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放射诊疗影响大,个人防护很重要!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无论是谁,何种身份、背景和权利,在法律面前都将一视同仁,坚决处理,不留一丝颜面。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长期组织开展卫生计生专项执法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
为切实提高大家识别无证行医的能力和就医安全防范意识,今天,小康继续为大家带来普法系列栏目——《以案释法》。
案情摘要:
2018年7月5日,钦州市卫生计生委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放射诊疗监督检查中发现:浦北县福旺镇卫生院为患者进行X射线医疗照射时,未给患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执法人员在放射科查见有该卫生院放射DR检查报告单、X光申请单等资料;现场查阅电脑DR检查记录图片,查阅受检者X射线DR拍片记录,未见受检者检查部位周围敏感器官和组织屏蔽防护图像记录。
经调查核实:该卫生院为受检者进行X射线医疗照射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处罚决定:
浦北县福旺镇卫生院为受检者进行X射线医疗照射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钦州市卫生计生委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对浦北县福旺镇卫生院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康提醒:
辐射对人体健康有一定的影响,到医院检查并需要进行放射诊疗活动时,若医务人员未事先说明,受检者可以就有关事项向医务人员询问。
如您在就医过程中遇到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希望您能积极向钦州市相关卫生计生监督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钦州市级:0777—2825625
灵山县:0777—6429019
浦北县:0777—8217516
钦南区:0777—2871081
钦北区:0777—2851202
文/源自钦州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图/源自网络
综合整理:“健康钦州”编辑组
(健康钦州出品,转载请注明)
往期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