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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如何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2018-01-03 南京人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这里所说的“地下交通干线”是指地铁、隧道、地下公路等。二十一世纪是隧道及地下空间大发展的年代。人口激增,交通堵塞、能源消耗增大,环境污染、房价上涨等等,驱使人们思路向下,大力开发地下资源,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实际上,我国早期的地铁就是作为人防工程进行设计的,主要功能是为了战时城市人员的快速疏散转移,平时的交通运营只是其辅助功能。从1992年北京地铁复八线建设开始,我国地铁建设开始向“以平时交通运营为主,兼顾民防”的转变。这次转变,减小了人防对地铁建设和平时使用功能的影响,促进了地铁建设的快速发展。



  “其他地下工程”是指地下管网,供水,供电,供汽,供热,通信等公用基础设施。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无论是在平时还是战时,对于城市的稳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保证城市正常运转,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的生命线工程。战时一旦遭到破坏,整个城市将陷于瘫痪,给城市的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困难,所产生的次生灾害后果严重,直接威胁到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当年美国空袭南联盟的战法,叫做“瘫痪战”。美国用石墨炸弹轰炸南联盟供电设施后,南供电系统瘫痪。由于没电,也就没有自来水,城市的抽水马桶无法使用,很快堆满了粪便。老百姓怨声载道,对战争的态度发生了逆转,从以前的拉起“人盾”阻止轰炸变成了厌战、反战,这就迫使南联盟政府做出了妥协。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意味着既考虑到平时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又要考虑到战时防空的需要,具有平战双重功能。主要包括:



  一、规划和建设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时,既要满足城市发展和城市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又要贯彻人民防空的要求和有关防护标准,尽量与人民防空工程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综合利用。



  在地下交通干线的设计与布局时,要考虑到紧急状态下民众快速隐蔽与快速机动转移的需求,将地铁的地下运行通道与城市地下过街通道、过江隧道、大型建筑物的地下车库、地下室,以及现有的民防地下指挥所、防空洞(库)相联通,构建起以地铁地下通道为主体,以过街通道、地下室及其他地下隐蔽部为补充的地下网状隐蔽体系。一方面,便于紧急状态下人员选择最近的通道进入地下隐蔽体系,尽可能地减少民众在灾害环境中的暴露时间;另一方面,一旦某一地段的地下隐蔽部遭到破坏或袭击,民众可通过网状隐蔽体系迅速向其他隐蔽地域快速转移,防止独立隐蔽部遭受袭击后人员“逃无可逃”的悲剧出现。另外,地下隐蔽体系的容量有限,应将地铁线路与城市地面疏散隐蔽地域相联通,确保紧急状态下能快速将民众转移至各处隐蔽地域。




  二、对关系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安全使用的关键部位、重要设施,要按照人民防空的要求和防护标准,搞好重点防护,增强防空抗毁能力。





  例如,深圳地铁设防标准相当严谨,每个车站均预留了民防通道,并设计有人员疏散预案,备有专门的水电供应系统,以及其他一些专用设施,在战时,地铁车站部分掩体将作为人员隐蔽部,地下铁路隧道则作为人员疏散通道。成都市地铁2号线,每一个供列车进出的隧道口都装上了厚重的防护门。据悉,这种密闭防护门高约4.5米,关闭后能有效隔离核辐射、冲击波、洪水等,为地铁站内的避灾群众提供安全保护。无锡市区已建11处大型避难所,正在建设中的地铁全部兼顾民防工程功能,市民防部门全程参与到地铁一期工程全部车站的初步设计审查中。



  三、要制定应急防护措施,比如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和措施,储备抢险抢修材料和工具,建立应急供水供电系统等。对于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平时要搞好防护设施建设,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对重要的关键设备修建抗毁工程或转入地下,构筑战时在岗人员的掩蔽工程,建造独立的电源、水源,贮备必须的物资器材和工具等。各级人防部门应当依法对重要目标单位制定的防护措施和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城市的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的审查应当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应当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等设施相连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15〕61号)第五点规定“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结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要,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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