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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又一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出台!

兴安日报 2021-08-12



全票通过

-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条例》的出台正是践行总书记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发挥工会的组织优势,预防重大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可以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六稳”“六保”任务进一步落实;有利于发挥工会组织积极作用,解决劳动纠纷,维持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平衡,可以更好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形成科学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可以更好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条例》到底有哪些内容,

大家快来看看吧!














"  看完《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是不是还想知道它的起草和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等“背后”的故事······"





-《条例》的起草和立法过程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和立法工作,自治区总工会积极配合,主动作为,从立法立项、专题调研、草案起草到反复修改,历时两年多,《条例》进行了50多次的修改完善,最终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在《条例》的立项、起草、调研和审议过程中,做到了“三个充分”:

  一是充分体现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立法工作的重视。  《条例》于2018年10月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8-2022年立法项目,2019年列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2020年列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项目。2019-2020年在自治区人大社会委和法制委的带领下,先后赴广东、安徽、江苏及呼和浩特、鄂尔多斯、乌兰察布市等地开展区内外立法调研,其中,安徽省的调研是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总工会原主席吴团英亲自带队。自治区人大社会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组织《条例》的修改论证工作,召开了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并赴有关企业实地走访,了解当前立法中应当把握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增强了立法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充分发挥了工会源头维权,主动作为的职责。  自治区总工会高度重视《条例》立法工作,把全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实践与创新作为区总2019年重点调研课题,在12个盟市进行了专题调研。由区总党组书记、副主席龚家栋主持召开论证会和立法领导小组会议,邀请全总、自治区相关专家学者参加,充分征求了自治区人社厅、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及区总各部门意见。同时,搜集整理立法法律政策依据,编印了立法参阅资料,为立法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条例》的起草注重内容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既贯彻全总关于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最新要求,又注意学习借鉴外省的立法经验做法,自治区总工会积极参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条例》的调研、起草、论证、审议等各环节全过程。  三是充分遵循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  制定《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经过深入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从《条例》的整体框架到具体条款的设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从法律政策依据到我区实际需要进行反复修改论证。2020年11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进行第一次审议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通过自治区人大官网、内蒙古日报等平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迅速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研究和吸纳修改,充分彰显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则和精神。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组织和职责、监督内容和实施、监督支持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条。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职责、内容、方式、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的内容具有“六大”特点:

  明确概念、细化内容,回答了“监督什么”。  《条例》第二条在回答了监督什么的同时,对工会监督的性质即群众性予以明确。第十七条详细罗列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12个方面具体内容,基本涵盖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划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目标、任务和内容。  强化组织建设、厘清责任,明晰了“守土有责”。  各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如何设立、如何履职,是多年来困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问题。为了破解这个难题,《条例》第二章专门对监督组织的设立和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跨级监督,解决了实践中基层工会不敢监督、上级工会不能监督的问题,增加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完善程序、规范操作,做到了“守土担责”。  将监督从原则规定变为刚性约束,最重要的在于监督程序的科学设置。《条例》第三章,对监督内容和实施作了详细规定,完善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操作程序,增强了监督的连贯性、程序性、规范性。特别是对工会发出“两书”作出了严格限定,“两书”必须经同级工会同意后才能发出。意见书由基层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建议书只能由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向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发出。这样规定凸显了“两书”的严肃性和组织代表性,防止了监督权的滥用,增强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实效。

  加强保障、突出主责,强化了“守土尽责”。

  针对当前劳动领域维护政治安全工作面临的复杂情况,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推行重大典型劳动违法案件曝光的要求,《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借助舆论力量和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对本区域内经调查核实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及处置情况进行曝光通报,目的是凸显工会组织在职工维权领域不缺位,并从正面发声引导舆论导向。  履职保障、全力支持,突出了“工会担当”。  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必须以队伍建设为基础,物质保障为前提。《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依法纳入本级工会预算;基层工会可以给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适当工作补助,这些规定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物质保障。同时,加强了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保护,第三十条从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调动等方面设定了专门的保护性条款,保障其依法履职,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协作支持、违法追责,凸显了“监督刚性”。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与工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特别是对监督结果如何使用也在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劳动违法用人单位,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将其纳入劳动关系预警名单,与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相关信息。把工会的监督结果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挂钩运用,增强了工会监督刚性效力。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分别对用人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投诉举报人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特别是对用人单位的3种情形作出了罚款规定,处罚数额2000元-2万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推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同时,工会组织与劳动行政部门执法监察相配合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有利于推动劳动争议纠纷早发现、早化解,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善营商环境,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编辑/管润 一审/金磊 二审/琳宇 三审/王永生
美编/邵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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