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人民法院报 | 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2018-01-09 人民法院报 中国破产法论坛


  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人民法院报北京1月7日电 (记者 唐亚南)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今日发布。

2017年,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促进司法公正,单独或者会同其他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司法政策,这些政策不但为司法实践具体适用提供了重要的标准和依据,同时也为社会理解相关法律提供了指引,进而为推动社会的法治进步发挥积极作用。

这次评选出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报特邀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程啸,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顾永忠、赵旭东,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王欣新九名专家、学者对上述十大司法政策作了精彩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公布时间:2017年1月20日

上榜标签: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化解执行积案。

内容导引:《意见》共21条,目的是区分破产与执行程序的不同调整对象与作用,促进和规范“执转破”案件,保障两者有序衔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欣新:

一般而言,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民事义务,应当适用民事执行程序,强制其履行义务,保障债权的个别实现。而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为保障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有序清偿,则应适用破产程序。前者是债权的个别实现程序,而后者则是债权的集体实现程序,适用的前提条件和对象有所不同,这是法律和程序适用上的合理分工。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本应适用破产程序解决问题,却仍滞留于执行程序,造成大量执行积案不能结案,而此类案件在执行程序的不当滞留又使破产案件的受理受到不利影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执行法院对当事人的征询、决定程序,移送材料及受移送法院的接收义务,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处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监督等问题,使“执转破”案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其意义已超越了解决“执行难”和无产可破企业规范退出的范围,通过“执转破”中对破产法的宣传与执行案件的全面转化使破产案件的受理更为顺利,实践中已出现“执转破”案件通过重整程序使债务人得到挽救的案例,凸显出其在市场经济中更为重要的作用。


原文标题:《本报评出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原文出处:《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8日第1版、第4版


更多历史消息,敬请登陆中国破产法论坛网(www.bbls.org.cn),或者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本公众号:


中国破产法论坛


本订阅号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秘书处共同维护,与官方网站“中国破产法论坛网”(www.bbls.org.cn)互补,本着交流思想、砥砺智慧的宗旨为学界同仁分享资讯。本公众号首发、转发、转载各类资讯,并不代表中心与学会的立场,文责由作者自负。如需转载本公众号刊发的首发或原创作品,请务必联系作者本人并同时联系中心与学会秘书处获取授权,并标明转自“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联系邮箱:bankruptcylaw@163.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