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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智库专家大讲堂(三)成功举办

2018-01-14 研究会 中国破产法论坛

2018年1月13日,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智库专家大讲堂(三)在德州举行,本届大讲堂由山东省法学会主办,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承办,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协办,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友情支持。本届大讲堂邀请了来自北京、浙江、江苏的专家、学者、法官、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等齐聚德州,围绕“府院联动”机制与破产案件审理、关联企业合并审理问题研究、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研究等三个议题展开深入交流。

本届大讲堂的组织和筹备得到了山东省法学会、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德州市金 29 44224 29 13249 0 0 6550 0 0:00:06 0:00:02 0:00:04 6552融工作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德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玖庆,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孟祥刚,山东省法学会综合部主任姜法清,德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王玮,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会长、山东省法官协会秘书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刘平出席大讲堂。本届大讲堂邀请了德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玖庆,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郁琳博士等嘉宾出席。

大讲堂开讲仪式由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副会长、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副院长杜少琴主持。杜会长代表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介绍了本届大讲堂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把“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摆在贯彻创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部署下,在最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上,周强院长提出做好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手段的背景下召开。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依法清理“僵尸企业”,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山东省法学会综合部主任姜法清代表主办单位致开幕词。姜主任认为山东破产法论坛和研究会智库专家大讲堂得到了全国破产理论及实务界专家们的积极参与、全省法律界的热烈响应,大讲堂举办对现阶段破产法理论及实践的集中研讨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德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玖庆代表德州市委市政府向参加大讲堂的领导和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杨书记介绍了德州的悠久历史和发展现状,结合全国破产审判工作报告的具体要求,强调了破产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调节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正确适用破产法,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盘活优质资产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也是政法机关服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德州市委市政府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围绕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升级,紧紧抓住处置僵尸企业的牛鼻子,积极推进破产审判相关工作,全市法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取得了一系列的重大成果。杨书记表示,这次破产与重组智库专家大讲堂活动,汇聚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方面的骨干和精英,固化破产理论与实践的问题解决之道,必将对德州商事审判、特别是破产审判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为困境企业探索出有效解决途径。希望这次智库大讲堂活动可以架起一座加强沟通交流、共同学习、增进友谊的桥梁,德州将以这次智库大讲堂为契机,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努力推进破产工作不断提升和发展,为供给侧结构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做出新的贡献。最后杨书记祝专家大讲堂活动圆满成功。

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应邀出席并致辞。周院长感谢研究会成立三年来各位来宾、朋友们对破产法论坛和智库专家大讲堂的关心和支持,尤其是在国务院刚刚批复了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背景下,最高法院、兄弟省份法院、高校和管理人机构的朋友们送来的宝贵经验实属雪中送炭。经过几年的发展,山东省出现了一批服务地方党委中心工作,敢于迎难而上、创造条件破局的中院、基层法院、金融机构、管理人机构,在机制创新、制度建设、人才培养、信息化发展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抢抓了发展的机遇,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周院长同时指出,与目前服务山东供给侧改革、新旧动能转化、防患与化解金融风险的紧迫性要求相比,与广东、浙江等发达省份的破产各方面工作相比,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需要大家以十九大精神、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要求为指引,一起去努力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方向,以“三去一降一补”及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和挽救制度为基本任务,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信息化、专业化为抓手,运用法治方式,全力推进新时代的破产审判与破产管理工作。

大讲堂由周玉华院长和王欣新教授正式鸣锣开讲。

大讲堂分三个单元展开交流。

第一单元的主题是:“府院联动”机制与破产案件审理。

第一单元由德州市金融办公室主任王玮主持。六位嘉宾分别从法院、政府及“府院联动”的视角对“府院联动”机制与破产案件审理进行多角度分析。

首先由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院长鞠海亭开讲,鞠院长以“瑞安府院联合推进僵尸企业处置的成效、问题和建议”为题,向大家介绍了瑞安市府院联动处置僵尸企业一些好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鞠院长首先分享了瑞安市府院联动的一些经验做法,例如:成立了破产处置专门领导小组,形成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化、常态化,单纯靠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得以通过联席会议很好地得到解决;法院积极与政府协商税收协作机制,降低企业负担,增加企业资产,从而激发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积极性;通过政府组织预重整+法院司法重整/和解模式,尽最大可能挽救具有拯救价值的危困企业等。同时,鞠院长还指出了法院与政府部门存在的一些沟通不畅所导致的问题,例如:税务部门坚持要求重整企业缴清欠税才能继续开具发票、社保部门要求管理人交清职工欠费后才能转移劳动关系、在打击逃废债中公安机关的消极不作为、银行征信系统及税务系统信用恢复困难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亟待府院联动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吴建峰以“以深化供给侧改革为背景浅谈破产审判工作中府院联动的破与立”为题做了演讲。吴院长首先提出了几个问题:第一,破产现在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认识的统一、目标的一致及力量的整合问题。从认识上讲,债权人、债务人对破产的认识不统一;从目标上讲,党委政府对破产的期望是达到阶段性的公益性的目标,而法院更多的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利益;而认识的不统一和目标的不一致导致了无法形成合力。第二,传统诉讼中的律师、法官习惯于一对一的对抗,但破产破产审判更多的是一对多的一项系统性工程,律师和法官仍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第三,破产司法审判实践的积累和沉淀尚有不足。第四,破产的主要工作不是法律工作,而是法律人不擅长的事务性工作,法官和律师天然缺乏从事事务性工作的统筹能力和组织能力。尔后,吴院长介绍了富阳的一些做法,包括:成立防范和化解风险小组,建立政府主导、法院主办的府院联动机制;成立破产庭,专门负责金融案件、破产及衍生案件。最后,吴院长指出,破产审判中府院联动的核心在于:不能离开党委的领导、依靠但不依赖于政府、牢牢把握住任何细节。

德州市庆云县人民法院牛庆华院长以“府院联动:困境企业拯救中的‘中西医结合’”为题发表演讲。牛院长从困境企业处置是政府和法院都不能回避的矛盾、商学家和法学家不同视角下的政府和法院、困境企业拯救中府院联动的“中西医结合”、庆云县府院联动的切身体会四个方面分享了庆云法院府院联动的经验和做法,理论结合实践,深入浅出、图文并茂,以生动风趣的风格将府院联动形象地比作“中西医结合”,让大家从医学的角度审视府院之间如何实现联动。牛院长在发言中指出,政府有权力有力量,法院有法律有规则,而政府和法院的“中西医结合”,能够组成一个平台,真正辩证施治破产这一重症。而由于中西医文化的不同,结合肯定有难度,这时就需要用破产文化来融合,使政府和法院共同去寻找公平和效率的结合点,最终达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德州市平原县人民法院院长厚德顺以“处置‘僵尸企业’,府院如何联动”为题发表演讲。厚院长围绕政府在僵尸企业处置中所扮演的角色、法院在僵尸企业处置中所扮演的角色、府院联动处置“僵尸企业”的重点、构建科学的府院联动机制的建议、府院联动机制需要把握好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五个方面对清理僵尸企业中府院如何实现联动进行了阐述。厚院长指出,鉴于政府对企业状态的感知最为敏锐,且政府在僵尸企业的处置中已经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和极大的代价,政府与法院应当同心协力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形成合力有效利用破产财产、共同发力妥善处理上访事件。同时,为构建科学的府院联动机制,建议政府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企业破产工作的推动与协调,并形成长效机制;建议法院成立专门破产团队,实现破产审判专业化,专门处理破产案件;建议建立专项“破产基金”,克服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除此之外,府院联动机制需要把握好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坚持依法依规作为破产审判的底线,坚持资产完整作为行政权参与的红线,在司法权主持破产程序坚持中立、被动的原则,给行政权处理问题留出充分的空间。

德州市庆云县副县长殷金明以“政府在破产案件处理中的角色定位与作为空间”为题,向大家介绍了庆云县政府在破产案件处理中的积极作为。为防控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工作的良性循环,近年来,庆云县委县政府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以破产法为抓手,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在全省率先走出了“庆云模式”。由于企业破产是系统工程,且目前破产法的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很难依靠自身能力协调解决城建规划、土地确权过户、职工安置、税务协调、信访稳定、涉刑侦查、维护秩序、金融机构协调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其受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不高。庆云县委县政府为充分抓住本轮改革机会,为法院搭建良好的受理氛围,为破产审判工作创造更好的实施条件,主要做了四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破产案件联席会议制度,二是支持法院破产审判的市场化导向,三是坚持破产管理人的市场化机制,四是推动成立债权人的自治组织--债权人维权委员会。庆云县政府运用法治思维、依靠法治力量,沿着区域的供给侧改革与防范金融风险的目标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立足于府院联动机制的产生原因,向大家深入阐述了府院联动与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的密切关系。王教授指出,府院联动实际上是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的的产物。破产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制定的法,市场化的破产必然要做到法治化的破产,只有如此才可能实现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的目的。府院联动机制的产生,是为了让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衍生问题,如职工安置等大量的社会协调工作来通过政府部门的积极作为来解决,因此重大破产案件离不开党委政府的支持。破产法受到社会环境尤其是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除了直接的法律作用,往往还被赋予了更多的社会作用,而当下各种社会配套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如税法、工商法律不健全,在内容上仅着眼于正常企业。这些法律和破产法的生态关系处于一种割裂和隔离的状态,造成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困难、重整过程中的税收问题等。在破产法修改之前,需要府院联动解决这些问题。目前,破产法逐步的市场化和法制化实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这也是府院联动设置的目的。但从长远来看,我们不能满足于目前的府院联动,眼下的府院联动的效果主要取决于人的因素,领导换了政策也可能就换了,没有形成一种常态化解决方法,导致更多的依靠人的协调。要用制度和法律去约束人,把府院联席会议方式转向制度化、法律化。

大讲堂第二单元的议题是:关联企业合并审理有关问题研究。

第二单元由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肖彬主持。肖庭长认为在当前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重整、清算案件中,是否具备混同,能否进行合并,关系到破产审理的方向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程度,本单元的设计非常有实践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府院法官郁琳博士以“当前关联企业破产中的几个问题”为题,从关联企业的产生和认定,实质合并原则、禁止抵销原则、衡平居次原则、深石原则在关联企业破产中的具体运用,债权人会议对于非实质混同情况下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作用等多个层面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问题进行了阐述。纵观实务中已受理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大多是以关联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是否达到实质混同作为判断标准,进而普遍适用实质合并规则对关联企业进行处理。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关系特别是非上市企业组织架构、关联关系愈发复杂和多样化,单一的实质合并处理规则,尤其是以该规则作为关联企业重整的唯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将导致大多数未达到实质混同条件但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方面确有关联的企业合并重整存在适用障碍,导致债权清偿的实质不公平,并影响了将关联企业作为整体进行重整的效果;或者是为了实现关联企业重整的整体效果,对尚未构成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也采用实质合并的方式,导致实质合并规则适用标准的模糊,并影响了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针对关联企业重整采取非实质合并方式处理的案件,但由于缺乏关注以及明确规定,导致此类案件的处理亦缺乏统一标准。因此,有必要在继续研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规则的同时,探讨非实质合并下的重整规则,推进包括实质合并在内的关联企业整体重整理论与实务的发展,以回应不同关联或混同程度下的关联企业重整需要。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徐阳光副教授以“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为题进行了精彩分享,从理论高度介绍了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问题,并基于公司法、税法和破产法的不同视角对关联企业及其关联关系的法律评价、合并破产的“是与非”以及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重要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徐阳光教授指出,实质合并是关联企业破产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理论基础与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剌破面纱)既有关联又有区分。在美国的判例法体系中,实质合并规则经历了萌芽和诞生、适用范围扩张到适用标准趋严的过程,人格混同虽然仍是主要的判断标准,但同时延伸到资产和负债分离的难度、债权人对债务人单一性或整体性人格的信赖等辅助性判断标准。我国关联企业破产中对实质合并有着较强的现实需求,但立法和司法解释尚未确立实质合并规则,实践中面临实质合并理论基础何在、实质合并动议由谁提起、法院根据何种标准判断、债权人的异议权如何得到保障等诸多问题,迫切需要在总结实践案例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实质合并破产制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朱淼蛟以绍兴法院近几年审理的纵横集团和浙江玻璃合并破产案两个典型案例和大家研究探讨实务视野下的实质合并破产解读,分析了合并方式、高度混同情形等。合并破产一般有两种操作模式,一种是“债权人会议中心主义”重点依托债权人会议表决,完成合并重整;另一种是“司法审查中心主义”是通过法院听证审查,裁定合并破产。两种方式都应把握合并破产的条件,应当审查破产(重整)企业与关联公司之间关联度,对人员、财务和管理混同程度等合并条件情况进行审查。关联企业高度混同通常表现在:一是投资控制上混同,二是公司的管理人员高度混同,三是财产混同。而高度混同的证据为财务审计(鉴证)报告。合并破产利用得当,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利用不当,则会形成吸纳万物的“黑洞”,一些不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也会“被迫”破产,这样会损害这些企业和债权人的权利。考虑到合并破产法律后果的严重性,因此应当保障关联企业债权人、关联企业本身、关联企业股东以救济途径。最重要的是,对于合并破产的裁定,应当赋予上述利害关系人上诉权。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孔维璌演讲的主题是“实质合并规则在破产实务中的理解和运用”,孔庭长结合自身承办的合并破产案件,进行了研究探索,从实质合并的形式要件和结果要件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孔庭长提出当关联企业同时出现破产原因,彼此之间具备法人人格混同的表象时,应当采用分别裁定受理的方式,指定一家中介机构担任关联企业管理人,收集、甄别并固定关联企业严重混同的证据材料,如大量证据指向关联企业成员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适用实质合并规则。实质合并在启动程序上,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整体审查后认为符合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合并重整的裁定,消灭关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各成员的财产合并作为实质合并破产后的破产财产、各成员的债权人作为实质合并破产后的债权人在同一破产程序中公平受偿。

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理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芹以“关联公司合并破产审理的做法和理论探讨”为题,通过列举式提出问题、解答问题的方式向大家展示了青岛地区法院在合并破产中的实践摸索和经验。李芹院长介绍,审判实践中是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地位的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应进行合并破产。具体包括:在什么情况下容易遇到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法律难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解决办法等。此外,李院长还向大家作了合并破产的法理和法律依据分析及实践中的疑问分析,并在合并破产的提出主体、有无期限限制、程序设计等实务问题与大家进行了讨论。

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秀超律师以“合并破产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为题,对目前很多集团公司的重整案件中对较多的子公司和控股等关联公司如何处理及合并处理应当注意的问题与大家进行了交流沟通。尹律师建议,管理人应当协助法院在总体上对合并审理进行顶层设计,法院应根据管理人对重整企业的调查情况,对重整人与管理人企业的人/财/物混同程度进行审查,听取参考债权人意见,根据重整企业及关联企业的总体情况谨慎裁判,避免审查不到位给债权人和关联企业造成损害。对实践中遇到的关联企业分别申请了重整,但不是同一法院和管理人受理履职的情况下,建议法院之间/管理人之间进行沟通协作,以保障重整结果,实现债权人权益。

大讲堂第三单元的议题是: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研究。

第三单元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文铎主持。六位嘉宾分别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论层面、管理人实践角度、金融债权人维权方面、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规则及债权人利益保护中的具体实务问题等方面多角度、多层次地阐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王欣新教授演讲的题目是:当前在破产程序中保护债权人利益应注意的问题。王教授以东北特钢为例,谈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王教授提出重整程序中应当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异议权。通过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等形式使债权人充分参与到程序当中,不仅可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还可以解决程序中的一些矛盾问题,保证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完成。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中,应当避免利用多数决来损害个别或少数债权人的法定权益,如担保债权人。在审查进行合并破产或重整应当从人、财、物混同程度,债务人是否有欺诈恶意讨债和债权人意志三个方面进行审查,防止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合并标准的企业纳入程序,损害企业的独立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浙江省律师协会破产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京衡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一民分享的题目是:债权的破产保护。任主任认为在破产程序中应在权利的排序、变异、维护、实现四个环节安排对债权的保护。任主任结合具体案例对重整程序中的各类债权的排序和特点进行了分析比对,认为不同债权的保护措施和实现途径不同;在破产债权会因为债务人主体或股东的权益的变异产生变异,部分债权会因为增加物保、追加取得受偿和预告登记等的变化而产生变异,权利的维持和责任范围也会产生变异,破产债权在实现的过程中会因为加速到期或偏颇清偿产生变异;应该通过扩增债务人财产、确定负债规模、充分保障债权人程序权利等实现对债权的维护;最后,以担保债权为例,应在法定的期间以单独或分开拍卖的方式来实现担保债权,应关注担保资产变现后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表决设置,确保在债权实现阶段对债权的保护。

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银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史涛分享的题目是:发挥协同推进作用依法维护银行债权——肥矿集团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运作及经验。史主任与大家分享了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路径。以肥矿集团债务重组的真实案例,从肥矿集团金融债务重组工作情况、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具体运作和有效发挥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作用的经验启示三个方面向大家展示了肥矿集团债务重组过程中的真实情况。近年来,受煤炭市场环境和历史遗留问题影响,肥矿集团经营严重困难并爆发了财务危机。为解决肥矿集团危机,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关于商榷肥矿改革重组债权人减免债权征求意见的方案》,拟通过整体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解决肥矿集团问题,其中仅银行债权即涉及近百亿元。肥矿集团债务重组是山东国有企业“僵尸企业”出清、化解产能过剩的首例,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更大的区域风险及负面示范效应。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人利益,涉及金融债权的十家债权银行成立了肥矿集团金融债权人委员会,通过充分发挥债委会作用,运用“预重整”开展维权工作,截止目前,金融债权风险已经得到缓释和化解。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院长耿曙华演讲的主题为“破产案件债权人利益保护实务研究”耿院长向大家介绍了德州市陵城区法院的破产审判经验,陵城区法院是德州市唯一一家成立破产审判庭的基层法院,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队伍,在“执转破”案件上也摸索出了一套成熟可鉴的经验,积极探索,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陵城区法院设立破产基金专用账户,遇到无产可破案件时,利用基金补偿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耿院长从以下三个方面介绍了陵城区法院破产审判经验:一、府院联动,为辖区企业保驾护航。区政府专门成立破产协调小组,由分管企业的副区长担任组长,负责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全面协助破产案件的审理。提高了破产财产的变现率,降低了破产费用支出,缩短了破产案件审理期限,提高了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二、加强对管理人的指导监督,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三、开拓新思路,探索新办法,在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公平维护上下功夫。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高级法官,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尹德常主任分享的题目为“困境与出路:意思自治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以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运行为视角”。尹主任提出: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被推定为理性的经济人,具有比一般民事主体更高的理性和更强的妥善处理商业风险能力。面对债务人残存的财产,债权人会作出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即使决策并非完美,债权人也自愿承担决策后果。因此,破产程序的实质是破产法律规定的一种在法院监督下的债权人自治程序。一方面,债权人会议决策权的行使受到制约。一是对管理人的选择、报酬的确定上缺少自治权。二是债权人不享有债权人会议议程的建议权。三是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规则及决策机制缺失。债权人委员会设立的随意性,由于破产法对债权人委员会如何运行没有具体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也得不到有效发挥。四是对管理、变价、分配方案缺少建议修改权。另一方面,债权人委员会缺乏真正的监督功能。尹主任从立法方面、审判实践方面、管理人职权、债权人职权等方面分析了债权人会议及债务会监督方面缺失的原因及完善措施,债权人会议制度需不断完善创新,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体现债权人的意思自治,推动破产审判建设。

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公司董事长提瑞婷提出:作为未来三年防控与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维持各区域金融风险稳定的核心是金融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到位。一、破产重整是目前金融机构面对区域中的困境龙头企业,尤其执行不能情况下最稳妥高效的实现方式。二、金融机构主动积级实现债权的方式更多元。如推动政府主导下的预重整+司法重整组合拳。三、金融机构实现债权的理念与环境更新更迫切。最后她倡导了三个尝试,提高金融债权实现的效果:一是探索破产拯救的新文化——尝试信任共赢,二是建立风险管理的新常态——尝试转机管理,三是建立金融债权人与管理人关系的新常态:尝试庭外重组、和解、预重整,债转股等。

大讲堂在一天紧张而有序的研讨和交流中落下帷幕,大讲堂闭幕式由杜少琴会长主持,杜会长认为大讲堂既是思想碰撞,又是精神盛宴,必将有力推动我省僵尸企业的清理工作。杜会长代表本次大讲堂感谢各位来宾的支持,对与会嘉宾及各位发言人带来的精彩讲演表示衷心感谢。

大讲堂由刘平会长进行闭幕总结,刘会长感谢各位发言嘉宾的精彩讲授,感谢各位与会嘉宾的认真聆听。刘会长认为本届大讲堂以破产程序中的府院联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主题,从司法、理论与实务三个不同的层面对破产程序中府院联动机制的建设、实质合并规则在关联企业破产中的运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展开探讨。经过一天的分享与交,将一定程度上推进山东省的府院联动建设、完善司法审判中合并破产的应用,并切实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届大讲堂的成功举行,将为继续深化我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刘会长指出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自成立以来,不断调研、持续收获,成功举办的每次论坛、大讲堂,都有众多嘉宾、专家做精彩分享,参会成员认真倾听。刘会长认为,研究会在将来的日子里必将愈发成熟,山东破产法论坛、智库专家大讲堂这两个平台也会越办越好,我们将借助大讲堂的平台,继续邀请全国各地专家学者到山东来交流分享先进理念和成熟经验,让我们山东的破产审判工作不断提升进步,走到全国破产审判工作的前沿去,为山东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为山东的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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