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普查丨苏州市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2〕39号)要求,全面掌握我市土壤资源情况,现就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重要意义
土壤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是继1979年第二次全国土壤普查之后,开展的又一次全国性土壤资源情况全面调查。做好此次普查工作,对于精准施策加强耕地保护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加强耕地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遵循全面性、科学性、专业性原则,衔接已有成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要求,全面查明查清我市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为土壤科学分类、规划利用、改良培肥、保护管理奠定基础,为苏州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准确把握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有关要求
认真对照国家、省明确的普查对象与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一)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按照2022年开展试点、2023~2024年全面铺开、2025年完成成果上报的总体安排,细化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市级今年8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明确实施路径、技术支撑及服务机构。太仓市、昆山市两个试点县(市)根据省里工作部署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其他非试点县级市(区)实施方案在今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报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强化技术支撑保障。各地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组织专家、科研人员为普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有计划开展技术培训、业务练兵,确保普查队伍专业素养与普查工作要求相匹配。
(三)严格质量管理控制。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抓好资料收集与筹备、实地调查与采样、样品检测与化验、数据汇总与分析,建立抽查复核、质量督查、成果验收和监督审计制度。
(四)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土壤普查工作平台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数据,确保普查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普查工作和数据信息安全。
(五)抓好试点县(市)普查。太仓市、昆山市列入全省试点县(市),普查任务要按照202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的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工作落实,积极创新推进机制,为全市全面开展普查工作提供经验。对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强跟踪和指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切实加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组织保障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明确以县级市(区)为单位。土壤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落实,形成工作合力。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苏州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技术指导、信息共享、质量控制、经费物资保障等工作。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二是要落实资金保障。本次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市、县两级要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将经费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监督审计。可按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土壤普查相关工作。三是要积极宣传引导。用好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土壤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苏州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苏州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查颖冬 副市长
副组长:张 剑 市政府副秘书长
莫栋升 市资源规划局局长
宁春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徐海东 市发改委副主任
尤佩红 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克明 市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孙丽青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顾益坚 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
刘大成 市水务局副局长
何建华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方国宏 市统计局副局长
董明辉 市农科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何建华同志兼任。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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