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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案例】路边的野花不要采,采了会判刑!

2017-04-28 重庆市浙商联合会

      

我们经常会在偶像剧中看到这样的情节,男女主角一起去野外游玩,男主见风景甚美,情不自禁掐了一朵野花,戴在女主的头上,如此情节很是浪漫。但如果此时,有警察找到男主,告知他因采摘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会被判刑,对此你怎么看?


近期,河南省秦某,因在田边采了三株“野草”,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此事件一出,网络上立马炸开了锅,引得无数网友热议。原来,秦某这顺手一采,采的不是三株野草,而是三株稀罕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

把“国家保护植物”当成“野草”采摘被判刑,冤吗?

在我国确实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既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又有哪些植物是属于“国家保护植物”呢?这些问题,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都很难回答,又何况是一位普通人。



之所以本案会引发舆论热议,是因为本案中的行为,在大多数人的生活观中,第一反应是觉得秦某因采摘“野草”获刑,相当无辜。

时下正是穿暖花开,很多野菜正上市的季节。很多有长辈的家庭,每年在这个时节都会有外出摘野菜的习惯。倘若是一个不小心,在挖野菜的时候,破坏了其他的什么名贵物种,而遭到处罚,到底冤不冤呢?

法谚有云:不知情,可免责;不知法,不免责。本案中被“秦某”采摘的蕙兰属于兰科植物,所有兰科植物都都被列入了《CITES附录II》。也就是说,在野外无论“采”了哪种兰花,根据《刑法》《森林法》,都可能被定罪,这个罪名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采兰案”的定罪,是基于一个国际条约的附录II,这么专业的知识,对于一个农民,是否有一些“强人所难”?

 保护生态环境,禁止采摘“国家保护植物”固然重要。但相关知识的普及也很必要。在民众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性、残酷性,来树立司法权威、生态保护意识,这对公民个人也是不公平的。

希望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大力铺开,扩大对珍稀植物知识的科普宣传范围。让广大群众有法可依,只有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到位,普及到广大群众的生活中去,才能有效避免群众的无心之过,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服众”。







      本文来源于:重庆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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