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民法典在身边
田芳昕作
【核心提示】
侵害自然人名誉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进入信息时代,网络媒体、社交平台蓬勃发展,每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独立发声和自由表达,尤其各种各样的微信群更是为人们提供了互通、共享信息的便利,这也导致造谣诽谤行为由线下向网上延伸。近年来,通过微信群散布谣言,损害他人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在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同时,往往还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有损害即有赔偿,如果只赔偿物质损失及公开道歉,显然无法抚平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因此,民法典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为此类损害的精神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2021年12月,张某因生活琐事与王某发生争执,张某便在小区微信群里公开散布谣言,称王某是黑社会头目,并公开王某家的门牌号及王某照片等信息,造成不明真相的小区居民集体在微信群里以表情包及不文明语言等攻击王某,有人还将此信息在不特定的微信群转发,广泛传播。此事不仅给王某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而且随着事态发酵,王某不堪其苦,患上了精神疾病。后经公安机关查实,张某所发信息均系谣言。公安机关给予张某行政处罚。之后,王某以张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小区微信群散布谣言,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判决其在小区微信群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判决张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法律不仅保护公民有形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保护公民无形的精神安全。”赵敏介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是某些财产权利因遭不法侵害而受到损害并造成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对此作出了规定。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成熟,我国民事立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日益完善,保护和捍卫自然人精神权益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法律共识。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规定彰显出立法对公民精神家园的坚定呵护,其中,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等权利及相应利益。据此,上述案例中张某通过微信群散布谣言的手段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王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强调精神权益、人格权益的重要性,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那么,公民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赵敏表示,首先,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商誉损失等不在此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对于自然人因侵权所遭受的精神和肉体痛苦给予的救济和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思想情感,也不会产生精神痛苦,因而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侵权人对被侵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换言之,并非只要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是只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才可以主张。在对“严重”程度的认定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的情形,一般以是否构成伤残、死亡作为判断标准,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精神型人格权的侵害,因个体差异较大,法院则会结合侵权人的过错、侵害手段和场合、被侵权人的精神状态等综合判断,从严把握。此外,基于精神损害本身的不可判断性和当前司法实践的现状,为了防止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滥用而影响正常的行为自由和社会秩序,法院对于侵害行为与精神损害的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通常持谨慎从严的态度,要求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最后,因为精神损害只是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一个赔偿项,其适用前提须首先符合人身损害侵权构成要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和人身损害物质赔偿请求同时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
人言可畏,众口铄金。公众在微信交友群内发布消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对他人肖像、名誉、荣誉等人身权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除了承担人身、财产损失等物质赔偿责任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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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张军利
编辑:张旖旎
来源:陕西日报
陕西高院新媒体团队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