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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昌电子重整案入选全国2017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2018-01-07 中国破产法论坛

按语: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号新闻,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新鲜出炉。此次入选的十个民事行政案件,均为2017年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其中,深圳中院审理的“福昌电子破产重整案”成功入选。




一、福昌电子重整案的基本案情

 

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突然停产,引发500余个供应商和3700多名员工激烈维权。债权人向广东深圳中院申请重整。深圳中院在受理重整申请之前,采用预重整方式审理,根据最高法院和深圳中院规定,指定一级管理人进场辅助企业推进重整。通过预重整,员工得到妥善安置,企业恢复生产的障碍逐一消除,充分实现了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2017年4月18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福昌公司重整计划。

 

二、王欣新教授和李曙光教授的点评摘要

 

王欣新教授在《中国审判》杂志总第187期点评该案的文章中指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福昌电子破产重整案的审理中,创新试用了“预重整”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具有新意的重整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对实现企业拯救和清理“僵尸企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深圳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在全国是走在前列的,关键是对破产法的实施有市场化、法治化的理念,有勇于创新的意识和担当的精神。创新与担当是有风险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创新也是一种试错机制,难免伴随产生各种问题与不足。这就要求我们的社会要有开放的态度、容错的肚量与纠错的保障,只有不断创新发展才能有社会的进步,才能使我国的破产法逐步完善,实现它的社会使命。

 

李曙光教授点评指出:

该案是预重整制度在国内进行的一次颇具中国特色探索的样本。它为如何在中国本土实践预重整这个外来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重整积极性,提高重整的成功几率,节约司法资源,提供了非常好的借鉴。预重整最初是作为一种公司债务重组的工具被采用,而后则成为一种法院认可其重组协议效力的简易重整程序。预重整解决了庭外重组难以达成完全一致的掣肘问题,并使得重整计划获得了约束所有债权人的效力,从而增加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该案的中国特色在于,预重整是由法院预先指定管理人,提前进入债务企业摸查沟通,而后通过“府院联动”机制进行。由预重整而进入重整,都具有鲜明的解决“中国问题”的特色。

该案还提出两个问题值得关注,其一是法院在预重整中的角色问题。对重整程序我国破产法做了清晰规定,而预重整程序则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受理法院在救治困境企业中究竟是发挥积极作用,还是守成作用?是能动司法,还是中立角色?其二是管理人的地位问题。预重整阶段提前指定管理人,该管理人是临时的,还是正式的?其权责利关系如何界定?这些问题尚需明确。该案是在大力推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出现的一个成功案例,如何借助其经验,建构中国式预重整制度,发挥破产法的救治功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三、有关福昌电子破产重整案的文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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