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办法》今日起正式施行!
《东莞市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办法》今日起正式施行,不按规定登记报送实有人口信息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一、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对象
在东莞市居住或就业的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实行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实有人口信息包括居住信息、就业信息和失业信息。
二、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
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应当报送实际居住人居住信息。
居住在出租屋的,出租人为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出租人委托管理人代为管理出租屋的,应当书面明确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未明确的,管理人为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出租屋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出租的,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负责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在用人单位宿舍、非本人自购或自建房屋的,用人单位或者房屋所有人为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
三、居住信息报送时限
居住在出租屋的,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居住人基本情况,并分别在居住人入住和搬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居住信息。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应当分别在居住人入住和搬离时报送其居住信息。
居住在用人单位宿舍、非本人自购或自建房屋的,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应当在居住人入住和搬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居住信息。
四、从业信息登记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五、未成年人保护义务
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发现居住人属于未成年人,或者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共同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六、法律责任
出租屋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按要求报送居住人居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处以每人100元以上3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点击以下链接查看《办法》原文
【东莞普法】东莞市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https://mp.weixin.qq.com/s/_kSGhZuFzabJRWLkld2APQ
【东莞市公安局】6月1日起!《东莞市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https://mp.weixin.qq.com/s/zHrHFmY9-y4QM4sOkFQGXQ
编辑:钟向浩
校对:刘栗源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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