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代赎 之 基督牺牲的目的
限定代赎之 基督牺牲的目的
伯特纳
完全满足了律法的要求
如果基督的代赎对每个人都有效,不限制对象,那么就一定会像阿民念主义所说的,这个代赎“只是一个祭,除去人类因为亚当堕落而受的诅咒”,“有了这个祭,神就不再执行律法所要求的刑罚了。我们这些罪人违背了律法,原本应该有所补偿,但是神凭祂的至高主权接受这个代赎的祭,就不再要求我们这些罪人作什么了;只是这个祭并不能完全满足神公义的要求”。
如果神真是这个意思,就代表神当初要求亚当完全顺服,但是现在不这样要求了。神开出比较低的条件让人可以得救:人原本没有力量顺服,一点点力量都没有,但是如果因为神的恩典使人恢复一部份能力,以致可以有信主的心,决志顺从福音,人也愿意这样作,当然圣灵也以一般的方式帮助他,那么神就肯除掉律法设下的障碍,接纳这个人。这样一来,恩典的门就开得更大了,因为神赐给人一条比较简单的救法;我们可以说神原本向我们要一块,但是我们给神五毛,神也收了,因为一个跛脚的罪人能给的就是这么多。
加尔文主义者则认为神起初给亚当的律法没有改变,神要求人完全顺服的态度也没有改变。神从来没有说任何一句话,让人有“律法的要求太严苛了,惩罚太残酷了,必须废除,至少必须减缓”的印象。神的公义要求罪人必须受刑,如果罪人不受,也要有人代替他受。我们的看法是:基督代替祂的百姓,这个代替是彻底的。祂的百姓犯了罪,祂为他们完全赔偿了罪债,涂抹了那个从亚当而来的咒诅,也涂抹了祂的百姓现在所犯的一切罪;不只这样,祂在地上活出一个没有犯罪的生活,代替祂的百姓完全遵守了亚当所违反的律法;祂这样作,就替祂的百姓获得永生的赏赐。我们相信无论是现在,还是人刚被创造的时候,得救的必要条件都是完全顺服。基督代赎的果效归给祂的百姓,这是他们得救的唯一根据。他们能进天国,身上披戴的只有耶稣的完全义袍,一点点自己的义都没有。这样一来,这个恩典是纯粹的恩典,人没有丝毫功劳。这个恩典的门确实开得更大,但不是因为得救的标准降低,而是因为基督代替祂的百姓作事。原本是祂的百姓要面对律法,但是现在祂代替他们在律法面前,为他们行了他们原本该行却不能行的事。这个加尔文主义的原则从各个角度看,都给我们一个深刻的印象,就是要我们知道,当初神给亚当的律法是绝对完全的,人的责任也是不可改变的。神既没有放宽律法的要求,也没有把律法放在一边不管,而是适当地尊崇律法,使人可以看出这律法的优美。不管是对那些借着基督代赎而得救的人来说,还是对那些因为自己的罪受永刑的人来说,律法的颁布与执行都显出它的庄严与威荣。
如果阿民念主义的理论正确,就会产生两个结论:(一)有千百万人虽然耶稣为他们受死,但是他们最后还是失丧了;(二)有许多人耶稣虽然为他们获取救恩,但是这个救恩却从来没有施行在他们身上。例如异教徒,我们能说他们因为基督的代赎得到什么好处呢?如果阿民念主义的理论正确,还会产生一个结论,就是神所造的人一再阻挠、挫败神的计划。神的旨意能在众天使天军中通行无阻,却不能在地上的世人中这样作。
赫治·查理说:“亚当犯罪,不只使每个人都有被定罪的可能,也是每个人实际被定罪的原因。照样,基督无罪,完全公义,不只使人有得救的可能,也确保那些祂代赎的对象真正得救。”
司布真说:“如果基督为你死,你就永远不会失丧。神不会为一件事惩罚两次。如果神因为你犯罪惩罚了耶稣,祂就不会再惩罚你。‘神的公义使祂不能讨两次罪债,不能先从救主的手中讨一次,然后再向我讨一次’。神如果惩罚了代替我们的基督,然后又惩罚我们,那么神怎么能称得上公义的呢?”
赎 价
圣经说基督为祂的百姓作了 赎价
“人子来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服事人,并且舍命作多人的赎价 ”
——马太福音二十章28节
注意这里是说多人,不是说每个人。一个东西要成为赎价,必须有三个条件:⒈有人被拘禁不得自由;
⒉别人为了使他得释放,把这个东西给拘禁他的人;
⒊拘禁他的人收下这个东西,就真的释放他,使他得自由。
如果这三个条件有一个没有满足,这东西就还不能算是真赎价。就人来说,如果拘禁他的人讲义气,就应该一接到赎价就释放他,不要求他再付其它什么东西。就神来说,如果神是公义的,而且基督受苦、受死是作每个人的赎价,而不是只为蒙拣选的人,那么基督代赎的果效就必须传达给每一个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任何人受永刑,都会使神不公义。如果有人因为不信而下地狱,神就是重复要求执行这个极刑──第一次要求代替罪人的基督受死,第二次要求罪人本人受永死,那么神就不公义了。所以我们的结论是:基督的代赎果效并不是传达给每个人,而是只限于那些祂出面为他们作保的人,就是组成祂真教会的那些人。
牺牲的目的
基督受死的目的如果是要拯救每个人,我们就得说,神能力不够,或是意愿不强,以致没有完成他的计划。但是既然神的工作总是有效的,那么基督受死代赎的对象,就必然限于那些实际上真正得救的人。
阿民念主义以为神的心意可以改变,也可能失败。阿民念主义者说:「神差遣他的独生子来,是要拯救所有的人,但是后来看到这个计划没有办法完成,就改变心意,只『拣选』那些他预先看见有信心肯悔改的人」,是把神说成是一位「有意要作一件事,但是这件事从来没有发生」,又「好象把他的作为寄托在他所创造的受造物身上」的神,其实受造物是在一切事上都依靠他的。没有一个有理性的人,如果有智能能力执行他们的计划的人,却会决定作一件他们从来作不到的事,或是采纳一个从来不能实现的计划。人的智能能力都有限,还会这么作,那么神的智能、能力无限,岂不更是这么作吗?
如果一个人灭亡,我们可以放心的说,那一定是神从来没有打算要拯救他们,也从来没有设计一些方法使他们可以得救,更没有把这些方法付诸实行。
耶稣说:「我为羊舍命」,这就表示耶稣认为他受死的意义与目的,是局限在一个范围里的。如果他只为羊舍命,就代表他代赎的事工不是普遍针对每个人的,因为他对法利赛人说:「你们不是我的羊」;又说:「你们是属于你们的父魔鬼」。耶稣既然这么清楚把法利赛人排除在外,还会有人主张耶稣为法利赛人舍命吗?有天使向约瑟显现,告诉他要为马利亚生的儿子起名叫「耶稣」,因为他降世的使命就是要救他自己的百姓脱离罪恶。所以耶稣来到世上,不是「只使人有得救的可能」,而是「真的将他自己的百姓拯救出来」。而且我们大可放心,拭目以待,因为他只要开始作一件事,就一定已经作成了。 既然神的工作绝不会徒劳无功,半途而废,所以凡被圣父拣选的人,也必然被圣子救赎,且藉圣灵成圣;换言之,拣选、救赎、成圣,这三件事一定发生在同一个人身上。
阿民念主义说「代赎是普遍的,针对每一个人」,这会使拣选、救赎、成圣这三件事不均衡发展,因而破坏了神三位一体的内在完美谐和。如果阿民念主义不说普遍代赎,而说普遍救赎,那也有问题,因为普遍救赎代表每个人都得救,就成了普救论。
当基督在他被钉十字架的前一个晚上代祷的时候,宣告蒙拣选者与蒙救赎者是同一批人。他说:「他们本是你的,你将他们赐给我」,又说:「我为他们祈求,不为世人祈求,却为你所赐给我的人祈求,因他们本是你的,凡是我的都是你的,你的也是我的,并且我因他们得了荣耀」(约十七6, 9-10),又说:「我是好牧人。我认识我的羊、我的羊也认识我;正如父认识我、我也认识父一样。并且我为羊舍命」(约十14-15)。
保罗也教导说:「牧养神的教会,就是神用自己血所买来的」(徒廿28);「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弗五25);「人为朋友舍命」(约十五13)。基督为约翰、保罗这样的人死,不为像法老、犹大那样的人死;他为绵羊死,不为山羊死。除非我们能说法老王与加略人犹大也是基督的羊、基督的朋友、基督的教会,否则我们就不能说基督是为了全世界的人死。
再者,我们既然说「基督为他的教会和百姓舍命」,我们就不可能相信基督为「背道的人」舍命,同时也为「他打算要拯救的人」舍命,这两种舍命的程度会一模一样。神把人类分作两种,他清楚肯定这种人,当然也就暗示他否定那种人。神论到这种人所说的话就不适用于那种人。如果我们说「某人为他的子女劳碌奔波,甚至牺牲健康精力」,就表示我们不认为他的动机只是为了博爱,或说他的安排是为了社会的福祉。照样,如果我们说「基督是为他的子民死」,就不能说他是为了每个人死。
西敏信条三章6节
上帝即预定选民得荣耀,便以其永恒的,完全自由的目的,预定了一切达此目的的途径(彼前一2;弗一4-5,二10;帖后二13)在亚当里堕落了,却被基督救赎(帖前五9-10;多二14)。由祂的灵按时运行,有效地呼召他们归信基督;他们称义,得儿子的名分,成圣(罗八30;弗一5;帖后二13),并藉着信,得蒙祂的权能保守,以致得救(彼前一5)。除选民以外,无人被基督救赎,蒙有效的恩召,称义,得儿子的名分,成圣,并得救(罗八28-39;约六64-65,八47,十26,十七9;约壹二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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