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立法规定各区至少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办中医机构,中医诊所实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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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新京报 记者丨李玉坤
原题丨《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拟将中医药防治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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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拟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实行备案制。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在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介绍,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对促进和规范北京中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底,北京拥有中医医疗机构1224家,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71家)均设立中医科,共有中医医师20899人和中医床位数25519张,千人口中医医师数(0.97人)、千人口中医床位数(1.18张)均位居全国前列。就全市而言,占比11%的中医医疗机构贡献了24.7%的医疗服务量。
不过,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暴露出一定局限性。李富莹举例,在内容上局限于“中医”,缺少中药扶持和管理制度;一些主要制度措施与《中医药法》的规定不尽一致;无法有效回应北京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此外,北京一些行之有效的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制度措施也有必要立法予以固化。例如,中医药服务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新的地方性法规,反映时代特色,全面促进北京中医药事业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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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力量办中医医疗机构
李富莹表示,条例草案明确市、区政府按照规划和标准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按照要求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中医医师、中医床位、中医诊疗设备。
条例草案具体要求,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区人民政府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符合北京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征求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同时,条例草案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明确举办中医诊所实行备案制。支持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诊所、门诊部,为国医大师、首都国医名师开办中医诊所提供相关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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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设发热门诊
李富莹介绍,条例草案规定市、区政府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中医药防治纳入北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
具体来说,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的固定处方预先调剂、集中代煎中药。
条例草案同时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加强中西医结合传染病防治人才的培养,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中西医结合的传染病临床研究基地、传染病病区。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感染疾病科,按照标准设置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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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养生保健企业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李富莹介绍,条例草案规定,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在其执业范围内从事诊疗活动;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可以提供中医服务。
如果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如果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申请参加中医(专长)医师考核的,应当跟师学习满五年。
同时,条例草案明确,举办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其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应当运用中医理念和技术方法,并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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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药饮片质量分级标准
条例草案要求相关部门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完善中药饮片质量检测制度,推动建立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的质量控制体系;中药行业组织加强中药饮片质量自律管理,制定中药饮片质量分级标准。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应当依法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遵守炮制规范,保证中药饮片的质量。
同时,条例草案规范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和医疗机构的饮片再加工。医疗机构根据患者临床用药需求,可以凭医师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条例草案规范了中药代煎配送服务。医疗机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等第三方机构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医疗机构委托提供代煎服务的,应当加强对代煎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代煎中药的质量负责。提供中药配送服务的,应当具备开展中药配送的物流条件,配备专人负责运输,做好配送过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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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医药人才的院校教育和师承教育
条例草案规定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和保护名录,加强对中医药古籍文献、民间验方等的保护,建立中药材资源普查和分级保护制度,支持人工种植养殖中药材和野生中药材替代品的研究与开发。
同时规定,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明确在北京各类人才工程中加大对中医药人才的支持;加强对中医药人才的院校教育和师承教育,培养中医药健康服务、中药炮制、中药材种植等技术技能人才。
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鼓励措施: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组织北京的名老中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高年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形成传承梯队;开展师承教育的中医药专家可以享受师承补助;用人单位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中,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师承教育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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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
李富莹说,条例草案规定,应积极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发展的社会氛围,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任何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共利益;鼓励中医药交流互鉴,开放发展。
条例草案具体规定,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条例草案规定了处罚要求,涉嫌欺诈或者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的信息,共享到北京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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