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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法院开展电信诈骗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

瓷都审判 2024-04-21

7月11日至12日,景德镇法院对4起涉电信诈骗犯罪案件进行同期审理,集中公开宣判,向全社会展现依法从严惩治电信诈骗犯罪的坚定立场和决心,形成社会影响力,震慑犯罪分子。

典型案例


01

乐平法院:

郑某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2022年7月30日,在江西省新余市某大厦内,被告人郑某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个人名下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交通银行卡和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非法转账,非法获利2700元人民币。经通过国家反诈平台和银行交易流水查明,被告人郑某星出租的该三个银行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账,涉诈骗案6起,收到被诈骗资金182700元,累计贷入金额达467200元。2022年12月3日,被告郑某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3年6月1日,被告人郑某星上缴违法所得2700元。

乐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星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02

乐平法院:

邹某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2020年9月份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人邹某伏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陆续出售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江西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九江银行卡、中国邮政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安、招商银行卡、中国银行卡、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兴业银行卡等支付结算账户给他人使用,并为他人转账提供验证码,非法获利8948.6元。经查,涉案账户流入资金2100余万元,关联电信诈骗案件5起,涉诈资金29095.99元。2022年2月21日,被告人邹某伏经电话传唤到案,并退缴违法所得4300元。

乐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汪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03

浮梁法院:

罗某勋、胥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2022年6月,被告人罗某勋明知银行卡被用于博彩转账,仍将自己名下的七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获利3300元,以上七张银行卡进账流水共计1298万余元,其中涉诈骗资金5900元。

2022年5月,被告人胥某明知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赌博转账,仍将自己名下的六张银行卡及收购来的两张银行卡共计八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获利2700元。以上八张银行卡进账流水共计989万余元,其中涉诈骗资金20000元。

浮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勋、胥某依法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罗某勋、胥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04

珠山法院:

梁某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2年3月,骆某虬(已被网上追逃)找到被告人梁某红帮其转账、取现,并承诺每转账、取现人民币10000元给梁某红100元好处费。梁某红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二张银行卡、微信收款码、支付宝账号收款码为他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自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梁某红帮助转账、取现共计28万余元,其中包括一名被害人被骗资金人民币5800元。

珠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红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提供二张银行卡为他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帮助转账、取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随着电信诈骗犯罪从传统的电信诈骗向“互联网+”的方向进化,诈骗手段日趋组织化、专业化、智能化,这些新情况、新变化都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景德镇市法院将主动担当作为,统筹推进工作,把反诈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坚决遏制电信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用心守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编辑 | 景德镇中院融媒体中心

一审:余凌霄

二审:罗慧青

三审:周   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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