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守护“未”来 陕西高院发布6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 2022-12-10



2021年以来,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保护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构建司法审判、社会联动、教育预防“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体系,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值此“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省法院从2021年以来全省法院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筛选出6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彰显人民法院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和提高自护防范能力,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营造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安全、和谐的环境。



一、马某某等引诱、教唆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吕某某(女,未成年人)通过同学认识被告人马某某(该同学的舅舅),2020年10月24日下午,吕某某与他人来到马某某住处聊天喝酒,当晚,马某某将毒品海洛因提供给吕某某吸食。因吕某某表示吸食后没有感觉,马某某又叫来艾某某、郝某某用言语以及动作示范吸毒方法教唆吕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10月25日,马某某又提供毒品海洛因给吕某某吸食。同年10月26日,马某某给吕某某注射毒品,被告人姬某某在场协助。10月28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马某某家中查获马某某、姬某某、吕某某等人,吕某某经尿检呈吗啡“阳”性。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姬某某明知马某某引诱他人注射毒品而予以帮助,其行为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艾某某、郝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予以教唆,其二人的行为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本案四被告人引诱或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均应从重处罚。依法对四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宣判后,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利用未成年人寻求刺激的心理,出资购买毒品,以言语进行引诱,以提供吸食条件及示范吸食方法等手段教唆未成年人吸毒,严重腐蚀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给未成年人家庭造成极大痛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对四被告人依法从重判处,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挽救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家庭和社会都要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注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和行为轨迹,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抵制各种不良诱惑,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

二、魏某某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魏某某从2019年7、8月份起,在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情况下,通过发微信红包、给少量现金作诱饵,先后多次在其工作的某停车场收费亭内对多名未成年男童实施猥亵。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魏某某猥亵儿童多人且多次实施猥亵行为,情节恶劣,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宣判后,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成为性侵害目标。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罪做了修改,对于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规定要从严惩处。许多家长和教师认为,性侵行为的危害对象一般为女性未成年人,对于男性未成年人的性保护问题缺乏必要的关注,男性未成年人普遍没有相应的性侵害防范意识,本案被告人魏某某正是利用这一漏洞,采取财物引诱、哄骗等手法,多次对多名男童实施猥亵。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对于男性和女性未成年人性侵害行为的预防要同样予以关注,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要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其自身警惕意识,不给心怀叵测者可乘之机,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案,防止类似案件发生。

三、刘某某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案发时15周岁)与被害人李某某(案发时14周岁)均系某中学学生,刘某某以给李某某东西为由,将李某某骗至其家中,不顾李某某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导致李某某怀孕并在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强奸未成年人,依法应从重处罚;强奸致被害人怀孕,依法应从严惩处。被告人犯罪时15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被告人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应从宽处理。综上,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的强奸犯罪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坚持“宽严相济、双向保护”理念,既考虑到侵害对象是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又兼顾被告人也系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实际,依法减轻处罚但判处实刑。法院经过社会调查发现刘某某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父母溺爱、疏于管教,而被害人受侵害后因为羞耻心并担心父母责打,迟迟未报警,直到家人发现其怀孕后才报警,给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本案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明辨是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受伤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父母要认真履行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四、西安市某残疾人服务机构与刘某健康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系未成年人,属智力残疾四级。刘某母亲与西安市某残疾人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该机构将刘某全权托管。2019年12月3日晚11时,刘某在无人看管时将其衣物打结捆绑后翻窗从宿舍三楼坠楼受伤,被诊断为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为伤残等级八级,住院31天,花费大额医疗费用。刘某认为该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不当导致其受伤,遂起诉要求该机构承担各项损失赔偿责任。该残疾人服务机构认为刘某对周围的事物及自己从事的活动具有辨别能力,其摔伤是模仿相关电影、电视情节导致,结合刘某的残疾等级及日常表现,其对从窗户跌落的风险是明知的,应对该损害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二)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在晚间休息时翻越窗户致自己受伤,存在一定过错。残疾人服务机构招收的学员系残疾人,其在学员管理、设备安全保障上理应倍加注意,而其在宿舍窗户上未安装防护设施,存在过错,应承担90%的责任。判决该残疾人服务机构赔偿刘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8139.85元。该残疾人服务机构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考虑到刘某系未成年残疾人,并遭受重大人身损害,因受伤医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加之该残疾人服务机构经济能力有限,为便利刘某尽快拿到赔偿款,经多次协调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由该残疾人服务机构分两笔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80000元,并于四日内先行履行第一笔赔偿款140000元,该调解书已如期履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未成年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如何落实的问题,人民法院从实际出发,用心用情确保未成年残疾人权益保障执行到位。虽然二审调解赔偿金额较一审有所减少,但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能够避免刘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实现。法院充分考虑到刘某智力残疾且本次伤情较重,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急需赔款的实际情况,要求该残疾人服务机构多方筹措资金,在签订调解书后四日内将大部分赔偿款履行到位,以解刘某的燃眉之急。后经回访得知,该残疾人服务机构已经如期履行调解书,刘某及家人对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五、白某某与秦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白某某与秦某某于2006年10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生育一子秦某,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因双方关系不和,秦某某离家出走,双方为此结束同居关系,孩子秦某一直跟随母亲白某某及其外婆共同生活。随着秦某的成长,各项花费开销逐渐增多,而秦某某未承担过孩子的抚养费用。因多次向秦某某索要抚养费未果,白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秦某某每月支付秦某抚养费及承担教育费用。
(二)裁判结果
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秦某跟随母亲白某某生活,秦某某作为父亲应当负担孩子秦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考虑秦某某已经结婚并婚后生育有二子、无固定工作等现有情况,判决由秦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至成年,并承担孩子教育费19000元。一审判决后,白某某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不能因为孩子是非婚生子女,而逃避抚养义务,父母应当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及学习费用,承担父母应尽的法律责任。本案在判决秦某某支付非婚生子女相应的抚养费用的同时,也综合考虑了秦某某的经济条件和抚养婚后生育的二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了其负担秦某抚养费的数额,以使秦某某的三个孩子都有健康成长的条件,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六、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张某某于2008年12月登记结婚,2008年9月生育一女王某甲,2013年8月生育一子王某乙,两个子女一直随王某某及祖父生活。2017年下半年,张某某外出打工,两人分居。2020年10月,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其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双方依然处于分居状态,互不联系。2021年7月,张某某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离婚,婚生女王某甲归张某某抚养,婚生子王某乙归王某某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
(二)裁判结果
城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分居至今四年有余,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列举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判决准许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婚生女王某甲、婚生子王某乙均由王某某抚养。由张某某每月支付给王某某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王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张某某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虽然王某某提交的孩子的意见书上,王某甲表示愿意和爸爸、爷爷一起生活,但在一审法院征求王某甲本人意见时,王某甲表示要与妈妈张某某一起生活。为查明案件事实,二审法官前往王某甲所在学校,经和王某甲交谈得知,王某甲主要希望自己作为家里唯一的女孩,能够得到家人的尊重并有自己的个人生活空间,但爸爸对此有所忽视。为此,二审法官前往王某甲家中,同王某某及王某甲的爷爷进行了谈话,告知王某甲进入青春期,需要自己的生活空间,同住成年异性亲属应当关注孩子的感受,避免使孩子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担忧。王某某和王某甲的爷爷承诺今后一定注意细节,改变行为方式,充分尊重孩子。随后法官再次与王某甲交流,王某甲表示愿意与父亲共同生活。
(三)典型意义
婚姻家庭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尤为重要,关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张某某起诉离婚时王某甲年满12周岁,故应依法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法官询问其意见时,王某甲明确表示愿意和母亲共同生活,但法院查明其母2017年外出打工,王某甲一直与父亲、爷爷、弟弟一同生活,在当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而其母亲既无固定收入,也无固定住所。王某甲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显然不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一审据此判决王某甲由父亲王某某抚养。但王某甲态度背后的原因也不可忽视,如何行之有效的保护未成年女童是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该案二审中,法官经过调查,最终找到问题的根源是青春期女生自主意识增强,而且更需要安全感。法官通过同亲属谈话教导,与王某甲本人交流,要求家属尊重孩子的感受,引导王某甲客观看待生活中遇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最终化解了心结。此后承办法官还定期与王某甲电话联系,得知其生活学习状态及与家人的相处情况较好,案件得到妥当的处理。


说 明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发布的案例均通过化名等方式隐去涉案未成年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部分案例隐去法院名称等信息,并对有关刑事犯罪涉及的作案经过和作案手段予以简化模糊,防止未成年人模仿。




往期精彩推荐








供稿:陕西高院研究室

陕西高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