尬”的演讲中指出:第一,在债转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在降杠杆和去产能之间追求平衡和统一,债转股变成了针对困境国有企业的专属内容。第二,债转股定价模型需要进一步研究。第三,债转股的公司治理方面,实务操作中,更多采用市场化管理机构以及市场化管理人才方式来加以解决。第四,债转股退出机制需要认真研究。

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董事长、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提瑞婷在题为“破产管理人机构的公司制运行与角色定位”的演讲中指出:第一,目前管理人机构的运行模式及问题:一是管理人专业不全面,团队协作能力不高。二是缺乏实践经验,综合能力不足。三是案件处理的系统性差,破产管理的质效难保证。四是行业内缺乏统一的执业标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五是制度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到位,执业管理风险大。第二,管理人机构公司制运行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业务定位、管理定位、组织定位三个方面。第三,管理人机构公司制运行的探索实践方面,一是强调管理人机构的“人合”属性。二是借鉴现代公司的管理理论。三是采取紧密型、精细化管理模式。四是设立“中央集权”和“项目分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五是创建管理人文化,打造管理人职业化团队。第四,管理人的角色是中立的综合利益代表人,而其服务者的角色定位,就需要管理人机构深挖服务的功能和价值。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专任副教授郑有为在题为“论个人破产中不得免责的债务类型”的演讲中指出:自2008年台湾地区公布“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之后,个人破产制度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三个重要的议题:豪宅条款、奢侈浪费、不可免责的债务类型。台湾免责制度发展呈现缩减与扩张。台湾在个人破产免责方面的设计太过复杂,有待改进。

香港柯伍陈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伍兆荣(田文锋律师代为发言)在题为“香港跨境破产法的新发展及其对大陆破产管理人在香港行使职权的启示”的演讲中指出:香港法院在跨境破产方面,认可经改良的普及主义,在不违反香港法律制度下或香港公共政策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协助其在大陆进行的破产程序的。香港就跨境破产协助或承认依据普通法,即法官根据酌情权考虑整个案件情况作出司法承认。香港法院在已有案件中的判决显示出香港法院在跨国破产案件中特别强调企业有序的清盘解散,也更加重视各司法辖区之间的合作,期待待未来香港和内地跨界破产的发展。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秘书长陆晓燕在评议阶段指出:第一,我国采取后发外生型法治建设模式,必须由国家法治来引领社会法治的推进,个人破产立法研究非常有价值。第二,对于司法实践中跨境破产问题不必采用迂回战术。第三,司法的功能就是运用一个司法公正的程序有效引入市场机制,来解决重整方的选择与债转股的问题。第四,管理人的职责担任的就是市场中相关利益主体的公共顾问和公共执行机构的。第五,在破产程序当中,真正的主体是破产当中牵涉到的相关利益主体。这个过程当中,毫无疑问是需要司法、行政和中介机构、市场等等相关领域协助的,司法的功能仅仅是用有形之手来激活市场无形之手。第六,在股东会议决议中,股东共益权和自益权有明确区分,可以借鉴此原来来分析哪些事项可以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表决。

七、开放式交流

本次论坛的开放式交流环节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郑志斌主持。

开放式交流的答问嘉宾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欣新教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庭长丁海湖;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院长鞠海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陆晓燕;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坤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池伟宏;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一民。

本环节中,各位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与会嘉宾的现场提问做了专业解答,气氛活跃,讨论内容具体、深入,引起了嘉宾们的广泛好评。 

八、优秀论文颁奖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张世君主持优秀论文颁奖仪式。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刘兰芳女士宣布了本次论坛征文获奖名单,共评定一等奖6名,二等奖8名,三等奖8名。

王欣新、刘兰芳、汤维建、石静霞、韩长印、徐阳光作为颁奖嘉宾为论文获奖者进行了颁奖。

九、闭幕式

论坛闭幕式由张世君副会长主持,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副教授做闭幕总结。

徐阳光表示,本届论坛以破产法实施十周年为主题,总结经验,展望未来,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意义,相信对于推动立法和司法的进步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参会嘉宾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题研讨内容深入,观点交锋激烈,会议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感谢最高法院及其民二庭的大力支持,感谢来自北京、江苏、浙江、上海、广东、广西、山西、安徽高院的领导带队参加会议,感谢全国各地的管理人代表、金融机构的代表,感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共同主办本届论坛,感谢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团体会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支持,,感谢会务组同学们和友谊宾馆服务团队的辛勤付出。

最后,徐阳光秘书长宣布: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胜利闭幕。


文/ 范志勇  图/何川 等

选图、排版、责编 / 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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