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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最伟大的道德哲学家德里克·帕菲特去世

2017-02-07 轶名 重建巴别塔


据哲学网站Daily Nous消息当代著名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德里克·帕菲特 (Derek Parfit)于2017年1月1日去世,享年74岁。其代表性著作,即1984年的著作《理与人》(Reasons and Persons)享誉世界。2011年《论重要之事》(On What Matters)则是其之后最重要的伦理学著作。这两本书都有中文版出版。


帕菲特被英美哲学界普遍誉为当代最伟大的道德哲学家,曾获得Rolf Schock哲学奖。他对规范道德理论、元伦理学、个人同一性、时间与死亡、哲学的未来等议题的深入思考,均在哲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他1984年的著述,理与人(Reasons and Persons)在世界学术界内有着很高的知名度,被广泛引用,也被不少高等学府推荐给学生和大众。


1942年,帕菲特在成都出生。他的父母曾在成都当地的教会医院教授预防医学,帕菲特出生一年之后全家便返回英国,定居于牛津。十岁时他被父母送到寄宿学校,曾就读于著名的伊顿公学。


少年时代,帕菲特就读于英国著名的伊顿公学,他从小就有文艺情怀,非常渴望能成为一名诗人。但随着青春期的结束,他的“诗人之路”也就此停步,随后展示出惊人的学术才华。1961年帕菲特进入牛津大学,主修历史专业,毕业后获得哈克尼斯奖学金,并于1964年顺利毕业。随后两年,他在哥伦比亚大学和哈佛大学担任研究员。也是在这一时期,他放弃了历史研究转向哲学领域,并成为牛津大学最富名望的万灵学院的研究员。直至2010年以荣休研究员的头衔退休。万灵学院研究员职位并无教学任务,帕菲特频繁前往美国的哈佛大学,纽约大学和罗格斯大学任教。


帕菲特的妻子珍妮特·拉德克利夫·理查兹(Janet Radcliffe Richards)也是一名哲学家,研究领域为生物伦理学和女性主义。这是两位习惯独立生活的个体。一个在牛津,一个在伦敦,两人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聚少离多,直到2011年才正式登记结婚。


帕菲特和妻子理查兹


1984年出版的《理与人》(Reasons and Persons)是其代表性著作,1984年出版以来,《理与人》就引起学界轰动与关注。被誉为自西季威克的《伦理学方法》问一个世纪以来最伟大的实证道德哲学著作,是著名的“哈佛教材”之一。


这本书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探讨了数种自我挫败的道德理论;将不同时间中的自我利益引入到对合理性概念的探讨;个人同一性问题;对未来世代的责任。


帕菲特围绕着“理”与“人”这两个主题,深入细致地分了历史上人们在这两方面所秉持的一系列代表观点和理论,指出人们对自身本性和行动理由的把握其实在许多虚妄之处。作者借助大量的例子和缜密的推理,不仅比较和提示了人类行的内在基础,而且从理性,道德和人的本性诸层面对一些传统上信以为真的道德信念和观念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该书出版后对西方伦理学的发展向产生了公认的革命性影响,无论是在元伦理学方面还是在应用伦理学方面都占有无可替代的地位。




《论重要之事》中文版译者之一,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葛四友教授分析说,这本书直面了当今西方伦理学的两个难题:一是元伦理学中反客观主义思潮颇为盛行,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大行其道;二是规范伦理学中义务论与后果主义之间有着深刻分歧,难以调和。《论重要之事》就是试图解决这两个难题。


帕菲特认为,无论是主观主义还是相对主义,搞清楚其真实蕴含,就会发现其实质上等同于道德虚无主义,由此道德客观主义的真正对手只有虚无主义。而且,他还认为主观主义者与相对主义者并不会接受虚无主义,相反只是误解了自己的真实立场。他基于客观价值与理由所做论证得出:后果主义与义务论之间的分歧不过是从不同侧面攀登相同山峰而所见不同风景,就其最终目的而言是殊途同归的,由此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帕菲特直面上述两个挑战就是为了回答:究竟有什么是真正重要的;人们应该做什么与不做什么,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不当的。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也可以区分各种元伦理学立场。当我们询问决定事情正当与否的理由或权威时,我们若说不存在任何这种理由或权威,也就是相当于不承认生活中有任何真正重要的东西,我们就是道德虚无主义者;若说理由或权威在于个人,也就是生活中真正重要的东西是由个人主观决定的,我们就是道德主观主义者;若说在于社会或共同体,也就是生活中真正重要的东西由社会或共同体决定,我们就是道德相对主义者;若说独立于个人与社会,也就是说重要的东西是由有关我们与世界的客观事实所决定的,我们就是道德客观主义者。表面上来看,对于主观主义者与相对主义者来说,行为似乎有正当与不当之分,但若行为者与评价者不是同一人或者不属于同一个群体,则主观主义者与相对主义者就会认同相矛盾的判断,对同一件事情既有正当也有不当之评论,由此等同于虚无主义的判断:事情没有正当与不当之分。


帕菲特是一名分析哲学家,也是无神论者,而他关于自我的观点竟与佛陀的教诲颇为相通,对于这一点他也感到颇为欣慰。《纽约客》对帕菲特的一篇人物特写里提到,西藏某个寺院的僧人竟然把《理与人》当做经书来诵读。在帕菲特看来,与丧失心理内容(记忆,信念,欲望,秉性等)而继续生存相比,个人死亡但心灵内容通过他人继续存在显得更为可取。这种观念上的认识也让他对自己的生命有了不同的看法:


我的生命好像是一条玻璃隧道,每过一年我在其中移动的速度就越快,而隧道的尽头则是黑暗……(然而)当我改变观念,玻璃隧道的墙壁也就消失了。我现在生活在开阔之地中。我的生命与他人的生命仍然不同,但差异变少了。我与其他人更接近了。我更少考虑自己的余生,而更多考虑他人的生命。


年轻时的帕菲特


在《理与人》出版近三十年后,帕菲特于2011年出版了第二部著作《论重要之事》。这是一本长达1400页的巨著,分上下两卷出版(据说,帕菲特本来没想写那么厚,但因为在牛津传了一阵,有些人会给他写些意见,然后帕菲特针对这些问题,又写了回复,回来回去地,就越来越多了)。封面的照片是帕菲特自己拍摄的。


《论重要之事》在内容和地位上均继承了1984年的《理与人》,成为哲学界的当代核心,纽约大学哲学教授塞缪尔谢弗勒作序。帕菲特重新探讨了当今重要的三种规范伦理学理论(后果主义、康德式义务论和斯坎伦的契约论),认为这三种理论之所以表现得水火不容,实际上是缘于错误的主观主义。一旦消除三种理论之中的主观主义成分,做出合理的重构,那么它们是趋同的。《论重要之事》通过论证证明存在客观理由或价值,而否认这一点则会导致道德虚无主义。


帕菲特认为康德道德哲学的普遍化公式是可行的,只是需要进行一定的修正,他将其称为“康德的契约主义公式”,即“每个人都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该原则的普遍接受是每个人能够合理地意愿的。”这种表述与当代哲学家斯坎伦的契约主义是一致的。


帕菲特进一步论证道,康德式的契约主义实际上也蕴含着一种规则后果主义,因为可普遍化的原则实际上也就是那些能够产生最优后果的原则。如此,帕菲特整合出了道德的“三合一理论”(triple theory):“一个行为是错的,是当这样的行为被某些原则所驳回的时候,这些原则是能产生最优结果的(后果)、唯一普遍地被意愿的(康德主义)、不能被合理地拒绝的原则(斯坎伦契约主义)。”这便意味着,帕菲特削弱了三种普遍道德理论的差异,而凸显出它们的趋同性。


《论重要之事》的优美封面


据彼得·辛格透露,《论重要之事》第三卷已经付印,将于今年2月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其内容有很大一部分是对辛格编辑的评论文章合辑的回应。辛格在悼念帕菲特的同时,公布了第三卷结尾的数段内容。在这几段文字里帕菲特简要阐述了对自己而言何为重要之事,且明言自己有写作第四卷的计划。不过斯人已逝,这本巨著也戛然画上了句号。现将这几段文字一并翻译附录于下


我感到遗憾,在一本名为《论重要之事》的书里我极少谈到何为重要之事。我希望在第四卷里能够多谈谈。我将稍微修正此前的主张,作为这一卷的结束。

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是我们这些富人未能阻止世界上最贫穷人口的痛苦和早亡,本来这事是很容易做到的。我们一晚上的娱乐花费或许就能将某个穷人从死亡、眼盲或者长期且严重的疼痛中拯救出来。如果我们相信,自己对待这些最贫困人群的方式并没有错误,我们便和那些认为自己有权蓄奴的人相去无几。


有些人会问,我们这些富人应当把多少钱拿出来给予最贫穷的人群。但是这种问法错误地以为我们是将自己的财富拿出来赠与。这些财富只是在法律上属于我们。但是最贫穷的人群对于这些财富的一部分有着更强的道德资格。如我在一个脚注中所言,我们应该将自己所得的至少十分之一转移给他们。

现在最重要的事情是我们如何应对威胁人类生存的各种风险。有些风险是我们制造的,我们也正在寻找应对这些风险和其他风险的方式。如果我们能够减轻这些风险,并且人类能够活过接下来的几个世纪,我们的后代或继承者可以通过向银河系扩散来消除这些风险。


有精彩的生命,也有可怕的生命,而我们将越来越拥有将生活变美好的力量。因为人类历史或许才刚刚开始,我们可以预想,未来的人类或者超-人类能够实现我们现在无法想像的善好。用尼采的话来说,从来没有如此新的黎明,如此清晰的地平线,如此开阔的海洋。

正如近来的证据所显示的那样,如果我们是整个宇宙里唯一的理性存在,那么在未来可能的几十亿年时间里我们是否有后代或者继承者就变得尤为重要。也许某些继承者的生活和他们创造的世界,能够让我们所有人——包括那些受苦之人——有理由为宇宙的存在而感到高兴,尽管这并不能证明过去的苦难便是正当的。


注:以上材料部分参考了李孟林的文章《德里克·帕菲特去世 被誉为当代最伟大的道德哲学家》,来源:https://m.jiemian.com/article/1050289_yidian.html?from=timeline)


附录:德里克·帕菲特《论真正重要之事》(On What Matters) 导言
                             Samuel Scheffler 撰写

                                      江绪林 译

【译按:帕菲特的《论真正重要之事》(On what matters)经历十多年的草稿流传终于在2011年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著名学者布兰德·胡克(Brad Hooker)和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已经欢呼该书为自1874年西季维克《伦理学方法》以来最重要的著作,而这期间的竞争者包括尼采、王尔德、摩尔、罗斯、罗尔斯、麦金泰尔、威廉斯、斯坎伦等人。 帕菲特是1942年在中国出生的英国人。 该书英文版上下两卷长达1320多页,等待中译本估计也需要一段时间。Samuel Scheffler为该书写的导言清晰地介绍了该书的内容和意义。仅仅基于非商业目的提供翻译件于此。江绪林 2011年8月4日】

         在这部充满论证而又极为原创的著作中,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讨论了实践哲学中的一些最基本的问题。这部书分为两卷,每一卷又各自包含三个部分。由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构成的核心章节探讨的是实质性道德(substantive morality)的问题。这些章节源自2002年10月份帕菲特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所作的三次特纳讲座(Tanner lectures)。在第一部分和第六部分中, 帕菲特探讨了伯克利讲座没有涵盖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对理由(reasons)和合理性(rationality)的一个展开讨论,为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道德主张提供了背景。第六部分讨论了元规范(meta-normative)问题,而这些元规范问题是我们在提出有关理由和合理性的主张时对规范语言的使用所引出来的。

        在第四部分中,帕菲特的伯克利特纳讲座的三位评论人——托马斯·斯坎伦(Thomas Scanlon)、苏珊·伍尔夫(Susan Wolf)和阿伦·伍德(Allen Wood)——提供了修订后的评论。另外,芭芭拉·赫尔曼(Barbara Herman)虽然不是帕菲特的特纳讲座的参与者,也特意写了一系列评论并被纳入此书。帕菲特在第五部分中对所有这些评论做了回应。帕菲特与评论人之间的互动主要涉及源自伯克利讲座的那些章节。

      在论述道德的章节中,帕菲特试图重新划定道德哲学的版图。修读道德哲学课程的初学者一般会被告知,在后果主义者与康德主义者之间存在一个基本的分歧:后果主义者相信行为的正当性(rightness)单单是其总体后果的一个函数;而常常诉诸某种形式的绝对命令(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的康德主义者则争辩说,有一些义务是我们必须履行的,不管这样做是否会产生后果主义所谓的最优结果。虽然后果主义和康德主义都允许诸多的变体和修正,但大多数哲学家(包括大多数后果主义者和康德主义者)还是理所当然地预设:两者之间的分歧是深刻而基本的。

     帕菲特在本书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削弱上述预设,并论证说:在这两个我们惯于看做是敌对性的两个立场之间,存在着惊人的趋同性(convergence)。帕菲特开始于对康德自己的道德哲学的持续而具穿透力的检查,包括绝对命令的诸公式以及康德其他关键的道德观点。虽然康德的伦理学著作,尤其《道德形而上学基础》,是道德哲学史上得到最广泛讨论的文本之一,帕菲特对这些文本的研究仍然导致新颖的观察和洞见。

     从本书的序言中就可以看出,帕菲特对康德的态度是复杂的,不易做简单的概括。帕菲特认为康德是“从古希腊以来最伟大的道德哲学家”(Parfit, Derek, On What Matter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 235,下同),还说“在仅仅四十页纸喷泻的烟花【指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一书——译注】中,比起几个世纪所有的哲学家来,康德给了我们更新、更丰富的思想”(p. 183)。然而,帕菲特由迅速补充说,“在那些使得康德能取得如此成就的品质中,其中之一就是不一致性(inconsistency)”(p. 183)。许多研究者明确地将自己当做是康德的批评者或辩护者,而帕菲特的路径则并不如此。帕菲特将康德的文本当做主张、论证和观点的一个丰富矿藏,都值得像对待一个卓越的当代思想家的思想一样认真对待,但许多论点也需要澄清或修正,有一些则完全不现实。帕菲特大范围地检查了这些主张、论证和观点,而他的检查以精确的对焦和分析强度而著称。他的首要目标既不是辩护康德也不是批评康德,而是确定康德的哪些观点可以被我们用来推进道德哲学。最终,进步是帕菲特的真正目的。正如他在解释为何康德的一个公式应该被修正时所说:“从伟大的哲人的作品中学习,我们应该努力取得更多的进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们应该能够看得更远。”(p. 300)

      帕菲特确认了康德思想中的几个因素,他认为这些因素特别重要并打算予以赞同,条件是做出相当的修正和补充。不过,在解释这些观点的内容和含义的时候,帕菲特常常与其他主要的康德诠释者存在分歧。这或许最明显地表现在他对绝对命令的“普遍法则公式(Formula of Universal Law)”的处理上。正如帕菲特观察到的,绝对命令的这一公式遭受到诸多严厉的反对,以至于许多甚至同情的诠释者都得出结论说,作为能区别对错的行为指导原则,这一公式没有什么价值。许多重要的康德研究者都认为绝对命令的其它公式更丰富,更有启发性。

      相反,帕菲特则在普遍法则公式中看到了巨大的潜力。与主流的诠释相反,他坚持认为普遍法则公式(FUL)“是可行的”,而且“经过某种完全康德式的修正后,是惊人地成功的。”(p. 294)实际上,帕菲特走得如此之远以至于说,该公式的一个恰当的修正版“可能是康德宣称要发现的东西:道德的最高原则。”(p.342)

       帕菲特所喜欢的普遍法则的修正版这样陈述的:“每个人都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该原则的普遍接受是每个人能够合理地意愿的。(Everyone ought to follow the principles whose universal acceptance everyone could rationally will.)”由于诉诸普遍选择或同意,这一公式可称为契约主义(contractualism)的一种形式,而帕菲特则称之为“康德的契约主义公式”。这样诠释后,这一康德立场就需要与当代的契约主义相比较,尤其是那些受到康德启发的契约主义。约翰·罗尔斯对无知之幕后会被选择的原则的诉求就是一个例子,虽然罗尔斯使用无知之幕的契约工具几乎完全是为了选择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罗尔斯从来没有继续那个他在《正义论》中简要提及的观念,即同样的契约工具或许可以用来选择更一般的道德原则。帕菲特将罗尔斯提及的观念付诸严格的检查,并得出结论说,作为一种道德理论的契约论最有希望的版本是由托马斯·斯坎伦提出的。

       如帕菲特所述,“斯坎伦公式”认为“每个人都应该遵循那些没有人能够合理地拒绝的原则。”帕菲特论证说,至少按照某些诠释,斯坎伦的其余主义与康德的契约主义是一致的,因为,那些每一个人都能合理地意愿其普遍接受的原则实际上也就是那些没有人能够合理地拒绝的原则。这两种形式的契约主义之间趋同的可能性并不特别让人紧要,不过帕菲特和斯坎伦在这种趋同的精确范围上则有分歧。不过更惊人的却是帕菲特对契约主义与后果主义的关系的看法。 

      如我已提及的,康德主义和后果主义之间的对立一般被认为是深刻而基本的,而且罗尔斯和斯坎伦的当代契约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提供后果主义的有说服力的替代物这一动机所促成的。然而,帕菲特争论说,康德的契约主义实际上蕴含着一种“规则后果主义”,即这样一种主张:“每个人都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该原则的普遍接受能够导致最好结果(Everyone ought to follow the principles whose universal acceptance would make things go best.)” 帕菲特认为,那些每一个人都能合理地意愿其普遍接受的原则实际上也就是那些没有人能够合理地拒绝的原则,恰恰就是那些会产生最优结果的(optimific)的规则后果主义的原则。由此,康德的契约主义与规则后果主义可以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康德式的规则后果主义(kantian Rule Consequentialism)的立场:“每个人都应该遵循会产生最优结果的原则,因为只有这些原则才是每个人能合理地意愿其成为普遍法则的原则。”(p. 411)虽然这一立场就关于人们应该遵循的原则所主张的内容而言是后果主义的,在论述我们应该遵循这些原则的原因时却更是康德主义的。我们应该遵循它们是因为这些原则的普遍接受是每个人都能合理地意愿的,而不是因为——像后果主义者所言的——真正重要的是应该有最好的结果。

      既然康德的契约主义蕴含着规则后果主义,而且某些版本的康德契约主义与某些版本的斯坎伦契约主义是一致的,所有这三种立场可以被结合在一起。相应的“三合一理论(triple theory)”主张:“一个行为是错的,当这样的行为被某些原则所驳回的时候,而这些原则是能产生最优结果的、唯一普遍地被意愿的、不能被合理地拒绝的原则。”(p.413)帕菲特相信,这些诸多的趋同性的结果就是,认为在康德主义者、契约主义者和后果主义者之间存在深刻的分歧的看法是错的。相反,“他们在不同的侧面攀爬同一座山峰。”【p.419】

    在发展其主要论证的时候,帕菲特非常依赖于有关理由和合理性的实质性主张。他所讨论的理论都就人们希望或做各种事情的理由以及个体行为被认为是理性的(reasonable)或合乎理性的之条件提出了一些主张。因此,帕菲特对这些理论的评价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对这些理论有关理由和合理性的主张的评价。但关于理由和合理性的主张很难说比有关对错的主张更少争议。认识到这一点,在论述道德的章节之先,帕菲特以对理由和合理性的一个详细阐述和对自己看法的辩护作为前奏。

     许多哲学家相信,我们行动的理由都是由我们的愿望(desire)所提供的。我们最有理由去做那些将最能实现我们既定的愿望或理想条件下将有的愿望的事情。虽然这些被帕菲特界定为“主观理论”的基于愿望的观点(desire-based views)在哲学内外都有极大影响,帕菲特相信这些观点都是误入歧途的,并对之进行了毫不留情的批评。帕菲特争论说,这些论点不仅会有完全不合情理的含义,而且最终是“奠基在沙土之上”。它们意味着:我们的理由从那些我们毫无理由地具有的愿望中获得规范力量;然而,这样的愿望自身并不能为我们提供任何理由。最终,基于愿望的论点的含义就是:我们的行为根本就没有理由,而且,更进一步,就我们没有理由关心那些我们确实关心的事情而言,没有什么事情是真正重要的(nothing really matters)。

     通过拒绝这些阴郁的论点,帕菲特争论说,我们应该接受一种客观的、基于价值的(value-based)理论。在这种理论中,行为的理由是由行为将会实现的价值提供的(或者用帕菲特的话,由那些使得某些事情因其自身而值得做或那些使得某些结果为好或为坏的事实提供的)。在这种理解中,关于理由的判断(judgments about reasons)比关于合理性的判断(judgments about rationality)更为基本,因为按照帕菲特的观点:当我们对理由或明显的理由有回应的时候,我们就是合乎理性的(rational);当我们做我们有很好的理由去做的事情的时候(假设我们的信念为真),我们的行为就是合乎理性的。这一论点与一系列流行的实践合理性的解释形成对照,譬如那些将合理性等同于预期效用最大化的论点,或将实践非理性(practical irrationality)等同于不一致性的论点。

      正如托马斯·斯坎伦在其回应中所言,理由优先于合理性的论点与康德的论点有冲突。对于康德来说,绝对命令的权威和内容都应该在与理性能动性(rational agency)的要求之关联中,而不是与人们所具有的某些独立的理由概念之关联中得到理解。斯坎伦这样来描述他所谓的“关于理由的康德建构主义”:“关于理由(更精确地,关于人们必须看做理由的事情)的主张必须基于关于理性能动性的主张,基于将自己看做理性行为者的人能够采取的态度上的主张。证成(justification)决不能沿着相反的方向进行,即从关于理由的主张到达关于合理性之要求的主张。”(II, p.118)

     帕菲特像斯坎伦一样拒绝了关于理由的康德建构主义,并且,像斯坎伦所指出的,帕菲特试图证明存在趋同性的所有道德理论都以这样一种方式构成的,即“诉诸‘人可以合乎理性地意愿的事物’的观念,而这一观念则预设了人可具有的、可独立理解的理由及其相对力量的概念。”【II, p.118】这一点使得这些理论区别于康德自己的观点,也区别于一些著名的当代康德主义者的观点,譬如克里斯汀·科斯伽德(Christine Korsgaard)。正如帕菲特所承认的,他对一个原初的、不能定义的“理由”概念的依赖,以及相应的他对不能化约的规范的真理(normative truths)的存在的承诺使得他的观点是科斯伽德所言的“独断论的理性主义(dogmatic rationalism)”的某个版本。这样,它不但会被想科斯伽德那样的康德建构主义者所拒绝,也会被一些非常不同的元伦理立场的拥护者所拒绝,譬如各种形式的自然主义(naturalism)和非认知主义(non-cognitivism)。

     因此,在第六部分中帕菲特致力于解释和辩护他的规范性(normativity)概念。他赞同一种他称之为“非形而上学的、非自然主义的认知主义”的观点,这种观点诉诸于我们据说拥有的,关于不可化约的规范真理的直觉信念。这种观点不是柏拉图主义的,因为后者才做出关于实在的非时空的主张。它对直觉的依赖也不意味着规范的事实是通过一种类似于感官知觉的心智能力(mental faculty)来理解的。我们并不像受某种原因影响的结果一样察觉到诸如正当性(rightness)或规范性等规范属性的存在。相反,我们理解规范的真理犹如我们理解数学或逻辑真理一样。实际上,帕菲特争论说,数学和逻辑推理自身就涉及到对我们有理由相信的事情的规范真理的承认和回应。举个例子,我们承认,P为真和命题“如果P则q”为真给予我们决定性的理由去相信q为真。帕菲特坚持说,正如有我们有理由相信的事情的真理,也有我们有理由去做的事情的真理。

       帕菲特当然意识得到,许多哲学家并不接受不可化约的规范真理的存在。虚无主义者和谬误理论主义者(error theorists, 【以John Mackie为代表,认为日常思想都被错误的理论所感染而陷入谬误之中】)认为一切规范主张都是错误的。自然主义者认为规范事实都能被还原为自然事实。非认知主义者认为:虽然在人类生活中具有重要性,规范主张根本就不像事实陈述那样发挥作用。帕菲特讨论和批评了这些立场的许多有影响的类型,包括如下人的观点:西门·布莱克伯恩(Simon Blackburn),理查德·勃兰特(Richard Brandt),阿伦·吉巴德(Allan Gibbard),理查德·黑尔(Richard Hare),约翰·麦基(John Mackie)和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帕菲特争论说,这些观点没有一种能恰当地解释我们思想的规范维度;在所有这些论点中,规范性都被认为是一种幻觉。规范完全消失了。实际上,帕菲特似乎相信所有这些论点都倾向于虚无主义,而虚无主义是对不可化约的规范真理的承认的唯一真正的替代物。帕菲特也没有被科斯伽德对规范的实在论的康德式的反驳所说服。与科斯伽德相反,帕菲特宣称:规范性的源泉并不在于意志,而在于有关我们有理由去相信、去意愿、去做的事的不可化约的规范真理的存在(normativity does not have its source in the will, but instead consists in the existence of irreducibly normative truths about what we have reason to believe, to want, and to do)。

      很明显的是,帕菲特讨论理由和合理性的目的与讨论实质性道德理论时的目的是很不同的。在讨论道德理论的时候,他的目的是要证明一些被预设为彼此冲突的理论实际上是收敛的或趋同的,因此它们之间显然的分歧就消失不见了。而在讨论关于理由和合理性的不同观点时,竞争性理论之间的趋同性并不是设定的议程。相反,帕菲特争论说,我们应该接受基于价值的理由理论,拒绝基于愿望的理由理论。类似地,他的认知主义,而不是各种自然主义或非认知主义,应该被接受。显然,帕菲特很担心实质性道德上的分歧,因为他认为那会侵蚀我们对道德真理存在的信念。这就是帕菲特被强烈地驱动着去证明竞争性道德理论之间的趋同的可能性的原因。虽然帕菲特也忧心于元伦理或元规范上的分歧,他对此的反应是不一样的。在此他仅仅试图决定竞争性的立场中哪一种是正确的。然而,因为帕菲特试图证明存在趋同性的各种实质性道德都预设了帕菲特关于理由和合理性的论点,在理由和合理性上的诸论点之间明显的竞争性使得帕菲特在实质性道德层面描述的趋同性的重要性陷入疑问之中。那些拒绝基于价值的理由理论以及那些接受某种自然主义或非认知主义或建构主义的人,或许不会为帕菲特的道德共识所动,因为这种共识依赖于接受他们所拒绝的元伦理观点。所以帕菲特所面临的一个挑战就是证明:他所辩护的趋同性的重要性并没有被它对有关理由和合理性的主张所削弱,而在这些主张上却不存在趋同性。虽然帕菲特并没有直接回应这个挑战,他确实争论说,那些拒绝他在理由和合理性上所持观点的人并不总是完全理解了他的观点。帕菲特还表达了这样的希望:一旦有关的误解被消除了,更多的哲学家会接受他的观点。如果这是对的,那么就算有关理由和合理性的竞争性理论自身并不趋同或收敛,也有理由希望在哲学家对于它们的评价上会存在更多的趋同性。当然,这个建议本身也是有争议的。

       针对帕菲特精致绵密的论证,也可以提出许多其它的问题。四位评论人从不同角度讨论的一个问题就是:帕菲特试图证明存在趋同性的那些观点在何种程度上是那些更熟悉的道德观点的可靠的理解。在何种程度上康德契约主义是真正康德的?我们已经看到,在合理性与理由的关系之观点更多地是帕菲特的而不是康德的。类似的问题也可以针对其它显然趋同的立场提出。在何种程度上斯坎伦契约主义反映了斯坎伦自己的论点?帕菲特的规则后果主义与其它的后果主义公式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正如斯坎伦所注意到的,在发展一种康德主义的立场的时候,帕菲特很坦率地表明他愿意离开康德实际的论点,当他认为他能够做出改进的时候。 帕菲特说:“我们询问康德的公式是否能帮助我们决定哪种行为是错的,有助于解释为何这些行为是错的。当我们能够以一种亟需的方式修正这些公式时,我们是在发展一种康德式的道德理论。”(p.298)在答复斯坎伦的时候,帕菲特对于如下事实也很坦率:他关于康德规则契约主义和斯坎伦契约主义的趋同性的论证“并不适用于斯坎伦著作中陈述的立场”(II, p.244),而是适用于帕菲特以可以加强它的方式修正后的斯坎伦的论点。

      这种不辩解的修正主义使得帕菲特承受了两个风险。第一个是斯坎伦已经提及的,那就是,帕菲特能够证明的趋同性的让人惊讶和重要性可能依赖于这些趋同的理论与它们的创始人的距离。以背离原始形式的方式修改得越多,则它们的趋同性就越不让人惊讶,重要性也就越低。第二个风险就是,在修改原始理论以使它们彼此相近的时候,原始理论中有价值的因素可能也被排除掉了。

       苏珊•伍尔夫对帕菲特的趋同论抱有上述两种质疑。对于帕菲特调和康德主义、后果主义和契约主义三种传统的抱负,她说:“以上引述的评论建议说:这些不同传统强调的价值能以这样一种方式诠释或排序以至于消除它们之间的张力,或者接受那些会使得与其敌手相互和解的修改和限制是符合这些传统最伟大的诠释者的精神的。当帕菲特做出这样的建议的时候,他背离了他所讨论的任何一个哲人的明确立场,而且这种背离在我看来是以一种诠释上不合情理、在规范上让人遗憾的方式发生的。”(ii, p.32)伍尔夫的论点是:康德主义、后果主义和契约主义传统体现了不同的评价视角,每一种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彼此确实处于真实的紧张之中。这些张力反映了我们的道德思想内部自身更广泛的张力。因此,伍尔夫相信,这些张力是不可消除的,也不是一件让人遗憾的事情。任何帕菲特所追求的统一性原则将不得不是一种妥协而不是完全的趋同,并且这样的原则最终将遗漏有价值的因素。就后一点伍尔夫特别提及了帕菲特版本的康德主义,她认为帕菲特版本忽略了康德道德哲学中自律的重要性。

      芭芭拉•赫尔曼也相信帕菲特的立场以某些基本的方式背离了康德的立场。不过,当伍尔夫怀疑道德依赖于某种帕菲特所寻求的统一原则这一观念的时候,赫尔曼却同情康德自己的整全论述,并且相信帕菲特的理论是迥异因素的不稳定的混杂。具体地说,赫尔曼争辩说,帕菲特采取了某种杂交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虽然包含了一些康德主义因素却仍然有“很强的后果主义色彩”。(ii, p.81)虽然帕菲特的意图是保留康德论点中最有说服力的因素而避免其论点的某些明显不受欢迎的含义,赫尔曼却相信,在康德主义和后果主义的方法论中有深深的裂缝,以至于任何试图综合两者的企图最终将扭曲康德自己的论述并且使得其最有价值的因素隐晦不明。在她的评论的第一个片段,赫尔曼辨认了帕菲特方法论中她认为具有强烈后果主义色彩的几个因素,她还举例说明了作为结果出现的在帕菲特与康德之间的方法论分歧。或许最基本的分歧是这样的:赫尔曼说,当帕菲特诉诸各种非道德的利益(non-moral goods)来确定人们能够理性地意愿之事并确定道德自身的内容时,康德则试图在独立确定的道德框架内为非道德的利益保留一个位置。在随后的评论中,赫尔曼试图论证说,经过恰当发展的整全的康德路径有足够的资源吸纳那些康德似乎忽略了的一些最重要的道德洞见,譬如那些与可允许的谎言相关的洞见。如果这是正确的,则需求一种混杂的道德方法论的动机的大部分就消失了。在回应中,帕菲特并没有直接论及赫尔曼以这种方式发展一种整全的康德主义观点的富有教益的企图。相反,帕菲特驳斥了赫尔曼有关他和康德的方法论之间存在错配的观点。帕菲特声称,绝大多数赫尔曼引述的他的方法论中的后果主义因素也是康德观点的特征。并且,虽然他确实建议对康德的普遍法则公式做出修改,有些修改完全符合康德观点的精神,而另一些则是避免一些明白的错误所必须的。因此,帕菲特相信,他自己的论点和康德的论点之间的裂缝远远比赫尔曼所断言的要窄得多,也浅得多。

      像赫尔曼一样,阿伦•伍德也争论说帕菲特的哲学方法论以重要的方式背离了康德的方法,不过伍德就强调了帕菲特路径中不同的维度。伍德相信帕菲特采纳了一种源自西季维克的方法,这种方法给自己设定的目标是提供一种“科学的”伦理。这里的观念是:将我们常识的道德信念予以系统化,如果必要的话还予以调整,目标是达到一系列精确的原则,在任何可设想的处境中这些原则能够以一种演算的方式产生确定的道德裁决来指导行为何去何从。伍德相信,那些彼此分歧甚大的哲学家如康德、边沁和密尔就采纳了一种非常不同的方法,而这种方法伍德认为要优于他归之于西季维克和帕菲特的方法。这一替代的方法不是开始于常识的洞见,而是开始于那些陈述基本价值的根本原则。随后,一般的道德规则或义务以一种非演绎的方式从这些根本原则中抽取出来。这些规则或义务代表着一种在人类生活条件下诠释基本价值的含义的企图。这些规则或义务自身允许例外,也要求诠释,他们对具体个案的适用需要判断力的运用,而不能以精确规则或原则的方式编为法典。因此,一方面,伍德理解的康德方法较西季维克方法给予了常识的道德洞见较少的分量;但另一方面,它又认为那种建构能提供道德决策算术系统的科学的伦理的企图是没有希望的。

      伍德相信,上述的方法分歧就存在帕菲特与他关于康德的人性公式(Kant’s Formula of Humanity)的解释分歧的背后——不过帕菲特的回应表明他帕菲特并不接受伍德的诊断。伍德认为上述分歧也存在于他们对一种熟悉的哲学论证方法的迥异态度背后。这种论证方法将我们的直觉反应予以风格化(stylized),有时候使用复杂的虚构例子来测试候选的道德原则。 不管是否涉及实际的有轨电车,伍德将所有这样的例子当做“有轨电车难题(trolley problems)”,这是为了对首先将这一案例引入哲学文献的菲利帕·佛特(Philippa Foot)表示一种诙谐的敬意。在建构自己的论证的时候,帕菲特常常使用这样的例子。譬如,他对康德契约主义和规则后果主义的趋同的论证就通向这样的一些主张:在一个处境中,一种行为会给本人施加负担,而唯一的替代方案则会给别人施加负担,则这个人会合乎理性地同意做什么。帕菲特列举了一系列的虚拟例子来澄清和辩 69 45896 69 31616 0 0 7038 0 0:00:06 0:00:04 0:00:02 7038那些主张,这些例子涉及在不同的虚拟处境中不同大小和类型的负担。在这些例子中他试图整理出我们的直觉反应来表明:(1). 每个人都能够合乎理性地意愿后果上带来最优结局的原则的普遍接受,哪怕这些原则会对他自己施加某些负担;(2).没有其他原则的普遍接受是每个人都能够合乎理性地选择的。帕菲特显然相信对虚拟例子的使用有助于澄清那些在复杂的道德选择中至关重要的问题,能使我们在道德论证中取得进展。相反,伍德认为“有轨电车难题”这样的虚构例子“在道德哲学中不仅仅是无用,而且还有坏处,”(ii, p. 68)而他的文章的大部分则是对这种方法的批评,在这种方法中,“有轨电车难题”让道德哲学误入歧途。

       如果其他人赞同伍德对在道德哲学中诉诸虚构例子的方法的保留,帕菲特对这些例子的广泛依赖或许构成拒绝其论证的一个理由。当然,就是那些并不认同伍德对虚构例子方法的极端排斥的做法的人或许也发现自己不同意在一些特定例子中帕菲特的反应,不过帕菲特预料到诸多潜在的反对意见,并且展现了丰富的策略来提前拆解这些异议。帕菲特指出,我们对有些个案的回应会依赖于我们是接受基于愿望的理由理论还是接受基于价值的理由理论。既然他希望使用我们的回应来支持他的不同道德理论间的趋同论主张,这种变动代表了一种方式,在其中有关理由和合理性的分歧(就如关于规范判断的本质的元伦理分歧一样)会威胁到帕菲特试图建立的道德共识的稳定性。如我已指出的,帕菲特对这个威胁的回应不是寻求竞争的元伦理理论或有关理由和合理性理论之间的趋同性。相反,他争辩说,有决定性的理由拒绝所有那些试图取代“非形而上学的、非自然主义的认知主义”和基于价值的理由理论的替代物。帕菲特将趋同的希望寄托在这样的可能性之上:哲学家们最终将接受他所赞同的认知主义的和基于价值的立场。这是消除分歧或至少使其不再尖锐的一种不同方法:证明只有一种立场我们可以合乎理性地接受。

      不管是通过建立理论间的趋同还是决定性地论证对手方案的不恰当,消除分歧的激情是帕菲特著作的一个关键特征。这一激情有时候表现出一种紧迫感。在回应苏珊·伍尔夫的时候,这种紧迫感表现出来。伍尔夫认为帕菲特试图显示“只存在一种真正的道德,这一道德具体表现为某个单一的最高原则,而各种道德传统都以他们各自的不完美的方式探寻这一最高原则。”(ii, p.32)相反,伍尔夫自己则认为,如果最终表明道德并没有这样一个统一的原则,“那也不是一个道德悲剧。”(ii, P.33)在回应的时候,帕菲特赞同说,如果没有单一的最高原则,那确实并不是一个悲剧。不过,他又补充说,“如果没有单一的真正道德,那就确实是一个悲剧。” 帕菲特说:“如果我们不能解决我们之间的分歧,这可能会让我们怀疑是否存在任何真正的道德原则。既然道德可能是一个幻觉, 那么道德最终会是什么就没什么关系了。”(ii, p.151)或许,正是这种阴郁的可能图景,或没有什么事情是真正重要的这种更阴郁的可能图景(这是帕菲特所担心的),促成了帕菲特致力于消除分歧时的紧迫感。不管一个人是否同意帕菲特对由深刻分歧所带来的威胁的判断,没有人会不讶异于帕菲特追求其目标时卓绝的原创性和纯粹的理智强度。他丰富而有挑战性的讨论(这为他与芭芭拉·赫尔曼、托马斯·斯坎伦、苏珊·伍尔夫和阿伦·伍德的互动所显明),以新鲜而奇异的方式铸改了熟悉的论题,开启了哲学探究的许多果实累累的新路线。没有一个对道德、合理性或规范理论感兴趣的人会愿意错过这部卓越的、刺激性的、论证绵密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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