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政协原主席张辉明获刑4年,曾收购房优惠85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佛山市南海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张辉明受贿案判决。他被认定受贿共239万余元,其中包括以优惠购房方式接受佛山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购房优惠85万余元。江门中院日前一审以受贿罪对他判处有期徒刑4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辉明利用其先后任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党委副书记、禅城区南庄镇党委书记、禅城区副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行贿财物合计人民币(下同)239.6069万元,为他人在承接工程、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在其中一宗受贿犯罪事实中,张辉明以优惠购房方式接受佛山市龙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公司”)的购房优惠,折合85.6069万元。
2008年至2012年,张辉明任禅城区南庄镇党委书记、禅城区副区长期间,多次参与佛山市龙某公司与禅城区有关方面的洽谈,协助推进“三旧改造”项目。
2009年4月,张辉明请托龙某公司总经理谢某某提供购房优惠,口头约定以每平米1.15万元的价格购买龙某公司开发的龙某天湖楼盘,但双方未办理任何认购手续或缴纳相关费用。2010年3月,谢某某以房价大幅上涨为由,催促张辉明从速办理房产的手续,并告知张辉明需在原约定价格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00元。同年3月19日至22日,张辉明交付购房定金。同年5月2日,张辉明以其妻子刘某英、儿子张某锋的名义,与龙某公司签订总价360.2875万元的购房合同。
经核价,该套房产在2010年3月19日的市场价为445.8944元,张辉明购买的房产比市场价格优惠了85.606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张辉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名相同的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辉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且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江门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张辉明的退赃款人民币239.6069万元,由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佛山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被告人张辉明的有关款项,由佛山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08-03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