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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表决通过,“诋毁中医药将入刑”,取消!

凤凰TCM传媒 凤凰中医 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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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今日头条@陶国威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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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施行。“诋毁污蔑中医药将会入刑”相关条款被彻底取消。


这份地方法律法规在起草时曾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主要是因为在今年5月29日公布的《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六条明确提到: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同时,对于违反上述行为的,“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提出了明确的处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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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内容在网上引起广泛争议。当时业界就曾预测“入刑”条款正式出现在法规中的概率很低。


凤凰中医综合网上众多争议,概括起来引起争议的内容主要有三点意见比较突出:


1、众多网友认为:这种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很难有统一的标准衡量,如何界定,会不会形成“口袋罪”。因为所谓的“诋毁、污蔑”有很强的主观性。


2、也有人从法律角度分析:“诋毁”、“污蔑”一般针对人格权或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自然人,而“中医药”本身并不是自然人,因此该条例的法律基础并不存在。


3、还有人认为:该条文有悖科学精神,主要是说中医药是门科学,在不断否定中发展进步,就应该接受批评和否定,才能不断进步,所以不存在诋毁、污蔑一说。


当时这两条规定一出,可谓是舆论哗然,对此,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曾回应称,条文遭到了误读。


该负责人表示:


对于中医药是否不容置疑,他予以否定。“网友们说的‘质疑’‘妄议’和诋毁、污蔑是两个概念。”


他还提到,不存在所谓质疑就要被处罚,也并非诋毁、污蔑就要判刑。


“原文里对于处罚有很多限定。”他说,如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构成犯罪”。


9月,北京中医药条例草案二审:养生保健场所不得开展针灸等诊疗活动! 凤凰中医发现上述存在争议的条例已被删除。


最终,11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诋毁污蔑中医药将会入刑”相关条款被彻底取消。


据悉,《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



新出台的条例规定,中医药防治将纳入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北京市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的固定处方预先调剂、集中代煎中药。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如下主要内容: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中医药科室


条例要求,各区应当至少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照要求配备中医医师、中药师、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医师。


2、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建感染疾病科


条例规定,北京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其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此外,应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建立感染疾病科。鼓励发展中医治未病和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推进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和康复科建设。


3、中医养生保健企业不得从事医疗活动


足疗店号称能治颈椎、失眠,美容院号称能治各类疾病,中医养生保健市场鱼龙混杂。


条例规定,举办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不得开展医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4、临床医生通过考核可提供中医服务


为进一步鼓励中医西医互相学习,条例规定,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可以提供中医药服务,可以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人才培养方面,在北京市中医药学校教育中,西医课程的比例较大。条例规定,北京市开设中医药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应当优化中医药专业课程结构,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将中医药经典融入中医基础与临床课程,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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