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手记 | 刘云生:错置·误读·曲解——韦伯的解释困境及其武断解析
编者按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系广州大学法学院刘云生教授主编,每年两卷,集刊主要针对不动产法律理论和实务等所涉各项领域进行专题研究。已先后推送“《土地管理法》修订”、“民法典编纂”、“租赁权登记”、“土地‘三权分置’”、“房地产法律实务”等专题,本期推送《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第十七卷编者手记。
(图为主编刘云生在“中国不动产证券化之路”论坛暨《中国不动产法研究》入选CSSCI集刊庆典现场发言)
一
作为国外学者,马克斯·韦伯数十年来致力发掘、阐释中国文化,虽有方法论上的偏差和认识论上的失误,结论可质疑、可商榷之处更是不乏其例,但其用心之良善、用功之精勤,势难否认。
据实而论,无论是“闯入者”,抑或是“外部人”,韦伯都没有“欧洲中心论”的主观故意。但对中国文化或中国问题的揭示、解释确乎存在诸多缺憾。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异域文化?以何种标准衡量异域文化?
无论是身在其中的行动者,如戈夫曼所谓耽溺于角色的自我呈现,注重“个人前台”和 “定型期望”;还是置身局外的观察者,如纪晓岚所谓郢书燕说,是不必然,亦不必不然。但两者都涉及到一个不可回避的悖论式困境:要么陷于过度阐释(overinterpretation),将马解释为“可以骑行的猪”;要么陷于不足阐释(underinterpretation),将特定仪式解读为非理性的荒诞狂欢。
这又必然涉及到解释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要么对异质性文化做科学而纯客观描述,如库朗热式的历史文本研究规则;要么以参与式热忱、以自有文化标准解读,如布迪厄式的“参与性对象化”(participant objectivation)法则。于前者,保留了原始文本,但自然会剔除或削弱解读者自身的思想表达;于后者,解读者的道德偏向或审美偏好又会歪曲解释对象,历史事件即可能映照于放大镜、显微镜甚或哈哈镜之下。
这是韦伯面临的解读者困境,也是他备受尊崇或诟病的原因所在。
二
韦伯以近代的宗教教义和超验的理性主义标准,衡量中国缺乏西方式的理性法律和契约,只剩下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传统、地方习俗和私人恩惠。进而推论儒教是人间的“俗人伦理”,是一部对受过教育的世俗人的政治准则与社会礼仪规则的大法典。
这是典型的错置,以今天的标准估衡历史,以自有文化标准估衡异质文化。虽不乏远见卓识,但难以契合对象的实际情状。所以,他一边否认中国政治、经济组织形式的非理性,又不得不承认中国氏族凝聚性的绵绵不绝;一方面界定中国缺乏理性的实事求是,缺乏抽象的、超越公认的、目的团体,另一方面又充分肯定传统中国宗族的强大组织力、团结力、控制力。
这种错置会产生两个极为严重的后果:其一是破坏了韦伯自身解释标准的统一性,甚至自相矛盾;其二,消解了对异质性文化解读的可信度与合理性,或臆断妄测,或指鹿为马,甚或梦中说梦两重虚。
三
韦伯认为中国传统农业缺乏理性的农业大生产,原因即在于:政治和财政要么肆意干预,要么放任自流,一切都取决于国家财政对土地利益的获取动机。由此导致如下三方面后果:一是土地权属极不稳定,无论是占有,还是所有;二是土地效益低下;三是农民阶层对政府排斥、厌恶,进而选择宗族自治联合体对抗、自保。
这是典型的误读。即便以韦伯自身的理性标准亦即法律、契约标准,传统农业生产都是理性的产物。比如,上缴“皇粮国税”天经地义,这是官府、地主、农民对土地公共自然资源属性的理性认知;地主、农民反对苛捐杂税,对官府的排斥与厌恶本身就是一种理性的利益判断;宗族联合体的产生不仅依赖于人伦血缘、亲情,还必须依赖家族自治法(家法、祠规)与国法的有效互动和相互补充。
进而言之,即便出现了大量的宗族土地公有制,其产生基础、运行规则亦与韦伯之解释大相径庭。
首先,家族土地公有制之产生并非基于土地权利的维护,更不是为了对抗社会或政府,而是基于身份认同与地方稳定。前者用于保障家族成员的生老病死及子孙修习科举,所以产生了公有制项下特有的烝尝田、学田、义田。
其次,宗族内部土地权利公私分明,是基于继承或市场催生,与西方中世纪身份性授田或掠夺式占有迥然而异。更不是韦伯臆想式的将一个家族的土地登记在“共产体”名下——这种以堂名、斋名登记的财产确属公产,不得私相买卖,不得设定抵押,甚至家族共同体成员不得承租,但此类不动产仅限于家族公田,并不及于私家各户的个体不动产。
最后,除极端时期,如战争时候出现逃田、抛荒田,和平时代,官府、地主、佃户或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关系均由法律、契约规范,并不存在明显且严重的对立、对抗。更有力的证据是,不动产公信力亦多仰仗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既强化土地权属的稳定性,又能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国家亦能通过土地税对土地利益进行调配管理。
四
对于传统中国宗族,韦伯面临的情形有如小孩之于鞭炮——既抱有极大的热忱和兴趣,又有一丝恐惧和不解。他准确地认知到中国宗族的强大聚合力——既是最小的行政管理单位,也是一种经济合股方式。但又忍不住以西方的发展路径与规律予以评介、否定,认为宗族于西方中世纪已然烟消云散,而中国却方兴未艾。言外所指,一方面断言中国社会发展停滞不前,落后于西方;另一方面,宗族社会虽具有自足性,但避免不了身份性、封闭性。
这是典型的曲解。布洛赫在《封建社会》中以较为客观的态度,分析了中世纪西方家族制度衰落、国家权力兴盛的原因和路径,说明了此消彼长的历史进程和规律,更说明了国家与个体之间何以、何由构建为契约关系的历史动因。但中国自西周时期开始,即存在国与家的二元并存格局,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国一体。此种发展格局可能削减个体的自由,但确实维系了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相形之下,与韦伯同时代的库朗热曾经断言:制度不是理论的产物,而是在习惯、风俗、传统、思想、兴趣、法律、宗教等方面的经验的凝结,反对以今天的眼睛看待历史。(刘小枫《古代城邦》中译本序)
库朗热自己也确立了研究历史的三大方法或规则:其一,直接研究原始材料而且是直接地、极其详尽地研究;其二,仅仅相信这些材料所表明的东西;其三,从过去的历史中坚决地把可能由于方法错误而读史时混入其中的近代思想剔出来。(J.M.汤普森《历史著作史》(下卷),孙秉莹、谢德风译,李活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511页。)
当研究标准有误,可能滑向臆断、偏见时,库朗热的选择更趋理性。
最后必须说明:虽然存在错置、误读、曲解,但韦伯对中国文化的研究热忱实属难能,其耀眼光点亦复多多;即便有错谬,亦可为后世之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
此即纪晓岚评价郢书燕说之功效:是不必然,亦不必不然。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第十七卷付梓在即,匆匆草就小文,聊充后记。
刘云生
天高鸿苑·排云轩
201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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